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抵押買賣合同有效嗎
如今房價瘋漲,買房需要一定的經濟實力,為了買到性價比高的房屋,一些人選擇買二手房。現在有些人發現自己買的房子是被抵押的,那自己的房屋買賣合同還有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房屋有抵押買賣合同有效嗎,歡迎大家參考。
房屋被抵押是怎么回事?
房屋被抵押的情況還是經常碰到的,最常見的就是原房主通過貸款購房的房屋,在貸款還清前,房屋是抵押給銀行的。除此之外,也有房屋所有權人因個人債務等其他原因,將房產抵押給其他人。
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房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在抵押期間房產的占有使用權并不改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買賣被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嗎?
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49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按《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如果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轉讓行為無效。但依據后來出臺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這個結論并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也就是說,以被設定抵押權的房產為標的買賣,在充分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對此,后來的《物權法》給出了更明確的結論。
《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即使買賣被抵押的房屋合同認定有效,但只要抵押權未解除,房屋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這一點是無可改變的!
買賣被抵押的房屋,怎么正常交易?
實踐中,大量存在未還清貸款即出售房的情況,買賣被抵押的房屋實際是很常見的。
首先,簽訂買賣合同前,對房屋是否涉及抵押的事實應予以明確。
買方應主動了解該房是否被抵押,賣方也有義務主動告知,并將房屋是否設定抵押的事實明確在協議中。
其次,簽訂買賣合同后,應由賣方在限定時間內解除抵押。
不解押則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所以,解押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一環。解除抵押就涉及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的問題,比如歸還銀行貸款。這筆錢的來源不同,各方風險也不同。
如果是由賣方自籌,對買方來講是沒什么風險的;
如果是用買方的首付款來解押(這很常見),對買方來講是有一定風險的。如果首先買方要支付一筆數額不小的首付款給賣方用于解押,而賣方未用該款項解押而挪作他用,買方就麻煩了。楊律師要提醒大家,碰到一些不良賣家是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的,賣家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急需用款(賭博、炒股、做生意等等)把本該用于還貸的錢挪用,最后導致無法還貸解押。甚至有以此手段一房多賣的。這時,如果賣方跑掉或者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態度,買方就麻煩了。
當然,也有通過中介等第三方墊資來解封的,但第三方墊資時,第三方肯定會約定一個出了問題誰承擔責任的條款,如果約定墊資后未能正常履行,買方承擔責任,實際上等于代買方墊資,風險還在買方身上。
最后,如果能正常解押,過戶就沒有障礙了,及時過戶即可。
購買被抵押的房屋,如果履行中出現糾紛怎么辦?(重點)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應認定有效。履行出現糾紛,通常是因為賣方未按約定解押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方起訴,有兩種方案。
方案一:賣方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按約定解押,致使買方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方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方案二:賣方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解押義務,致使買方無法辦理房屋過戶,而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的,買方要準備好資金代賣方清償債務(想要房這是必須滴)解除抵押。如果買方不能代為清償債務,對其要求過戶的訴求,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