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
通過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減少溝通和協調的時間成本,提高合作效率。下面是一些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免費閱讀下載,希望對大家寫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有用。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1
抵押反擔保合同
編號: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債務人:(以下簡稱丙方)
鑒于:
1.乙、丙雙方已簽訂《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由乙方為丙方向 (以下簡稱債權人)申請的為期 年,金額計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2.為保障乙方在代丙方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自身擔保債權的實現,經各方充分協商,甲方愿意以其擁有所有權的 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擔保,并承擔反擔保責任。
為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1.本合同中的乙方是指反民法典律關系中接受甲方提供的財產抵押擔保的抵押權人,也是為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人。
2.本合同中的甲方是指反民法典律關系中的反擔保人,即向乙方提供財產抵押擔保的抵押人。
3.本合同中的債務人是指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并由乙方為該債務提供了保證擔保的被保證人。
4.本合同中的債權人是指對債務人擁有債權并接受了乙方提供的保證擔保的債權人。
第二條、 抵押標的
甲方以下列財產作為反擔保抵押物:
1.抵押物名稱:
2.抵押物數量:
3.抵押物所在地:
4.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條、 抵押物事項
1.雙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2.該抵押物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四條、 抵押擔保范圍
本合同反擔保范圍為《委托保證合同》下的乙方因承擔保證責任而向貸款銀行償付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支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向貸款銀行或第三方償付的與追索該項貸款有關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丙方應向乙方支付的擔保費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在追償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乙方獲得清償前所產生的代償款利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的基準貸款利率計算;相關裁判文書裁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的,應當依法支付,如遇基準貸款利率和加倍遲延履行利息兩種情形并存時,以金額高者為準。
第五條、甲方的承諾和保證
1.甲方保證其對抵押物享有獨立的、完整的、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2.甲方保證其提供的抵押物在本合同簽訂前不存在任何現實或潛在的爭議或瑕疵,不涉及任何訴訟或仲裁。
3.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第六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保證是該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權人。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移、轉讓、出售、贈與、重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并不得實施減少或降低抵押物價值的行為。
2.由于甲方的行為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或降低的,由甲方承擔責任,甲方應在 15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新的擔保物。非甲方原因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或降低的,乙方有權在甲方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3.在抵押期間,甲方對設定的抵押物應須妥善占有、保管,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有關費用(如倉儲、經營、維修、保養等)由甲方承擔。
4.甲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權的任何情況。
5.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鑒定、保管以及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需要辦理登記的,則甲、乙、丙三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同時共同到財產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的正式登記手續,并由乙方持有正式的抵押登記證明。委托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費用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費用由丙方承擔。
第八條、抵押權的實現
在乙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的15日內未受丙方清償的,乙方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變賣該抵押物(抵押物價值由乙方委托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并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變賣后所得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乙方有權就不足部分繼續向丙方追償。
在抵押、質押、保證等各種反擔保方式并存的情況下,乙方向各反擔保人的追償無順序限制。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2款約定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原狀,并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新抵押物,同時可要求甲方按抵押物價值總額的百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3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滅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原狀并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2、第3款的約定,又未能按乙方要求將抵押物恢復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則乙方有權要求甲丙任何一方提供其他方式的反擔保,同時有權要求甲丙雙方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以及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甲丙雙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5.甲方或丙方任何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
(1)甲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承諾和保證條款。
(2)甲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或義務、責任。
(3)丙方未能向債權人償還債務而使債權人向乙方主張代償的。
(4)甲方、丙方或公司被宣告關閉、解散或破產。
(5)抵押物被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構采取查封、凍結、拍賣或采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
甲方、丙方有其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行為或危害乙方正當利益足以妨礙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為。
丙方擅自與貸款銀行變更借款合同。
丙方擅自提前向貸款銀行還款。
甲方、丙方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出現上述違約行為或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還款并導致乙方代為清償的,則乙方有權在任何媒體(包括但不限于報紙等紙質媒體、網絡媒體等)上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黑名單或公告形式)甲方、丙方的違約行為及違約事實。
第十條、合同的獨立性
1.本合同項下甲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當然解除或終止。
2.本合同項下甲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各方上級單位的指令,或各方與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文件、合同而減輕或免除。
3.本合同項下甲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各方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破產、解散、撤銷等事項或變更企業有關登記事項而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所列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繼人繼續承擔反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國業已公布并正在執行的法律,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簽字后生效。
2.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須經三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
本合同在債務人歸還對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或甲方的擔保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后終止。
第十四條、 其他
第十五條、 文本及簽署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及相關機構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 方: (簽字)
乙 方:(簽字)
丙 方:(簽字)
房地產抵押物清單
編號:
抵押物名稱所在地
產權人產權共有人
面 積用 途
權證名稱
及編號
評估值抵押價值
上述抵押物可作抵押價值合計:人民幣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抵押人(簽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2
抵押人[1]:_____________
抵押人[2]: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________________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__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__的《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聲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
1.4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后)。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范圍
3.1 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后_______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權人保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
6.3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7.1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
保險期至少應長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 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于質押;
7.1.3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后,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 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范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戶。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注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 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范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發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并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托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于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后,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抵押人[2]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3
抵押反擔保合同
(本合同適用于存貨抵押)
合同編號:
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 宗方超律師制
抵 押 人: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抵 押 權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根據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保證人)簽訂的編號為 號 《委托擔保合同》的約定,抵押權人為債務人與主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號 的《 合同》(主合同)所借人民幣(大寫) 萬元借款提供擔保。抵押權人并與主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號 的《保證合同》。為確保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的債務履約和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抵押人愿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
