稅務咨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
稅務咨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精選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地址:
聯系人:電話:
稅務登記號:聯系人:
茲有市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__市巨源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乙方),提供_________服務。經雙方協商,現將雙方責任及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委托事項:
(一)項目名稱: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帳報告
(二)具體內容及要求:
(三)完成時間:
二、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完成約定事項的代理費用為人民幣(大寫)______元。
(二)本協議簽訂之日即預付代理費用之50%計____元,余款元在出具審核報告。
三、甲方義務及責任:
(一)甲方應對乙方開展審核工作給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帳冊、憑證、報表以及其他在審核過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種文件資料。
(二)甲方必須向乙方及時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憑證及其他涉稅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責任。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失實,造成代理結果錯誤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三)作為審核程序的一部分,在乙方認為必要時,甲方應提供一份管理當局聲明書,對有關會計報表方面的情況作必要的說明。
(四)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員實施違反稅收法律、法律的行為。如有此類情況,經勸告熱仍不停止者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
(五)甲方應按約定的條件,及時足額支付代理費。不按約定時間支付的,應按約定數額的______比例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的義務及責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
(二)乙方委派代理人員必須對執業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保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要求,對甲方提供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相關資料,實施必要的稅務審核程序,并按時出具代理報告。如超過約定時限,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收取代理費的____比例支付違約金。
(四)因乙方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造成被審核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甲方繳納或者補繳稅款、滯納金外,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協議簽訂后,雙方應積極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給對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六、協議履行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更、補充有關條款的,由雙方協商議定。
七、協議履行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章單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另行簽字訂補充協議。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稅務咨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精選篇2)
甲方(即委托方):
乙方(即受托方):
甲方因經營需要,委托乙方代理建帳、記帳及申報納稅業務。經雙方代表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業務范圍: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對甲方的經濟業務進行代理建帳、記帳及申報納稅。
2、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甲方的責任是:依法經營,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準確和完整;
甲方的義務是:
1)及時為乙方提供會計核算所需的全部原始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2)做好會計憑證傳遞過程中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3)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地支付代理費用;
4)為乙方派出的代理業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合作。
5)安排專人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來單據,并定期與乙方提供的帳面數相核對。
3、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乙方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其他會計法規的要求為甲方代理建帳、記帳,按稅法的規定及時申報納稅;并在依法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利益;對甲方提供的不實原始憑證或授意的不當會計處理,有權予以拒絕。
乙方的義務是:
1)根據甲方的經營特點和管理需要,設計相應的會計核算制度;
2)設計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做好憑證簽收工作,指導甲方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并在合同終止時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3)審核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簿,及時編制會計報表;
4)定期向甲方報告核算結果和報送會計報表,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5)解釋說明甲方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會計法規和財稅政策等的原則問題,提供財會方面的信息咨詢服務;
6)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嚴加保守,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泄露;
7)如發現甲方在經營中有出現重大失誤的可能性,或帳務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雙方約定的代理費用收取方式、時間、標準:
5、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6、甲乙雙方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約定:
1)由于甲方未能及時提供代理業務所需的核算資料和工作條件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時完成會計核算或會計核算不恰當,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
3)由于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代理工作的如期完成,甲乙雙方可要求變更約定事
