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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的合同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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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夠推動商業協作和交易,為各方提供一個共同遵守的準則,有利于創建相互信任和協作的關系。優秀的轉讓的合同怎么寫應該是怎樣的?快來學習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的撰寫技巧,跟著小編一起來參考!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達成下列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于年11月30日前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鋪(三層)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該店鋪產權人為丙.丙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月租為__________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第四條乙方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整(小寫:__________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該店鋪的營業執照由乙方辦理,經營范圍為茶葉或茶具,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__________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同意甲轉讓店鋪,如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遇國家征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丙方(簽字)年月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2

甲方: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手機號:

乙方: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手機號:

一、

甲方將沈陽市渾南新區鐵匠街號#私有住房租予乙方使用。月租金元。自____年月日起至____年月日止,租期個月,押金元。付租方法:上打租,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個月的租金元。余款需于年月日前支付。

二、

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干擾乙方正常使用房屋,不得私自增加房價。

三、

在租用期內,乙方不得破壞屋內設施,不得私自對室內結構進行改造,不得轉租、轉借、轉讓他人租用,或另做它用,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如乙方利用所租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含搞傳銷),則甲方有權收回住房使用權。

四、

在租用期內,乙方負責:水費、電費、有線電視、物業費等費用,采暖費用由甲方負責。電表指數,水表指數0153(按1.9元/噸),乙方發生費用待合同到期時結算。乙方負責

月的有線費用(按12元/月)。

五、室內配有下列物品:

1、家電類:

1)太陽能熱水器(作價3000元);

2)油煙機(作價400元);

3)電視機(作價400元);

4)洗衣機(作價350元);

5)電話機(作價70元);

6)電冰箱(作價400元);

7)空調兩臺(作價3000元)。

2、家具裝飾類:

1.2米寬床(作價500元);

書柜(作價500元);

晾衣架(作價140元);

椅子1把(作價45元);

燈具(作價1000元);

陽臺裝飾材料(400元)

煤氣罐(作價40元)等物品。

上述物品如乙方丟失或損壞按價賠償。

六、由于乙方使用太陽能熱水器不當,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七、由于乙方過錯,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時,由乙方負責承擔損失。

八、在租期到期后,甲乙雙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欲續租應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乙方需提前20日續交下期房租,到期不交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九、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提請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自簽訂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需嚴格遵守,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手印)(手印)