1、抵押人自愿以 庫存商品作為抵押物。
2、抵押物(庫存商品)的價值不低于(按進貨價值) 萬元(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二條 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
(1)直接損失:代償之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約定的本金、利息(含復息、罰息)、追索費以及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違約金(主合同)等,以及抵押權人因實現抵押權所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權人支出的與債務人借款相關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保全費、調查費、公告費、郵寄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話費等);
(2)可得利益損失:
□抵押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之次日起,抵押人按照主合同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透支利息)、罰息、復利、超限費、滯納金、追索費、違約金等向抵押權人支付,直至清償之日止。或者
□抵押權人實際代償本息×10倍(可放貸款比例)× %/年(擔保服務費);以上各項合稱“被擔保債務”。
第三條 抵押期限和抵押期間
抵押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抵押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四條 抵押人承諾
1、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1)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所有權,且抵押人行為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3)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設定他項權等情況。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書面同意。
(5)如法律規定并本合同必需,抵押人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抵押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抵押人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2、抵押人確保抵押權人收到:
(1)經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真實有效簽章并加蓋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經證明為真本的抵押人設立的批準證書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抵押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公司成立文件;
(3)抵押人依其公司章程就本合同相關事項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會決議,其內容為:有效同意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本合同及其它相關法律文件,以及履行本合同,有效同意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本合同定義的抵押物作為擔保;經證明為真本的抵押人股東會成員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及其簽字樣本;
(4)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文件正本、抵押登記文件正本、保險單正本;
(5)抵押權人合理要求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為原件,如經抵押權人同意提供復印件,則須經抵押人加蓋公章確認該復印件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件。
抵押權人未及時取得并持有該等文件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抵押人承擔。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權與其反擔保的主債權同時存在,主債權不消滅,抵押權也不消滅。
第六條 抵押人權利與義務
1、抵押人承諾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擁有完全所有權和處分權,本合同簽訂之時,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擔保物權、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及質量瑕疵;
2、抵押人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抵押人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抵押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抵押人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3、合同簽訂后,如出現或可能出現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現非正常負債、涉及訴訟導致財產保全、產生抵押財產權屬爭議等),抵押人應于3日內向抵押權人通報,并就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向抵押權人另行提供擔保;
4、抵押人非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不得擅自采取企業分立、合并、股權轉讓、以物抵債等形式變相減少抵押財產價值,如需進行上述行為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就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向抵押權人另行提供擔保,否則由此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抵押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抵押人為自然人的,繼承發生后,本合同項下義務由繼承人承擔。變更后的機構或繼承人應于抵押人變更或發生繼承后 3 日內完成相關變更抵押登記的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抵押權人根據本合同對抵押物擁有的抵押權不受上述變更、繼承情形的任何影響。
抵押人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6、抵押人保證在抵押財產確定后,積極配合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不以任何理由或行為阻撓或干擾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所采取的相應措施;
7、抵押人在接到抵押權人要求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后3日內,向抵押權人履行付款義務。逾期支付,每日按照抵押權人主張款項的 ‰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抵押權人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抵押人因怠于履行抵押財產的范圍確定及登記義務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參照前述約定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8、當主合同債務人同時面臨抵押人履行反擔保責任后的追償和抵押權人在委托擔保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主合同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抵押權人的欠款。
9、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或履行期限進而加重被擔保債務或其履行期限的;
(2)因主合同采用浮動利率而導致“被擔保債務”發生變更的;
(3)抵押權人將“被擔保債務”之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但須及時通知抵押人轉讓事宜)。
10、當借款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主債權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人權利與義務
1、抵押權人在因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或出現確定浮動抵押財產范圍的情形后,對抵押人負有告知義務,應向抵押人出具要求其履行擔保責任或確定擔保物及進行登記的書面通知;
2、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監督,并有權要求抵押人對產生或可能產生抵押財產價值非正常減少的事項向其書面告知;
3、抵押權人不得以對抵押人財產已設定浮動抵押為由,對抗已向抵押人支付合理價款并已實際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也不得干擾抵押人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而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為。
第八條 抵押財產的確定
本合同第一條確定的浮動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發生時確定: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
2、借款人未能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或將貸款挪作他用;
3、浮動抵押財產價值減少達到貸款合同本金 %時,抵押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抵押權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4、抵押人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公平交易原則處分浮動抵押財產;
5、抵押人進入破產、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撤銷;
6、抵押人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企業分立、合并、股權轉讓等情形;
7、嚴重影響抵押權人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應收賬款質押
抵押人承諾與抵押權人已就抵押物的全部售款及/或租金收益,抵押物毀損、滅失而獲得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及其他權益合同(如有)下的收入或應收款項或應收收益設定質押擔保事宜并簽訂了《應收賬款質押反擔保協議》,并按照有關規定辦妥了質押登記公示手續。抵押人須將抵押物每月的租金收入、售款及其他收益等存放于抵押權人指定銀行,開戶行: 行,開戶行賬號: ,用于優先償還被擔保債務,具體見《應收賬款質押合同》。
第十條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抵押人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抵押權人有權隨時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劃付至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設定質押擔保,具體按《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的約定處理。抵押人應如實告知買受人/承租人/其他第三方抵押物已抵押于抵押權人的事實,無論抵押權人就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的行為出具何種書面或口頭承諾/同意,該承諾/同意均不構成抵押權人放棄法律賦予抵押權人的權利。
3、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
4、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反擔保。上述情形下,如抵押人不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抵押權實現方式提前拍賣或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劃付至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為被擔保債務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本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抵押人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投保金額不得低于 元(大寫)的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權益的條款,且保險單據原件由抵押權人保管。
2、保險的期限應長于主債務履行期限至少六個月。其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3、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金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
4、若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抵償本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或抵押物的損毀不在保險責任笵圍以內,抵押權人有權立即要求抵押人將相當于不足部分予以清償和/或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能夠接受的其他擔保。
5、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派和指定抵押權人為其真實合法的代理人,享有充分的代理權和代表權,并可全權代表抵押人(費用由抵押人承擔),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方法履行或實施保單及其他有關法律文件。
6、抵押物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毀損、滅失等保險事故的,抵押人不得放棄對第三方的求償權。
7、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范圍以外的因抵押人過錯的毀損,由抵押人于二日內提供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物等進行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到有關登記機關與抵押權人共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上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等正本原件交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未及時取得并持有該等文件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抵押人承擔;如抵押人未履行辦理抵押登記義務,則由抵押權人代為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抵押人承擔,且抵押人無條件地提供一切登記所需文件。