4)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另行協商。
7、付款與合同生效:
簽約之日起預付定金人民幣_-元,半年預付或全年預付本合同款項;乙方收到定金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乙方僅對所收到的款項所對應的義務承擔責任。
8、甲乙雙方的法律關系為委托代理關系,若甲方逾期不能支付后期相關費用,則乙方有權停止代理事宜,并通知甲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稅務咨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精選篇3)
甲方: 乙方: 稅務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聯系人: 聯系人:
稅務登記號:
茲有 (甲方)委托 稅務師事務所(乙方),提供 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現將雙方責任及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委托事項:
(一)項目名稱:
(一) 具體內容及要求:
(二) 完成時間:
二、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 完成約定事項的代理費用為人民幣(大寫)元,差旅、食宿等費用另行計算。
(二)上述費用按 方式,自協議簽訂后 日內支付完畢。
三、甲方義務及責任:
(一)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代理人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甲方必須向乙方及時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及其他涉稅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失實,造成代理結果錯誤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三)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員實施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有此類情況,經勸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按未服務的時間計算退還甲方。
(四)甲方應按照約定的條件,及時足額支付代理費。不按約定時間支付的,應按約定數額的 比例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的義務及責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
(二)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員必須對執業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保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必須按時出具代理報告。如超過約定時限,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收取代理費的 比例支付違約金。
(四)因乙方失誤造成甲方不正確納稅,被稅務機關處以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的,由甲方負責補稅,乙方對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協議簽訂后,雙方應積極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給對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六、協議履行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變更、補充有關條款的,由雙方協商議定。
七、協議履行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八、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協議有效期為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時止。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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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咨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精選篇4)
稅務代理法律研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稅務代理是指稅收征納過程中稅務代理人在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民事代理行為的總稱。從法律約束性來看,稅務代理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事務委托或勞務提供,而是負有法律責任的契約行為。因此,稅務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正確理解與界定稅務代理的內涵,同時通過法律規范正在發展中的稅務代理行業至關重要。
一、稅務代理范疇的界定
1、稅務代理范疇
稅務代理起源于日本,并為其他國家所效仿。稅務代理業務包括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的代理業務。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法律性文件附件9《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的規定,稅務代理應歸屬于稅務服務業。而按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項目的劃分,稅務服務業(編號8630)包括企業稅收計劃編制和咨詢服務(編號86301)、企業稅收報表的編制和審閱服務(編號86302)、個人稅收編制和計劃服務(編號86303)、其他與稅收相關的服務(編號86309)。
從我國設置稅務代理制度的原意看,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是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特別是為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如稅務機關提倡稅務代理人為個體戶建賬和申報納稅提供代理服務。而按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的界定,稅務服務業廣泛。但我國僅就稅務代理設立規范,其他稅務服務并未納入規范范圍。
2、我國稅務代理范疇的特點
一方面,我國僅就稅務代理設立規范;另一方面,《稅收代理試行辦法》規定的九項具體稅務代理業務中,目前實際代理的僅是一般事務性業務,大多數稅務代理人只是從事一些繳納稅款、代辦稅務登記、帶辦減免稅等簡單事務。象受聘稅務顧問、開展納稅籌劃等智能型的稅務代理業務幾乎開展不起來。這種代理業務單一、業務種類少的特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稅務代理業務的發展。
二、 稅務代理的法律依據
1992年9月4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從法律上對稅務代理這一做法加以肯定,并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這為我國稅務代理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推行稅務代理制度,建立稅務代理機構,從法律上承認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是兩個對等的法律主體。
1994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稅務代理試行辦法》,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有組織的試點工作。
