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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

時間: 新華 房屋轉讓合同

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可以有效地解決爭議,避免了雙方需要通過訴訟等其他方式解決糾紛的麻煩和成本。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怎么才能寫好?這里分享一些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方便大家學習。

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房屋坐落、面積

甲方將坐落于__X的房屋轉讓給乙方,該房屋登記面積共150。4平方米。具體位置東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房屋的使用權及附屬設施包括:甲方現有所在房屋的一切建設設施及水電戶口等。終身歸乙方享有。

二、保證此房屋手續真實,來源合法,權屬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或債務糾紛,概由甲方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三、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X元,大寫: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預付人民幣貳萬元,剩余款在取得房屋使用權證及相關手續后交付給乙方。

五、房屋交付時間:__X__年____月____日。

六、房產歸屬

1、在該房屋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房屋轉讓款__X萬元,并償付違約金__X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

七、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房屋使用證和相關手續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房屋不能過戶或無故進行交付,甲方應支付給乙方違約金壹拾貳萬元。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20__年__月__日

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篇2

轉讓人(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受讓人(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房產交易管理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一致,訂立本協議,共同履行。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本人坐落在____________房______屋轉讓給乙方。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米,房屋所有權證在辦—理中,乙方對上述房屋已經充分了解,同意購買上述房屋。

第二條、經雙方協商同意,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付款形式: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以購房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第四條、房屋權屬交易登記手續,由甲乙雙方共同配合辦理。相關稅費各自承擔自己相應承擔的部分。

第五條、本房屋出售之前無抵押及出租等相關問題,否則一切責任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六條、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本協議一經簽字生效,如有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雙方簽約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篇3

甲方(轉讓方):__,男,漢族,19__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身份證號碼:__。

__,女,漢族,19__年8月9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身份證號碼:__。

乙方(受讓方):__,男,漢族,19__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身份證號碼:__。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該轉讓房屋位于__房屋使用面積100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成字第__號,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06.76平方米,土地使用證號為:成國用(證)字第__年__號,協議書《房屋轉讓協議書》。

二、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壹拾萬零伍仟元整(小寫:105000元整)。在簽訂協議時,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轉讓款。(以甲方出具的手續為準)

三、甲方保證該房屋在轉讓時沒有作抵押及發生其他一切債務與糾紛,否則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生效前,有關該房屋的一切債權債務以及發生的糾紛由甲方承擔,本協議生效后,有關該房屋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以及發生的糾紛由乙方承擔。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六、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相關手續,與該房屋有關的過戶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甲、乙雙方應按照該協議約定履行,如一方違約,應向對方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一試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二0__年十月二十二日

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篇4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賣方) 身份證號

以下簡稱甲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 、自愿、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坐落于邳州市奚仲路車站新村(鎮北一路加油站南,鎮北小學西,鐵路北側)鐵路北側第二排、十戶連體樓房東數第四位,西數第七位,現屬于甲方的局部三層獨家獨院樓房轉讓于乙方,轉讓價格 萬元。

二、房屋現狀

該房屋使用狀況良好,屬民用自建住宅(無證)房屋質量良好,精致裝修、水電設施齊全,無其他產權紛紛,以后如遇拆遷時買方可享有拆遷方給予房權證所有人的一切權利。

三、付款方式

                   萬元,待甲方將房產交付給乙方時一次付清。

四、房屋交付

甲方在    年    月      日,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產權及使用權完全交付給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房屋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交付后不再擁有該房產的任何權責和義務,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完全歸乙方行使。

甲方應保證該房屋沒有安全隱患,擔保抵押,另售第三方,債權、債務糾紛。如有上述情況,甲方應按現有購房款的2倍賠償。

五、違約責任:如有一方不能履約,則向對方支付合同金額的2倍違約金,延期交付房產或延期支付房款的,按日支付(合同金額的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篇5

賣方:身份證號碼地址:買方:身份證號碼

合同雙方同意轉讓條款如下:

一、物業地址:賣方自愿將位于湛江市區路號房一套以及配套車房一間(以下簡稱該物業)。房地產證號,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平方米(以房管局查丈核實面積為準),該物業按套及車房出售給買方。買方已對賣方所要出售的物業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物業。賣方按該物業現有的不可移動的裝修及設施標準交予買方使用。買賣雙方委托經紀方辦理有關交易過戶手續。

二、賣方保證對該房地產有完整處分權,并保證該物業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于賣方的原因,造成該物業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三、買賣雙方議定該物業的成交價為元(大寫)

四、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時發生的一切稅費。①按政府有關規定買賣雙方各自承擔需付稅費②賣方承擔所有稅費③買方承擔所有稅費。④經紀方包干,稅費及中介費元(大寫)由買方/賣方支付,盈余歸經紀方所有。不足由經紀方支付。,交到經紀方,多還少補。在辦證過程中,如果由于政府或有關部門對應交的稅費進行調整,負責繳交稅費方必須按新規定的稅費進行繳交,任何一方拒絕按新標準繳交稅費造成本次交易失敗,按本合同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五、賣方在交付該物業時必須付清一切有關該房地產的雜費(如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費、煤氣費、管理費等)。若賣方交付該物業前未能付清有關雜費,則賣方預付理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過戶手續。