第十三條 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人在履行保證責任發生代償后,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抵押權人可以提前實現抵押權:
1、抵押人以其庫存的產品從事關聯交易或者低價交易(如不得以低于市場價格一定比例的價格出售庫存的產品,一旦出售價格低于約定的比例,可以提前實現債權);
2、抵押人的庫存產品數量低于其整個庫存量的 %。(一旦低于該比例,可提前實現抵押權)
3、抵押人為其他損害抵押權人的行為。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虛假承諾,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并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2、抵押人在抵押物占管項下違約,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并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3、抵押人不按第九條設置質押擔保或違反該條相關約定的,或不按第十條辦理保險手續或違反該條相關約定的,或不按第十一條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違反該條相關約定的,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并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4、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應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抵押物權利價值百分之十的違約責任,并賠償抵押權人實際損失
萬元。
5、如因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范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6、抵押人在發生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現非正常負債、涉及訴訟導致財產保全、產生抵押財產權屬爭議等)等任何本合同約定的應當另行提供擔保義務的情形的,抵押人在抵押權人通知其另行提供擔保之日起二日內,未按本合同相關規定及時另行提供擔保的,應按未提供擔保數額日萬分之九支付遲延履行金,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并按抵押物權利價值的百分之十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上述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屬于本合同第二條約定之“被擔保債務”范圍。
發生上述違約情況的,除支付相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外,抵押權人還有權視情況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數項措施:
1、行使抵押權人在委托擔保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要求抵押人提前承擔反擔保責任;
3、行使抵押權人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五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包括但不限于登記、評估、保險、鑒定、公證、提存等費用由抵押人承擔,上述費用屬于第二條約定的“被擔保債務”范圍。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抵押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仲裁、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七條 其他事項
1、抵押人已收到并閱知抵押權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質權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已向出質人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和解釋 ,雙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異議,并對雙方有關權利義務、責任限制及免除條款等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3、出質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愿簽訂并依約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共 份,雙方各 份,備案登記機構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簽字頁】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聯系電話:
送達地址:
傳 真: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
聯系電話:
送達地址:
傳 真:
簽約地點:
合同填寫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4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那么抵押反擔保合同怎么寫呢?以下是在合同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抵押反擔保合同范文,感謝您的欣賞。
抵押反擔保合同范文一
抵押人[1]:抵押人[2]: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慶元縣(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的(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的《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年月日-年月日)屆滿之日起,保證金額為人民幣(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抵押人陳述與聲明
1.1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
1.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抵押物
2.1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后)。
第三條抵押反擔保范圍
3.1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第五條抵押登記
5.1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權人保存。
第六條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
6.3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保險
7.1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并以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如抵押物已保險,應將第一受益人批注或變更為抵押權人。
保險期至少應長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于質押;
7.1.3經抵押權人同意,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后,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抵押權的實現
8.1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范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戶。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9.6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注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范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11.4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發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并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12.2主合同、《委托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于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5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13.1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14.1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后,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附則
11.1本合同一式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年月日
抵押人[2]簽字:年月日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年月日
抵押反擔保合同范文二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地址: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營業執照號:地址:法定代表人:
根據(以下簡稱借款人/委托人)與乙方簽署的編號為_的《委托擔保協(以下簡稱債權人/受益人)的貸款(貸款/履約/其他)提供擔保,現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抵押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項下反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人/受托人于年月日向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projectHtDVO.signterm}(月/年)金額為人民幣(幣種)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中的規定,因乙方為(以下簡稱借款人/委托人)向元的貸款(貸款/履約/其他)。
第二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后)
名稱:。產權證書編號/車輛登記證書編號:車駕號:。面積/數量:。抵押物評估值:。所有權人:。所在地:。
第三條、本協議下的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中的(幣種)人民幣(金額)${projectHtDVO.signSum}萬元和其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如本協議下抵押物的最終變現價值大于前述反擔保的金額時,甲方承諾在抵押物實際變現價值的范圍內對反擔保的主債權承擔責任。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后兩年止。
第五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國家法律規定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該抵押物在本協議達成之前未設定抵押,在抵押給乙方的期間內亦不再設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該抵押物所有權證書原件甲方保證于本協議簽訂之時交于乙方。
第六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條、抵押物總值為(幣種)人民幣(金額)萬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暫作抵押反擔保價值人民幣(幣種)萬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八條、在抵押期內,甲方應對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抵押期內,該筆保險的唯一受益人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應長于乙方開具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個月,并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條、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承擔代償責任的,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二十一條規定之方式折價、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十條、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征用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如果上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款項不足以擔保乙方債權的,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不足部分價值相當的擔保物。
第十一條、本抵押協議書及有關資料,乙方認為有必要的,應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本協議書項下的抵押物依法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咨詢、公證、見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負擔。第十三條、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負責保管。在抵押期內甲方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遷、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復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如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甲方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轉入乙方賬戶。處分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甲方必須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否則無效。
第十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在抵押期間,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或其他影響抵押物價值變化的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并限在5日內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經乙方認可的等值的財產(凈現值相等)作為抵押物。甲方違反本約定的,乙方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在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立即行使抵押權:
1、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2、委托人/借款人未按照與乙方簽訂的《委托擔保協議書》履行義務的;3、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4、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停業、歇業、申請破產、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的;
5、委托人/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權人債權登記的情形;
6、委托人/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將無法償還主合同債務;7、委托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變更住所致使乙方無法向其主張權利的;8、甲方無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狀態的;
9、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七條、處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從處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擔保債權的價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賠償守約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守約方因處理該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甲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抵押協議不因主合同和《委托擔保協議書》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抵押協議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本抵押協議始終有效。若有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雙方,在達成新的協議之前,本協議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1、以抵押物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與甲方協議,按協議價格受償,也可按照乙方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受償。甲方對乙方委托的評估機構和該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不提出反對或異議。
2、以變賣抵押物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甲方或中介機構找買主,也可標售抵押物。變賣價格的確定,適用本條前款的約定。
3、以拍賣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有權委托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具備相應資格的拍賣企業拍賣抵押物,甲方對乙方選定的拍賣企業不提出反對或異議。乙方可按屆時未清償的主合同的債務總額或不低于該數額%的比率提出拍賣保留價,也可不提出拍賣保留價。凡依此進行和成交的拍賣,甲方同意接受。如拍賣未成交,乙方有權委托該拍賣企業或其他拍賣企業再行拍賣。
第二十二條、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抵押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若甲方對提供的上述反擔保抵押物在本協議書簽訂前或簽訂之后有重復抵押、再抵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則甲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以下第1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本抵押協議按以下約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簽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后生效。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后生效。第二十五條、本協議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本按需制備。
第二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特別提示:乙方已將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應甲方的要
求在本協議中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協議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已做了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乙方(單位蓋章):(個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地址:地址:
聯系人/電話:聯系人/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反擔保合同范文三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法定代表人:電話:住所地: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法定代表人:電話:住所地:
年月日(以下稱主合同借款人)向(以下稱主合同貸款人)申請辦理了人民幣萬元的貸款業務,期限為個月。《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編號為。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的該項借款向主合同貸款人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編號為。為了確保乙方權益不受侵害,甲方愿意以自有財產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擔保。依據《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擔保的主合同債權種類、數額、貸款期限: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位于。基名稱、數量、價值詳見抵押物清單。(該抵押物清單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抵押物價值的確認及抵押率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經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或經乙方所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評估價值為。抵押率為%,雙方暫確認的權利價值為,但最終的權利價值以抵押實現時抵押物的實際價值為準。
若抵押物價值減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特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若甲方拒絕,乙方有權通知主合同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本合同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
1、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乙方與主合同借款人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乙方支付的擔保費、評審費、違約金、賠償金等;
3、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執行費、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4、從乙方代償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擔保義務之日止甲方應付的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抵押反擔保期間
本合同所確定的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其抵押權也一并消滅。
六、甲方的保證與承諾
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況,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責任,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項上意思表示真實。
2、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特擁有完全、有效與合法的財產權利。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物做出過任何嫠及事實上的處分。特別是未在抵押物上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或讓與第三人。
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實上的處分。特別是未在抵押特上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或讓與第三人。
本合同簽訂前抵押物不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權實現的任何情況。
3、本合同簽訂前,如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應將租賃合同交乙方驗證并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轉讓行為不得對抗乙方的抵押權。
七、抵押相關事宜的約定
1、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項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將抵押特的權利憑證或權屬證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應嚴格按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中的約定,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到抵押權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特的他項權證書或抵押權登記憑證交由抵押權人執管。如甲方違反本約定造成抵押特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并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若甲方示按照前述約定在三日內到抵押權登記部門辦理登記的。乙方可請求甲方賠償損失或者請求其繼續履行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
3、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特,負責抵押特的維修、保養,保持抵押特完好無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有權要求甲方避免抵押特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間,因抵押特產生的相關費用(如倉儲、維修、保養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4、在抵押期間,若抵押特發生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甲方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在事發后兩日內將此情況書面通知乙方,并協助乙方辦理該抵押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的申領手續。若甲方違反此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廟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確實保障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1)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價值減少、匯率變化或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率高于本合同約定。
3)抵押特遭受損失。
若甲方拒絕,乙方有權通知主合同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饋贈、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特所得價款,應優先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在承擔保證責任,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后,有權處分抵押物,并從處分抵押特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1、主合同貸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
2、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九、抵押權的實現
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甲方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在乙方代償后,甲、乙雙方應在乙方代償的10日內協商將抵押物折價處理或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協商不成的,甲方授權乙方對抵押物予以拍賣、變賣處理,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設臵任何障礙。對抵押財產折價價款或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乙方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乙方處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補償乙方承擔保證責任所代償的全部金額的,乙方有權依法另行追償,在補償后還有剩余的,乙方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甲方。
十、抵押物的保險
如乙方需要,甲方應到乙方指定或認可的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全額保險手續,保險費由甲方承擔。保險期限至少且必須長于乙方與主合同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的保證期限。在保險有效期內,乙方為該抵押物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甲方應將保險單據交由乙方保管。抵押財產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受償。
十一、清償順序
雙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依次分配:
1、甲方尚未支付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執行費、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咨詢費、差旅費、拍賣費、變賣費用、運輸費、勞務費等:
2、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的貸款本自及乙方代償的其他款項;