11月,國家稅務總局和人事部頒發了《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將稅務代理人員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準入控制范疇,標志著稅務代理進入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目前,稅務代理已經成為我國“納稅申報、稅務代理、稅務稽查”這一稅收征管模式的中心環節。
三、稅務代理人與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關系界定
1、代理人與納稅人的關系定位
稅務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通過代理協議而建立起來的。“代理”的法律屬性決定了稅務代理人只能對納稅人負責,而不是對稅務機關負責。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其授權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代理人的宗旨在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過程中,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在代理權限之內行使代理權,其行為受稅法及有關法律的約束。由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是有償服務的契約關系,稅務代理人必須承擔代理不當的法律責任,因此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2、代理人與征稅人的關系定位
稅務代理人是在稅務機關監督下獨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的法人社團。它實行有償服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照章納稅。稅務機關則是國家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是稅收征管的權力主體,以國家法律賦予的強制力后盾。在稅收活動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是征納關系的主體,稅務代理人介于二者之間,起協調二者關系的第三者作用。有一種稅法認為,國家為了平衡作為強者的稅務機關和作為弱者的納稅人權利義務關系,在賦予稅務機關很大行政權力的同時,也設立稅務代理制度,讓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人,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代理人與稅務機關不存在隸屬關系和管理關系。但是,不管是否設立稅務代理制度,征繳稅款、降低稅收征管成本都是稅務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國家設立的稅收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稅務機關自身的義務,稅務機關需要監督代理人合法代理,尤其如稅收優惠條件具備與否、代理人為納稅人節稅籌劃的方案合法與否等,稅務代理人的一切代理活動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須依照國家稅法規定照常鈉稅,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因此稅務代理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是,稅務代理人遵守法律法規,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程序實施稅務代理業務,同時接受稅務機關依法監督。
3、稅務代理人的中介作用
以上稅務代理人與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關系,表明稅務代理人一方面為稅務機關服務,另一方面又為納稅人服務;既是稅務機關和國家稅法的維護者,同時又是納稅人稅務事宜的代辦者和其合法利益的維護者,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起著中介作用。這種中介作用是以其獨立性為前提的,稅務代理機構應當同社會上的仲裁機構、公正機構、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一樣,是一個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四、 稅務代理執業風險
目前,稅務代理業的執業風險,主要指少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9月7日頒
布、10月1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管理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第98條明確規定:“納稅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這就是說,對于稅務
機關在上述行為發生后稅務機關就取得了直接對稅務代理人處以上條款規定的權力,即稅務代理人在稅務代理過程中伴隨著上述執業風險的存在。
稅務風險的形成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二是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對于未繳或少繳稅款,從稅收法規上作出判斷應是一定數量上的'判斷,即數量上是否足額;另一個時間上是否及時,即按稅法規定的時間入庫。
稅務代理形成的風險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 稅務代理人與納稅人有共同責任形成的稅務風險;
2、 稅務代理人單方面責任形成的稅務風險;
3、 由納稅人單方面責任形成的稅務風險;
4、 由稅務機關單方面責任形成的稅務風險。
就目前情況來說,對于納稅人直接的違反稅法形成未繳或少繳稅款,處理方法已經有
成熟的經驗,即對納稅人進行繳納或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或罰款;對于稅務代理人與納稅人共同責任形成的稅務風險也可依照稅法條款各自處罰;對于稅務代理人的責任形成的稅務風險,依照細則98條對稅務代理人作相應的處罰,對于納稅人是否仍要作出相關的處罰或不予處罰在稅法條款中還未說明,通常應是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對于由稅務機關的責任形成的稅務風險,是否有相關的的連帶責任或處罰措施,在稅法條款中未作明確。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對于納稅人只繳稅款不再繳納滯納金或罰款。
五、稅務代理業存在的問題分析
從日本、美國等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代理是稅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補充,是影響和制約稅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環境。我國的稅務代理業雖然經過多年探討與發展,但稅務代理的市場規模仍然狹小,具體實踐過程中存在一些基礎問題尚待解決。
1、 稅務代理人的獨立性存在缺陷
稅務代理人是在稅務機關監督下獨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的機構,僅是在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在完善的稅務代理制度下,一方面稅務代理人獨立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收征管部門,具有獨立、中性、公正的特點,而且稅務代理人可以受聘于納稅人的稅務顧問,幫助企業合理、合法進行稅務籌劃,在降低企業納稅成本的同時,減輕和解除企業“偷稅”的精神負擔和“處罰”的經濟損失。但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在經歷了的清理整頓、財務脫鉤、職能脫鉤、名稱脫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大多數“稅務事務所”與稅務機關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受利益關系的驅動,稅務機關利用行政職權過分干預稅務代理機構的日常業務,甚至利用職權壟斷稅務代理業務,嚴重影響了稅務代理業務的正常開展及注冊稅務師依法承辦業務,這種嚴重的“不獨立性”加劇了市場秩序的混亂。不僅沒有降低稅收成本,反而滋生和助長了腐敗行為,增加了市場經濟運行的機關成本。表現在:(1)稅務代理人憑借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能夠很容易地取得一大批固定的客戶,因此產生了盲目樂觀情緒,不思進取,對顧客僅是草草應付了事;(2)由于市場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動的,所以代理人必然想方設法地考慮如何鞏固和稅務機關的關系,以此來維護業務承接上的壟斷地位,而不是考慮如何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3)一些稅務機關在職或退休的領導正是看中了稅務代理的竅門所在,紛紛下海開辦事務所,通過自己已有的關系來開展業務,更加加劇了稅務代理行業的腐敗現象。
