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離婚協議書時應該注意什么
簽離婚協議書時應該注意什么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離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協議的責任。
簽了離婚協議書能反悔嗎
1、辦理離婚手續后,離婚協議一般是不能反悔的。在辦理離婚手續后,離婚協議已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后雙方應遵照協議的約定的內容履行。
2、如果此時對協議的內容不滿,可依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款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如法院審理時并未發現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一般會被法院駁回。
3、如果是還未辦理離婚手續,無論夫妻二人簽過多少份離婚協議,無論協議內容如何約定,都是可以隨意更改的。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協議只有在辦理離婚手續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這個期間是可以反悔的。
離婚協議的效力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2、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起訴履行離婚協議的案由如何
案由就是離婚糾紛。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離婚,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本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約定以下內容的離婚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一)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
(六)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