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及除本條前兩款規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擔保范圍內應付的其他費用;
4、清償上述款項后,剩余部分返還甲方。
十二、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因所作保證與承諾不實而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償還主合同下的借款或發生甲乙雙方約定
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為主合同借款人代償后,乙方依法成為甲方的債權人,并有權依法向甲方追償。甲方應在乙方代償后兩日內按照約定履行抵押反擔保義務。若甲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履行抵押反擔保義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后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銀行代償的全部債務金額的余額的萬分之五計收。
4、甲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辦理抵押物的保險,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影響乙方抵押權的實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在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內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對未履行完畢的本合同義務仍須繼續履行。
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作一定修改補充的,甲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項下的所有權益。
十四、無論主合同及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擔保范圍內對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證合同》而產生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五、生效條款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權是否生效與本合同的效力無關。若因本合同中約定的抵押物存在權利瑕疵而未能辦理抵押登記的,在其事由消除后,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張辦理抵押權登記之權利。同時,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亦不因抵押物未能辦理抵押權利登記而歸于無效。對以上約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十六、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通過訴訟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十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補充說明條款
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與銀行貸款業務相關的,能夠確定借貸法律關系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證合同》則指所有與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夠確定保證法律關系的合同或合同條款。
十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簽字蓋章:
抵押人(蓋章):抵押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5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委托人)與乙方簽署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委托擔保協(以下簡稱債權人/受益人)的____________貸款(貸款/履約/其他)提供擔保,現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抵押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項下反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人/受托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____________(月/年)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幣種)
第二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后)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書編號/車輛登記證書編號:車駕號:__________________。面積/數量: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評估值:____________。所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協議下的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中的(幣種)人民幣(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和其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后兩年止。
第五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國家法律規定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該抵押物在本協議達成之前未設定抵押,在抵押給乙方的期間內亦不再設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該抵押物所有權證書原件甲方保證于本協議簽訂之時交于乙方。
第六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條、抵押物總值為(幣種)人民幣(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暫作抵押反擔保價值人民幣(幣種)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八條、在抵押期內,甲方應對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抵押期內,該筆保險的唯一受益人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應長于乙方開具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個月,并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條、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承擔代償責任的,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二十一條規定之方式折價、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十條、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征用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如果上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款項不足以擔保乙方債權的,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不足部分價值相當的擔保物。
第十一條、本抵押協議書及有關資料,乙方認為有必要的,應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本協議書項下的抵押物依法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咨詢、公證、見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三條、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負責保管。在抵押期內甲方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遷、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復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如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甲方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轉入乙方賬戶。處分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甲方必須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否則無效。
第十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在抵押期間,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或其他影響抵押物價值變化的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并限在5日內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經乙方認可的等值的財產(凈現值相等)作為抵押物。甲方違反本約定的,乙方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在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立即行使抵押權:
1、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2、委托人/借款人未按照與乙方簽訂的《委托擔保協議書》履行義務的;3、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4、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停業、歇業、申請破產、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的;
5、委托人/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權人債權登記的情形;
6、委托人/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將無法償還主合同債務;7、委托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變更住所致使乙方無法向其主張權利的;8、甲方無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狀態的;
9、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七條、處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從處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擔保債權的價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賠償守約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守約方因處理該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甲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抵押協議不因主合同和《委托擔保協議書》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抵押協議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本抵押協議始終有效。若有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雙方,在達成新的協議之前,本協議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1、以抵押物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與甲方協議,按協議價格受償,也可按照乙方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受償。甲方對乙方委托的評估機構和該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不提出反對或異議。
2、以變賣抵押物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甲方或中介機構找買主,也可標售抵押物。變賣價格的確定,適用本條前款的約定。
3、以拍賣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有權委托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具備相應資格的拍賣企業拍賣抵押物,甲方對乙方選定的拍賣企業不提出反對或異議。乙方可按屆時未清償的主合同的債務總額或不低于該數額%的比率提出拍賣保留價,也可不提出拍賣保留價。凡依此進行和成交的拍賣,甲方同意接受。如拍賣未成交,乙方有權委托該拍賣企業或其他拍賣企業再行拍賣。
第二十二條、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抵押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若甲方對提供的上述反擔保抵押物在本協議書簽訂前或簽訂之后有重復抵押、再抵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則甲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以下第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本抵押協議按以下約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簽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后生效。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本按需制備。
第二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特別提示:乙方已將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應甲方的要
求在本協議中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協議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已做了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單位蓋章):____________(個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6
抵押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以下簡稱借款人/委托人)與乙方簽署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擔保協(以下簡稱債權人/受益人)的貸款(貸款/履約/其他)提供擔保,現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抵押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項下反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人/受托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月/年)金額為人民幣(幣種)