稅務代理權與稅收立法權(由立法機關享有)、稅收征管權和稅收政策制定權(由行政機關,特別是稅務局享有)不同,它是由納稅人委托代理產生的獨立的權利,是民事權利的一種。假如稅務代理人不獨立,那么本應當由稅務代理享有的稅務代理權就被稅務機關享有,這是一種在民法上被明令禁止的“雙方代理”行為。該種行為嚴重阻礙稅務代理事業的發展。
2、稅務代理法制不健全
稅務代理制度健全與否,是影響稅務代理市場的規范性的重要因素。實行稅務代理制
的國家,一般都有較健全的稅務代理法規相約束。如:日本有稅理士法,韓國有稅務士法,美國有稅務代理規則等。目前,我國的稅務代理法規主要是《稅務代理試行辦法》、《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伙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等。但都是“試行辦法”和“暫行規定辦法”,法律級次有待提高。憲法中關于稅收的內容較少而且,目前的稅務法規中對于稅務代理機制包括稅務代理關系的建立、稅務代理人應具備的條件、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稅務代理人的責任及代理關系的終止等未形成法律制度,國家稅務總局現有的稅務代理辦法也必須依存于法規。
3、 對納稅人違法行為處罰無力
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絕大多數納稅人都不原意委托代理,有的甚至拒絕代理。一方
面是納稅人沒有認識到稅務代理的好處,另一方面是稅務代理作為一種中介業務,理應向委托者收取代理費,納稅人把繳納代理費當成是企業的額外負擔,認為不要稅務代理,自己也能辦好稅。再者,還有一部分納稅人本來就心存不良動機,害怕會計信息的公開對其不利從而拒絕代理。從我國現實情況看,絕大部分企業都有不同程度的欠稅、偷逃稅現象。盡管會計法規、稅務法規對稅收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但是稅法及相關的法律缺乏剛性,在“人情風”盛行的情況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嚴重。即使稅務機關檢查出稅收上的問題,也只是“只傷皮毛,不傷筋骨”地象征性處罰了事。在這樣的環境下,盡管市場再大,稅務代理還是沒有立足之地。
六、進一步完善和推動稅務代理發展的對策
1、加強稅務代理法制建設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規范稅務代理市場的核心問題就是依法代理。稅務代理的權力與義務,業務范圍及收費、免費標準,法律責任等,均應依照法律的規定來執行,使“法”貫穿代理的始終。因此,要做到真正做到“依法代理”,就應加快法規制度建設
,為稅務代理市場的健康運行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具體來講,一是應對相關稅收法規、條例進行修訂并通過正式立法,以使其本身更法律要求并且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二是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稅務代理法律、法規體系,包括基本法律、配套法規以及行業法規與制度。當前應堅持“邊規范、邊操作”的原則,盡快地建立健全相應制度和法規,使稅務代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堅持按法定程序代理,嚴禁以權代理、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四是加強監督,嚴厲查處超越代理權等違法行為,做到有法可依,執法比嚴,違法必究。
2、完善市場主體(法人)制度
稅務代理制度的完善,在實質上我們只是重視了規范代理一方的活動,即要求有健全的代理方――稅務代理人以及稅務師,然而,作為被代理方――市場主體(法人)的健全與否,對于稅務代理制度良好實施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因為稅務代理畢竟是由市場主體――納稅人委托代理機構進行的。如果對納稅人處罰不力,稅務代理市場很難取得發展。所以通過完善市場主體制度,加大對納稅人的處罰力度,實際上也促進了稅務代理市場的發展。
3、健全稅務代理制度,加強管理,保證稅務代理制度化、規范化
稅務代理制度主要是稅務代理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行業管理制度。應該繼續執行原有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加緊制訂和完善有關稅務代理業務開展的具體規章制度。健全稅務代理機構,從組織機構上保證稅務代理人的獨立性;同時,適時制定一布《注冊稅務師守則》,明確稅務代理人的從業規范,使稅務代理人在從業時,不僅依據稅法和相關法律,而且要自覺地保持廉潔的操守,以客觀、公正的立場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誠然,我國的稅務代理業發展較晚,理論上和實踐中有許多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我們應當根據我國的國情,以稅務代理制較為成功的日本、美國等國家為參考,建立一套完善的代理機制,通過稅務代理制的規范化、法制化,促進我國稅收環境的優化。
楊君華
稅務咨詢代理合同完整版模板(精選篇5)
稅務代理法律問題研究
稅務代理是伴隨著民事代理制度的產生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9條關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代理試行辦法》中對稅務代理的概念表述為:“稅務代理是稅務代理人在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一、稅務代理的特征和原則
稅務代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代理,與一般民事代理相比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征。一是稅務代理主體資格的特定性,在稅務代理法律關系中,代理方必須是經批準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委托方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二是稅務代理行為的法律約束性,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過程中,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行使代理權限,且其行為受稅法及有關法律的約定;三是稅務代理內容的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業務范圍由國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四是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稅務代理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五是稅代理的有償服務性,稅務代理是智能型科技與勞動相結合的中介服務行業,稅務代理本著自愿原則,實行有償服務,稅務代理人根據所代理業務的內容和復雜程度,收取一定的費用。
稅務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代理關系的確定受代理資格、代理范圍的限制。首先,委托項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載法律規定范圍進行代理,嚴禁代理偷稅、騙稅行為。其次,稅務代理是一項政策性較強、法律約束較高的工作,受托代理機構及專業人員必須具有一定資格。再者,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必須由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此外,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必須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書,不得以口頭或其他形式確立,未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而擅自開展代理業務的不受法律保護。
