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山東省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長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不論采取哪一種用工形式,都應當按照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所在企業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第二章 招收錄用
第四條 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勞動部門的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由企業向被錄用人員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對重新就業的工人,企業應當注重實際技能的考核,經過考核合格的,優先錄用。
第五條 對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建立《勞動手冊》制度。
《勞動手冊》由市勞動局按照勞動人事部統一規定的樣本印發。
第六條 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訂明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至六個月,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具體確定。
第七條 企業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屬于非農業人口的,憑市、縣(市)、區勞動部門的招工錄用證件,辦理戶、糧關系遷移,由當地糧食部門按固定工同工種定量標準,在居民糧食定量的基礎上補助差額,供應平價糧油;屬于農業人口的合同制工人不改變戶、糧關系,在合同期內供應議價糧油,差價由企業負擔,因特殊情況必須改變戶、糧關系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憑省勞動局下達的招工文件,由市、縣(市)、區公安、糧食部門辦理變更戶、糧關系手續,供應平價糧油。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八條 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企業擅自解除合同的,其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應令其限期收回,并補發工資和按規定應發的補貼、津貼,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內擅自離職的,勞動部門在一年內不予安排工作,不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并扣銷其離職前合同期內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對自行開業或找到工作單位的,原單位有權向本人或新用工單位索取賠償。賠償費原則上按違約期限和本人原月工資收入計算,技術工人再加收100%至200%的培訓費。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
(二)試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由企業和工人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以續訂合同。
輪換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必須終止。
第十一條 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經市、縣(市)、區勞動部門批準,可以辦理跨地區(含市內五區與各縣(市)、黃島區之間,各縣(市)、黃島區之間)轉移。
(一)夫妻長期分居兩地的;
(二)夫妻一方調往外地,要求隨同遷出的;
(三)父母年老體弱身邊無子女照顧的;
(四)經批準的隨軍家屬和軍隊轉業干部家屬,需要隨同到外地的。
經批準跨地區轉移的合同制工人,要辦理戶口、退休養老基金的轉移手續,并與所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所需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青島市關于〈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屬于應予辭退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
(二)患職業病、因工負傷在醫療期間,或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工在懷孕、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第十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二)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四)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五)經有關部門批準到國外和港澳地區定居的;
(六)所在企業難以發揮其專長,或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經企業同意的。
第十七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后,企業要將解除合同的日期、原因等情況記入《勞動手冊》,并填寫《勞動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于五日內分送企業主管部門、人員的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和糧食部門備案。人員檔案材料送交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十日內,持《勞動手冊》到戶口所在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登記待業。
第十八條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四章 在職和待業期間的待遇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待遇。技術工種熟練期一年,熟練期內執行二級工工資標準,期滿考核定級,達到幾級定幾級,達不到三級技術水平的延期半年,再考核仍達不到三級技術水平的改變工種;熟練工種熟練期半年,普壯工種熟練期三至六個月,熟練期內執行一級工工資標準,期滿考核合格者定為三級。
企業可建立合同制工人正常的考核升降級制度,定期對合同制工人的勞動態度、技術水平和貢獻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該升則升,該降則降。所增加的工資計入成本。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保險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資性補貼予以補償。每月補貼的標準,按本人標準工資的17%計發。所需資金計入成本。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口糧補差和物價補貼等待遇,應當與所在企業同工種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仍從事原工種的,經考核合格按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考核不合格的,給予不少于三個月的熟練期,熟練期間暫按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熟練期滿考核合格的執行原工資等級,考核仍不合格的,根據技術水平重新確定工資待級。改變工種的,熟練期半年,熟練期間的工資待遇,可參照原工資等級由企業確定,期滿后考核定級。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或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女工按計劃生育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工資性補貼照發,其他待遇應與所在企業同工種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于第十三條(二)項和第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按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按照第十三條(三)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包括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根據其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按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工作五年以內的不超過三個月;滿五年不滿十年的,不超過六個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不超過九個月;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不超過十二個月;滿二十年以上的,從第二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其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按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工作不滿三年的,發給三個月的本人月標準工資(下同);滿三年不滿六年的,發給四個月;滿六年不滿九年的,發給五個月;滿九年及九年以上的,發給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應當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取暖和防暑降溫補貼等,應當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待業期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五章 退休養老期間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企業按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8%繳納;工人按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繳納,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代扣。繳納時間:企業于次季五日前,將上季合同制工人花名冊及應繳的退休養老基金的數額報送企業所在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于十日前通知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轉入社會勞動保險部門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退休養老基金,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機關、團體從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逾期不繳者,從次季六日起,按日加收未繳數額5‰的滯納金,轉入“退休養老基金”專戶。退休養老基金不繳納各種稅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跨地區企業的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資基金所在開戶銀行的地區繳納退休養老基金。
退休養老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項下。
退休養老基金的收繳、存儲、管理、支付的具體辦法,按市勞動局、財政局和銀行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經企業同意,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停發工資的和參軍、被招干、出國定居的,由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辦理“停保”手續,其退休養老基金不退還企業和本人。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跨縣(市)、區重新就業的,和轉移到外地市或外地市轉移來我市的,由市、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辦理“退休養老基金”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五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享受養老待遇。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累計時間符合有關規定的,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
(三)因工致殘有縣以上醫院證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達到退休年齡的。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經企業同意,待業期間經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同意,憑《勞動保險手冊》,到戶口所在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辦理退休手續,按照規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含國家規定加發的其他補貼、補助)、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退休費標準: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五年的,按月發給本人工作期間最后五年月平均標準工資的60%;繳納退休養老基金超過十五年的,每滿一年加發1%。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達到退休年齡,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月發給本人工作期間最后五年月平均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補助費。達到退休年齡,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不滿十年的,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其標準為:繳納退休養老基金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的本人工作期間最后一年月平均標準工資。
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參照固定工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負傷退休后舊傷復發,醫療費由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報銷。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因故意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醫療期間停發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醫療費和生活費自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和勞教期間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待遇。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憑有關證明,經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審查批準,恢復其退休待遇。服刑和勞教期間停發的待遇不予補發。
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當月退休費照發。遺屬憑有關證件到支付退休金的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部門領取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七條 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負責籌集退休養老基金,支付退休養老費用和組織管理退休工人。社會勞動保險部門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辦公經費,從退休養老基金總額中提取5%的管理費中開支。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企業工作期間,由企業負責管理;待業期間,由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管理。
第三十九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監督、檢查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責任和權力。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農民輪換制工人和從城鎮招收的臨時工、季節工不執行本實施辦法。有關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待遇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青政發(1984)90號文件印發的《青島市城鎮勞動合同制試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