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勞動合同是我們公司簽訂的一個合同,勞動合同是可以證明我們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的一個合同,對于勞動合同來說,他可以約束員工,與公司是一個具有雙向的合同勞動合同,如果產生違約的話,也要給予相應的違約金,那么勞動合同他的違約金一般是多少呢?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勞動合同違約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條款,違法無效。
二、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由于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則需一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以具體損失為平衡的基點。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并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貢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雇勞動者的離職補貼。
三、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違約金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