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的中介服務,涉及代理人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國家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稅務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自愿委托原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務代理人之間依法確立的代理關系是合同契約關系,只有在雙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訂立契約,雙方的稅收法律關系才能有效確立;二是依法代理原則,稅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成立,稅務代理人承辦的一切代理業務,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按照委托人的合法意愿進行;三是獨立、公正原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在實施稅務代理過程中,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在維護稅法尊嚴的前提下,公正、客觀地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辦稅務事宜,決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報酬而偏袒或遷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四是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稅務人一方面應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及扣稅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另一方面應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過稅務代理及時掌握各項政策,節省不必要的稅收支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
二、稅務代理具有機構團體代理的法律特性
訂立稅務代理合同,是稅務代理法律關系確立的標志。稅務代理同于律師代理制度,實行機構團體代理。稅務代理業務雖由注冊稅務師承辦,但注冊稅務師不能以個人名義執業,只能依托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稅務代理業務,因此,稅務代理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稅務師事務所這一團體組織而非注冊稅務師個人。對受托方主體作出這種要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稅務代理業務政策性、專業性強,需由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員才能完成,從事的業務往往較為復雜,以社團組織為單位從事代理業務,可以發揮集體的智慧,使稅務代理工作的順利圓滿完成成為可能;其次,以稅務師事務所團體名義對外執業,可以加強對從業稅務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另外,團體承擔風險的能力較強,在代理人因其代理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由團體組織對賠償的風險予以負擔相對于由個人負擔更有保障,從該角度而言,實行事務所團體代理制,有利于對委托人利益的保護。
稅務代理合同的受托方為稅務師事務所而非事務所內具體從事代理業務的注冊稅務師,委托方基于信任對特定符合法定條件從業稅務師的選擇,事務所應予尊重,如合同已明確約定具體的稅務代理人員且不得由他人代理,則稅務代理機構應遵從該約定,稅務代理機構違反該約定進行的行為構成違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民事代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導致代理關系的變化的因素之一為代理人的變化,但對于如律師事務所、稅務代理機構這樣的團體代理是否因具體稅務代理從業人員的變化而引起稅務代理關系的變化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依民事代理理論,凡涉及此類較復雜,代理行為發生的后果可能因代理人不同而有所差異的情況,委托人對特定從業人員的指定,可視為該代理行為的完成與特定代理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筆者認為,稅務代理中,約定的從業稅務師的變化,同樣可引起稅務代理法律關系的變化。稅務代理合同的'受托方雖為稅務代理機構而非稅務師個人,但注冊稅務師的變化將影響稅務法律關系的變化。約定的從事代理行為的注冊稅務師因主觀原因拒絕代理,如代理雙方不能就新的稅務代理人員達成協議,委托人可以單方解除稅務代理合同,稅務代理人員或代理機構有過錯的,委托人可追究稅務代理機構的違約責任,承擔責任后的稅務代理機構,可以向有責任的稅務代理人員追償。注冊稅務師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稅務代理行為,如注冊稅務師已死亡、被注銷資格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不適合繼續從事稅務代理的情形的,委托人亦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在發生稅務代理機構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的情況下,委托代也有權單方終止代理合同。當然,發生委托人死亡、解散或違反法律規定等由委托人導致的情形,注冊稅務師及其代理機構在委托期限內也有權單方面終止代理行為,但這已不屬稅務代理機構團體代理制度所具有的特點。
三、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屬民事代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中關系代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稅務代理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同時也受《合同法》的調整,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其他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規范稅務代理法律責任的法律,稅務代理中發生的法律責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責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責任。
1.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委托方違反代理協議的規定,致使注冊稅務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協議,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責任應全部由委托方承擔,委托方除應按規定承擔本身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外,還應按規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稅務代理人如因工作失誤或未按期完成稅務代理事務等未履行稅務代理職責,給委托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應由受托方負責。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98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共同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據此,稅務代理人與委托人如果互相勾結、偷稅抗稅、共同違法,應按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陳林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