第二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后)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書編號/車輛登記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車駕號:__________________。面積/數量: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評估值:__________________。所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協議下的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中的(幣種)人民幣(金額)__________________元和其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后兩年止。
第五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國家法律規定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該抵押物在本協議達成之前未設定抵押,在抵押給乙方的期間內亦不再設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該抵押物所有權證書原件甲方保證于本協議簽訂之時交于乙方。
第六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條、抵押物總值為(幣種)人民幣(金額)萬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暫作抵押反擔保價值人民幣(幣種)萬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八條、在抵押期內,甲方應對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抵押期內,該筆保險的唯一受益人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應長于乙方開具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個月,并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條、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承擔代償責任的,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二十一條規定之方式折價、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十條、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征用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如果上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款項不足以擔保乙方債權的,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不足部分價值相當的擔保物。
第十一條、本抵押協議書及有關資料,乙方認為有必要的,應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本協議書項下的抵押物依法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咨詢、公證、見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三條、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負責保管。在抵押期內甲方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遷、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復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如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甲方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轉入乙方賬戶。處分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甲方必須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否則無效。
第十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在抵押期間,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或其他影響抵押物價值變化的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并限在5日內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經乙方認可的等值的財產(凈現值相等)作為抵押物。甲方違反本約定的,乙方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7
抵押反擔保合同
編號: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債務人:(以下簡稱丙方)
鑒于:
1.乙、丙雙方已簽訂《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由乙方為丙方向(以下簡稱債權人)申請的為期年,金額計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的貸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2.為保障乙方在代丙方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自身擔保債權的實現,經各方充分協商,甲方愿意以其擁有所有權的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擔保,并承擔反擔保責任。
為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1.本合同中的乙方是指反擔保法律關系中接受甲方提供的財產抵押擔保的抵押權人,也是為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人。
2.本合同中的甲方是指反擔保法律關系中的反擔保人,即向乙方提供財產抵押擔保的抵押人。
3.本合同中的債務人是指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并由乙方為該債務提供了保證擔保的被保證人。
4.本合同中的債權人是指對債務人擁有債權并接受了乙方提供的保證擔保的債權人。
第二條、抵押標的
甲方以下列財產作為反擔保抵押物:
1.抵押物名稱:
2.抵押物數量:
3.抵押物所在地:
4.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條、抵押物事項
1.雙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2.該抵押物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第四條、抵押擔保范圍
本合同反擔保范圍為《委托保證合同》下的乙方因承擔保證責任而向貸款銀行償付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支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向貸款銀行或第三方償付的與追索該項貸款有關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丙方應向乙方支付的擔保費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在追償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乙方獲得清償前所產生的代償款利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的基準貸款利率計算;相關裁判文書裁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的,應當依法支付,如遇基準貸款利率和加倍遲延履行利息兩種情形并存時,以金額高者為準。
第五條、甲方的承諾和保證
1.甲方保證其對抵押物享有獨立的、完整的、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2.甲方保證其提供的抵押物在本合同簽訂前不存在任何現實或潛在的爭議或瑕疵,不涉及任何訴訟或仲裁。
3.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第六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保證是該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權人。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移、轉讓、出售、贈與、重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并不得實施減少或降低抵押物價值的行為。
2.由于甲方的行為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或降低的,由甲方承擔責任,甲方應在15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新的擔保物。非甲方原因而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或降低的,乙方有權在甲方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3.在抵押期間,甲方對設定的抵押物應須妥善占有、保管,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有關費用(如倉儲、經營、維修、保養等)由甲方承擔。
4.甲方不得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權的任何情況。
5.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鑒定、保管以及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
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元,評估值為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元。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
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
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
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十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保險項目如下:
1、機動車輛損失險;
2、機動車輛強制險;
3機動車輛座位險;
4、第三者責任險;
5、盜搶險;
6、自燃險。
5.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
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5.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
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5.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
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5.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5.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5.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5.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5.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的三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
也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
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
郵編:傳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見:
年月日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9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委托人)與乙方簽署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委托擔保協(以下簡稱債權人/受益人)的____________貸款(貸款/履約/其他)提供擔保,現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抵押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項下反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人/受托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____________(月/年)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幣種)
第二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后)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書編號/車輛登記證書編號:車駕號:__________________。面積/數量: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評估值:____________。所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協議下的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中的(幣種)人民幣(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和其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后兩年止。
第五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國家法律規定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該抵押物在本協議達成之前未設定抵押,在抵押給乙方的期間內亦不再設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該抵押物所有權證書原件甲方保證于本協議簽訂之時交于乙方。
