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租賃合同有哪些可能
解除土地租賃合同有哪些可能
解除土地租賃合同有以下可能:
1.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協議解除;
2.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的情況出現時,依約解除;
3.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出現時,依法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土地租賃合同有幾年的訴訟時效
土地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土地租賃合同是否要備案
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應該由發包方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土地租賃合同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土地租賃合同無效的后果是:
1.返還財產。找法網提醒,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后果。
土地租賃合同的期限
土地租賃期限最長是七十年。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