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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何勞動合同

時間: 新華 合同格式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姓名:

編號

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說明

1、本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通用樣本,提供用單位和勞動者使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根據需要協商增加相應條款。

2、本勞動合同經雙方簽訂后,用人單位可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

3、本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4、本勞動合同適用于全日制用工。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住所聯系部門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姓名身份證號碼

最高學歷技術等級

聯系電話家庭住址

個人簡歷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個月。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該工作任務為:∕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招用乙方在(地點)

(崗位)工作,工作內容為: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除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甲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第四條勞動報酬

1、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制。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約定工資為元/月,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

分配辦法是:

2、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在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甲方每月至少1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15日為發薪日。

4、乙方在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或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家、女職工孕期檢查、產假、哺乳期內哺乳時間、_手術假、男方護理假等期間,甲方應視同乙方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2、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甲方對招用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執行特種作業有關規定。

4、甲方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按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5、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6、乙方有權對甲方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危害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行為拒絕執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取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將理由通知工會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的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并將理由通知工會后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條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3日通知甲方。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費的;

(4)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工作交接時支付。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支付:給員工發放當月實時工資。

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應交回:公司固定資產及易耗品。

3、其他有關事項: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公司不牽涉任何備用金。

第九條勞動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乙方,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證機關(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和乙方要求,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經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條,內容為

增加原勞動合同未盡事宜: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簽證

鑒證機關(蓋章):

簽證日期:年月日

用人單位如何勞動合同篇2

甲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乙方____

工種崗位____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崗位生產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根據甲(指簽約的班組、工段、車間或科室負責人)乙(指車間、分廠或部室的行政負責人)鑒證,甲、乙雙方簽訂崗位勞動合同,該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崗位:

合同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簽字雙方及鑒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鑒證人(簽字)

__年__月__日

崗位職責及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獎勵內容及解除合同規定: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如何勞動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據甲方生產需要招用季節性臨時工,乙方符合招工條件者自愿報名,經考核合格者予以錄用(試用期為_______天)。

二、錄用后,生產期間,按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費用。

三、生產期間,甲方向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當年用工結束時統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產以外勞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須遵守以下的廠紀廠規。

1.按照規定上下班,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特殊情況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先請假)

3.愛護公司財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注意環境衛生,進餐統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許在車間內進食。

5.未經甲方準許,不得攜帶廠內任何物品出廠。

6.嚴格按甲方各管理規定(另文)做好本職工作,保證產品質量。

7.滿_______天以上才能計發工資,在公司規定日發放工資,其它時間不予發放。

五、如違反上述廠規廠紀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予以辭退;乙方對工廠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離廠。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時開始簽訂,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當年用工結束時即終止。

七、注意安全生產,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乙方應負責主要責任;乙方確因無法避免的工傷事故,甲方承擔醫療期間醫療費用及工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單位如何勞動合同篇4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位工作。

1、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店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罰。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保證乙方每周周日休息一天,也可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每月連休假四天,不扣工資,如乙方休假差出四天,則按每差一天扣出____元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月工資元加提成,按每售出(元以上提____元,甲方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五、解除和終止

第五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執行。合同期滿自行解除,若工作需要延長聘用時間的經雙方協商可辦理續聘手續。

六、其他

第六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應尊重甲方人員,服從甲方管理。

2、經乙方同意,甲方按每月從乙方工資中扣出元,等合同期滿由甲方退還乙方,如在乙方工作期間,有貨款缺失,甲方可從此款項中扣出。

3、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否則,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4、簽訂本合同書之前,乙方已與甲方就工資一事達成了一致。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以雙方簽訂的協議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單位如何勞動合同篇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聯系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前個月是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從事___x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x。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其身體健康情況,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并同意薪隨崗位而變更。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罰。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具體的休息休假的條件、程序和需要辦理的手續,按甲方的規章制度規定來執行。

四、勞動報酬及支付時間

(一)乙方的工資按月發放,試用期工資是元(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試用期后乙方的工資是元(含加班工資),工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具體如下: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人民幣元;

2、加班工資元,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乙方同意加班工資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休息日加班的優先安排補休,被安排補休的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資(加班時間的確定及加班的程序見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發薪日期

甲方每月日左右發放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調薪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實際經營狀況、內部規章制度、對乙方的考核結果,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和工作內容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調整的工資不可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乙方同意購買社會保險,并主動向甲方提供購買社會保險需要的材料。乙方故意拖延或不辦理購買社會保險的,屬于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雙方另簽訂書面的《培訓與服務協議》,如果約定的服務期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不一致的,以后到期的為準。

(二)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內,還是在離職后,乙方都應遵守甲方的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影響甲方的經營和形象,或與甲方競爭市場,損害甲方的利益。甲方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與乙方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經濟補償的數額、支付方式,限制的年限及違約責任等。

八、解除和終止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及甲方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的離職程序,辦理工作交接及其他離職手續。只有在乙方按照甲方的離職程序辦理完工作交接及其他離職手續后,甲方才與乙方結算所有的債務(包括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等),并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九、賠償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規章制度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甲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乙方賠償金。

十、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用人單位如何勞動合同篇6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如果受到支付經濟補償十二年限制的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不超過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賠償金。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通過提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同時也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為,本條規定賠償金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賠償,如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則可以鼓勵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促使勞動合同得以繼續履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么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并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會有哪些風險呢

工傷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會得到哪些賠償呢?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小編整理了下面的文章為大家解答,請閱讀了解。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

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后,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鑒定勞動能力的權利。重新鑒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復發后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__】6號)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著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后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后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它損失還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并進行針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了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在什么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后順序關系)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后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系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系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并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一、懷孕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勞動部《就處理勞動爭議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第二十條:怎樣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第四條規定?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此,1989年勞動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中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1990年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復函》(勞辦計字(1990)21號)中進一步明確?對實行

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行為,無效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職工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法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懷孕期間被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實踐中因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糾紛,該如何進行處理?下面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理論基礎是既然勞動者僅僅要求經濟補償,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推定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異議,因此屬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可否獲得支持?我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此請求是不應當獲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勞動者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僅僅是要求經濟賠償,可視為勞動者對解除合同無異議,接受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性質等同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勞動關系隨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消滅。其次,工資支付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關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資一說,勞動者因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自愿放棄了自己的勞動權利,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其要求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自然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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