第六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條、抵押物總值為(幣種)人民幣(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暫作抵押反擔保價值人民幣(幣種)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八條、在抵押期內,甲方應對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抵押期內,該筆保險的唯一受益人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應長于乙方開具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個月,并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條、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承擔代償責任的,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二十一條規定之方式折價、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十條、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征用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如果上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款項不足以擔保乙方債權的,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不足部分價值相當的擔保物。
第十一條、本抵押協議書及有關資料,乙方認為有必要的,應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本協議書項下的抵押物依法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咨詢、公證、見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負擔。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10
(抵押)反擔保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下簡稱“ 銀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一份《 貸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貸字第____號,以下簡稱“主合同”)。依主合同約定,甲方就乙方據主合同向 銀行貸款提供保證,當乙方在還款期限屆滿而不履行還款義務時, 銀行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即甲方清償該項債務。甲方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后,取得代位求償權,可向乙方追償上述債務。現甲方為確保上述代位求償權的實現,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主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 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后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二條擔保形式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債務履行期限
乙方應于甲方根據上述主合同約定向 銀行履行擔保責任后____ 日內向甲方償還甲方為履行上述保證義務所付出之全部款項。
第四條擔保財產
乙方以下述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具體情況如下:
第五條保證
乙方就下述事項向甲方作出保證:
1.乙方對上述抵押財產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允許抵押的財產,且上述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財產上為除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3.乙方就上述抵押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六條擔保范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主合同項下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質押權的費用。
第七條抵押登記
乙方負責在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章后 日之內向有關部門辦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登記并承擔登記費用,甲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若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章后,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甲方有權請求乙方辦理登記;若因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而使本合同無法生效或者無法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債權人及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甲方依據上述主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2)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于上述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行使抵押權;
(4)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權自該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同時有權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并自該通知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法定孳息;
(5)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文件、報表和作出相關陳述;
(6)抵押期間,乙方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但未將該轉讓事宜告知甲方或者未將該物已經抵押的事實告知受讓人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乙方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7)若甲方發現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8)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轉讓行為在轉讓通知到達乙方時生效。
2.甲方作為債權人及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當乙方依本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甲方應依合同約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債務;
(2)甲方在乙方履行還款義務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權;
(3)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4)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承擔將該扣押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義務,如甲方不為此通知義務,甲方無權要求乙方返還法定孳息清償義務人向乙方所為之清償;
(5)甲方應嚴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進行調查時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業秘密;
(6)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九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后,乙方有權要求歸還抵押物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后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2)乙方可以不經甲方同意轉讓抵押物,但應該同時履行本合同第九條第2款第(3)項規定的義務。
2.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乙方應確保其對其所提供的抵押財產擁有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上不存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禁止作為抵押物財產的情況;
(2)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財產為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3)抵押期間,乙方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乙方未告知甲方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償。
(4)若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應依甲方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物因第三人行為而致價值減少的,甲方亦有權請求乙方另外提供與其所得賠償金相當的擔保。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抵押財產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所進行的善意調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上述阻撓行為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6)乙方應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條違約責任
乙方在發生下列事件之一時即構成違約:
1.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2.乙方沒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規定;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與其抵押財產有關的任何文件、報表及陳述在甲方認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
4.乙方終止償還其到期債務、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其到期債務;
5.由于乙方的過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終止執行或無法予以強制執行。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除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債務外,自甲方依上述主合同履行保證義務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上述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該項義務外,還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項下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各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11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抵押人):
鑒于:
甲方、乙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編號:)。
依據《合同》約定:甲方為向乙方向銀行提供保證。現甲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
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內容如下:
第一條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后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二條擔保形式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債務履行期限
在甲方履行保證責任后____日內,乙方應當向甲方為之所付出的全部款項。
第四條抵押財產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
第五條保證
乙方就下述事項向甲方作出保證:
5.1乙方對上述抵押財產為依據《擔保法》允許抵押的財產,且上述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5.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財產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5.3乙方就上述抵押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六條擔保范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項下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抵押登記
乙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登記;若本合同由于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法生效,則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抵押權的實現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9.1甲方作為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9.1.1在甲方依據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9.1.2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于上述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9.1.3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權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9.1.4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文件、報表和作出相關陳述;
9.1.5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轉讓抵押物時,若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
9.1.6若甲方發現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1.7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
9.2甲方作為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9.2.1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9.2.2甲方應嚴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進行調查時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業秘密;
9.2.3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0.1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權利:
