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有:
1.存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一致;
3.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依法訂立;
4.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轉讓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可以轉讓的,建筑工程合同轉讓的條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無效,被依法撤銷、解除、轉讓的行為屬無效行為,轉讓人應對善意的受讓人所遭受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該協議應該是平等協商的,而且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否則,該轉讓行為屬無效行為或可撤銷行為。
3.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合同轉讓人應征得對方同意并盡通知義務。對于按照法律規定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轉讓合同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費的計算
施工合同糾紛屬于財產類案件,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右側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
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怎樣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工程施工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合同。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