六、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1、元(大寫)須在簽訂本合同時作為定金,暫由經紀方代管,該筆定金在賣方交付房屋給買方時由經紀方轉交給賣方。賣方須將該物業之房產證原件給經紀方,買賣雙方須于年月日或之前攜帶有關資料到房地產交易所簽署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如因政府相關部門原因導致延遲,則時間相應順延

2、余款

七、賣方在收到買方全部購房款后,當天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賣方每延期一日應向買方交付相當于該物業全部購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八、違約責任:買方中途悔約,買方不得向賣方索還定金。賣方中途悔約,賣方應在悔約之日起三日內將定金退還給買方,另給付買方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九、賣方或買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賣出或買入該物業,則違約一方須即時付給經紀方元(大寫),作為賠償經紀方損失。

十、違約方負責支付對方及經紀方為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而產生的律師費。

十一、買賣雙方在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交易手續時所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只是作為本次交易的一份辦證資料,一切以本合同的條款為準。

十二、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法律、政府政策改變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買、賣、經紀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買方、賣方、經紀方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產生爭議,買賣雙方應爭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賣方:買方:

見證方:

經手人:

年月日

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篇6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兩方依據自愿、誠信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甲方并保證:擁有座落于的選房號。該房屋由開發。甲方對上述選房號所有權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權、抵押權、承租權等權利瑕疵或負擔。將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

1、雙方議定上述房號房屋每平米單價為________/平米,出售價格為________萬圓整。此房號價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2.本合同書簽訂時,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選房房號________號、房屋購買押金條、甲方已墊付預付房款________萬圓整的發票以及其他相關票據。乙方向甲方支付房號費用和甲方已經墊付的購房款拾萬圓整,共計萬圓整。乙方對上述房號和此后乙方所選房子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此后,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3、甲方負責乙方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至乙方名下,包括根據登記部門的要求另行簽訂合同文書、提供身份證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

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如出現房屋產權無法更名情況,且非甲方主觀意愿時(即所有購買房號的都無法更名),在甲方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將該房屋無償過戶到乙方名下,過戶產生的各項費用甲乙雙方各支付一半。

4、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則甲方按房屋市場價格全款支付給乙方,且退還乙方付給甲方的房屋號費和乙方購買此房屋產生的所有費用。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房屋號費。

1、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書在各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篇7

甲方:                 男,身份證號:

乙方:                 男,身份證號:

地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將本人所屬坐落位于獅子山(原名:保管室背后)的南北向的左側第二層樓房約90平方米左右轉讓給乙方,該房土地證號:                       ,建字第

一、轉讓方式:為長期性轉讓給乙方

二、該房的樓梯間,院壩空地屬雙方共同使用,使用期間共同維護、管理,該樓層的樓梯間一半所有權屬乙方所有。

三、該房如國家要規劃搬遷,賠償與甲方同等享有。

四、該房在建筑造成各類債務及罰款由甲方負責,在辦理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由甲方提供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自己負責。

五、轉讓金額為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元整(¥:215800.00元)付款方式:首付簽合同之日由乙方付給甲方壹萬伍仟捌佰元整(15800.00元),第二次付款在20_年4月12日前一次性付給甲方貳拾萬元整(¥:20_00.00元)付款以憑據為證(注:公攤過路費伍佰元整已給甲方)。

六、該房收款人:簽定合同屬該戶法定代表人,如今后家人出現干擾,所有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及后繼人權全負責。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八、此合同經雙方簽字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權人:                     

乙方:                                  

在場人:                              

年 月 日                               

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篇8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篇9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本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本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第二條價格。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分兩次付清,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付_____元,剩余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清。

第四條交付期限。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六條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八條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臨汾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賣方(甲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受方(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簡單轉讓合同范本篇10

出讓人:_____________社區居民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社區居民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上述二人系夫妻關系,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______社區居民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社區有住房四間,現自愿轉讓給本社區居民所有,經雙方充分協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該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社區,東至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使用權證為______________建______________字第號,使用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號為:_____________,使用權人為______________,該房系甲方夫妻共同所有。

二、乙方于雙方簽訂協議之日,一次性給付甲方房屋轉讓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協議簽訂,價款交付后,該房所有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后就該房所涉的相關權益均由乙方享有,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相關權益要求。

四、協議簽訂、價款交付后,若遇過戶、舊村改造或征用等事宜,甲方必須履行協助義務,協助乙方完成;涉及該房權益簽署的任何文件,甲方必須先行通知乙方,在甲方在場且同意的情況下簽署相關文件,該房所涉的相關權益由乙方享有。

五、甲方承諾并保證,該房無第三人權益及無設立任何權利負擔(抵押等),若因第三人主張權利或實現抵押權等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將房款全部一次性返還并承擔自付款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外,還有權加罰乙方的違約金______________元。

六、為保證甲方就該房的權屬明確及該協議的全面及時履行,第三人自愿為甲方就本協議第4、5條款所涉事項承擔保證責任。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社區居委會留存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捺印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簽字捺印)乙方:_____________(簽字捺印)

保證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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