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什么起成立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什么起成立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因為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所以借款行為付諸實踐,也就是借款交付給債務人后,借款合同才成立。所謂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于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發生了借款合同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當事人通過上述途徑解決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5.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可以寫申請書和準備相關證據,向有管轄權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
借款合同訴訟期限是多久
借款合同訴訟期限是三年。
開始計算的時間是從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借款合同自權利遭受損害之日起二十年內都沒有起訴的,法院不予保護。
借款合同需要公證書嗎
借款合同不一定需要公證書。
申請公證是請求公證機構對轉讓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而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應具備的內容
1.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2.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3.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4.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
5.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6.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