10.1.1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后,乙方有權要求歸還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后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10.1.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讓人后,可以轉讓抵押物;
10.2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12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抵押人):
鑒于:
甲方、乙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編號:)。
依據《合同》約定:甲方為向乙方向銀行提供保證。現甲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
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內容如下:
第一條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后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二條擔保形式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債務履行期限
在甲方履行保證責任后____日內,乙方應當向甲方為之所付出的全部款項。
第四條抵押財產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
第五條保證
乙方就下述事項向甲方作出保證:
5.1乙方對上述抵押財產為依據《擔保法》允許抵押的財產,且上述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5.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財產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5.3乙方就上述抵押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六條擔保范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項下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抵押登記
乙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登記;若本合同由于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法生效,則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抵押權的實現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9.1甲方作為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9.1.1在甲方依據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9.1.2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于上述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9.1.3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權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9.1.4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文件、報表和作出相關陳述;
9.1.5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轉讓抵押物時,若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
9.1.6若甲方發現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1.7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
9.2甲方作為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9.2.1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9.2.2甲方應嚴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進行調查時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業秘密;
9.2.3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0.1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權利:
10.1.1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后,乙方有權要求歸還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后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10.1.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讓人后,可以轉讓抵押物;
10.2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0.2.1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為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10.2.2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讓人的情況下,轉讓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
10.2.3若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應依甲方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0.2.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抵押財產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所進行的善意調查和了解;
10.2.5乙方應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乙方在發生下列事件之一時即構成違約:
乙方沒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規定;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與其抵押財產有關的任何文件、報表及陳述在甲方認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
乙方終止償還其到期債務、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其到期債務;
由于乙方的過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終止執行或無法予以強制執行。
11.2上述第11.1條款的違約事件發生后,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除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債務外,自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上述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11.3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該項義務外,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項下債務標的金額____%的違約金;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并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且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雙方在本合同履行當中發生爭議,應當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雙方可向合同簽訂地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3上述《合同》無效或失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延及乙方在上述《合同》無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責任;
12.4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性,對其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并、改組、變更名稱后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12.5本合同的某些條款或某些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或將來無效的,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并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該條款的其他內容的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13
合同編號:[]反保字第號
擔保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稱甲方)
反擔保人:(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章程》規定,在乙方向--農村信用聯社(下稱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時,甲方與貸款人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擔保人為乙方提供信用擔保。
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章程》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或《保證金質押合同》等合同約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或承兌等,最高擔保貸款限額為____萬元。
二、合同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時間年。
三、反擔保資產: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資產向甲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資產由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資產清單》(附后)載明,該《反擔保資產清單》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反擔保的范圍:
(一)甲方代為乙方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滯納金和實現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滯納金。
(二)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五、其他特約事項:
(一)當反擔保資產價值明顯降低時,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與降低部分價值相當的反擔保資產,并辦理相應的反擔保手續。
(二)反擔保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反擔保資產轉移、贈與、轉讓、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資產,并不得實施降低反擔保資產價值的任何行為。
(三)反擔保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反擔保資產,負責反擔保資產的維修、保養,并承擔相關費用,保證反擔保資產的完好無損。
甲方有權對反擔保資產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四)乙方不得隱瞞反擔保資產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權等)。
(五)當甲方代償后未得到清償時,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后的10日內,協商將反擔保資產折價處理;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協商不成的,乙方將按甲方的授權對反擔保資產予以拍賣、變賣處理,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反擔保資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應當首先清償甲方(實際價款為拍賣、變賣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如不足以清償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償;反擔保資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清償甲方后的余款歸乙方所有并在清償后15日內交付乙方。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東發生變化、與外商合資(合作)、破產、歇業、解散等;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3、反擔保資產的權屬發生爭議;
4、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5、因乙方在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
6、單位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第1項情形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項至第6項情形應在事后三日內通知甲方。
六、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照主合同貸款金額的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時效年,期滿可以續簽。
同時,機器設備應到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登記方壹份,抄送貸款人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月日
個人抵押反擔保合同篇1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__待甲、乙雙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__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_______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__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
第五條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的,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5.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6.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8.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或其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