年月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3

大家一定見過各種各樣類型的買賣合同,我們寫合同或是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嚴謹,那么標準的合同格式究竟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幾個問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問題概說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的強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產生既定力和約束力,無效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有效合同標準。判斷一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應主要依據上述《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條件,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同時具備上述條件,便確認合同有效。房屋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他方,他方受領房屋并支付價金的合同。其中負轉移房屋所有權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房屋出賣人,負給付價金義務的他方當事人稱為房屋買受人。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的規定,還應當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規范和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此處的“應當”應理解為強制性規范,說明房地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成立要件。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面積、原承租戶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么,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認定無效。3、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4、非法轉讓,合同無效。主要包括轉讓(含買賣)下列房地產:①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③權屬有爭議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上常見的典型爭議有:1、買賣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的合同效力;2、轉讓建筑在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是否允許,違反了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3、房屋買賣合同與產權登記是何關系,未辦理產權轉移過戶登記,是否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4、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筆者將結合審判實例就上述問題進行分析。二、實例研析據以研究的案例一: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日廣公司、福利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基本案情]2002年10月21日,原告給付被告日廣公司購房定金5萬元,10月28日,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沿街三層商業樓房一棟(原系被告自他人處購得),面積861平方米,1580元/平方米,共計136萬元;原告在簽訂協議當日交定金5萬元,20日內交至100萬元,余款在產權證交接后15日內結清;房產過戶一切稅、費由雙方均擔,被告應在一月內負責辦完手續;交房、交款違約按銀行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等。同日,原告與被告福利公司也簽訂了協議書,內容與被告日廣公司的協議書一致。同年11月11日,原告交付被告房款120萬元,被告日廣公司出具了收款憑證。協議書訂立后,被告沒有為原告辦理有關手續。2002年11月9日,原告與案外第三人楊克成簽訂了沿街商業用房租賃協議,約定將原告與被告購房協議書項下的房產出租給楊克成使用。原告收取了楊克成定金6萬元,后該協議因原告與被告發生糾紛未能履行,原告雙倍返還楊克成定金12萬元。經協商未果,原告向R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其中包括定金損失6萬元和預計二個月訴訟期間的租賃費收入損失2萬元)。[裁判要旨]R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未登記領取有關證件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定,涉案房地產雖然地產進行了登記,但是未進行房產登記,因此,雙方間的房屋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根據該協議請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不予支持,但被告應當將收取原告購房款120萬元和定金5萬元予以返還。被告作為經營房地產的企業,應當知道其處分的房地產狀況,應當知道不允許轉讓的房地產不應轉讓而予以轉讓,被告對此負有過錯,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被告在返還原告125萬元的同時,還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原告占用該款項的利息損失。原告因被告的過錯導致不能履行與第三人間租賃協議,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6萬元被告應予賠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在訴訟階段中給其造成的損失2萬元沒有依據,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五)項、第五十八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二、被告于判決生后5日內返還原告已繳納的購房款120萬元和定金5萬元;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被告賠償原告125萬元的利息損失(自2002年10月2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執行之日);四、被告賠償原告與第三人的租房損失6萬元。(訴訟費負擔略)宣判后,原告李某某不服,上訴于S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調解方式結案。[法律評析]本案系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被告日廣公司雖為房地產開發商,但因涉案房產并非由其自行開發或委托他人開發,而系自他人處購得,故一、二審法院均未將案由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本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所涉法律問題較為典型,其中爭議焦點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否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定而屬無效合同,因合同不具法律約束力而得不到實際履行;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是否允許轉讓;該規定是否為強制性規定,違反了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下面筆者就此問題略作評析。(一)不動產登記與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在審判實務中,買賣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以及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產未先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的,對有關當事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被輕易否定的現象十分普遍,上引案例所涉房屋買賣正是因為這兩個條件的缺失而被一審法院判定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未能得到繼續履行。再如,現實生活中,A將其已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與B,并將房屋實際交付,但雙方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B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又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轉讓給C,并交付給C。對上述交易活動所涉A與B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多無歧義,但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則有分歧:一種觀點認為,B與A雖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已實際交付房屋,但因未辦理產權過戶,故A仍是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處分他人的財產”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上述規定,是無效的。另一種觀點認為,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該合同是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礎上簽訂,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合同,標的物是否轉移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當然,C為了實現房屋產權的有效轉移,尚需辦理產權過戶,但C不能通過與B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產權過戶。在實際操作中,A要通過與B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給B,B再通過與C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給C,通過該程序,也避免了國家稅收的流失。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另外,補充兩點理由: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解決房地產業發展中存在的房地產開發和交易行為不規范的問題,它主要調整的不是民事關系。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避免國家收益的流失,減少交易糾紛”,而不是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之所以規定該條第(6)項,是因為“房地產權屬證書是表彰房地產權屬狀態的官方正式有效文件,未依法登記領證說明該房地產來源不清,歸屬不明,如進入市場流通則違背了市場交易的房地產必須權屬明晰的規則,不利于市場秩序的維護,不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利于國家對房地產的管理和監督。”所以,從立法意圖上看,該項的規定應當是屬于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只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戶的結果,即只會損害房屋買受人的民事利益,并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該項規定是一種典型的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民法中的強行性規范是指不依賴于當事人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范。傳統民法學者通常認為,旨在控制法律行為的強制性規范僅為民事強行法中的一部分,這就是說,僅強行法中的效力性規范才對法律行為有控制意義。二是該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尤其是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3]7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體現了鼓勵交易的指導原則,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03]7號第一條),對于前引案例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人民法院在裁判具體個案時應考量立法指導思想上的重大轉變,與時俱進,鼓勵誠實信用,維護交易安全,以彰顯司法的公平和正義。關于不動產登記不影響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的效力問題,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解答》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并以未辦理使用權變更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當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所作的這一司法解釋,不僅明確規定了使用權轉讓中登記行為與轉移合同的關系,認可了土地使用權登記不影響轉讓合同生效的理論,而且徹底解決了“不動產轉移登記是否屬于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有效要件”的爭議。即不動產登記不是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不動產物權轉移的要件。買賣合同的效力與物權變動的效力是相區分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的規定,登記只是一種公示的方法,房屋登記與房屋買賣合同相結合才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只是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并不影響買賣合同本身的效力。否則,合同將成為沒有任何約束力而可任意撕毀的廢紙,合同秩序將無以維護。“公示的欠缺不能反射到原因行為之上而使債權合同無效,因為公示不具有對債的關系的形成力,這是各國物權法理論公認的基本原理之一。相反,‘登記得本于債權契約而強制之’,有效的債權契約是完成公示的根據。”此項原理被學者稱為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該原則是指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他們的成立生效應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的原則。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依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戶登記。如出賣人不能夠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基于買賣合同而要求出賣人實際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上述觀點也已為我國立法機關所采納,今年七月份公開征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第十五條即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二)關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轉讓建筑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時,未事先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是否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筆者認為,該款規定未正面規定轉讓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的建筑在劃撥土地上的房產合同無效,且事實上有批準權的政府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責,至多只是合同的效力待定,而不能輕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如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者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將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法釋[2005]5號《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十二、十三條即作了相應的規定。當然,筆者認為,法釋[2005]5號的這種規定無疑是在司法上肯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效力性規范,而非管理性規范。從某種意義上講,筆者更認為,這是一種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對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在辦理房地產權轉移過戶時予以審批準許予否,并可視情予以行政處罰,但不應以行政強制性規范過度對私法領域中的合同自治進行強制。我國學者王涌博士曾提出過強烈批評,認為“中國民法的實踐中,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關系的,并對民法具有深刻影響的法律部門就是行政法,但是,由于計劃經濟傳統之影響,目前它對中國民法的影響在許多方面是消極的,說得嚴重一點,有些行政法規頗似粗暴的野狼,侵占著民法的領域,扭曲著民法的精神,使得民法中的許多原則在實踐中形同虛設,成為一堆具文。”故此,筆者認為,對轉讓建筑在劃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權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如合同簽訂后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未予批準轉讓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不發生標的物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中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即含有登記對抗主義的意思,認為雖未經登記,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綜上可見,我國諸多房地產權屬登記法律、法規、規章,是按照計劃經濟體制的要求制定的,所建立的制度只能滿足對土地、房屋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不能滿足不動產進入市場交易的需要,更不能滿足依據物權公示和物權交易的客觀公正原則對物權交易進行保護的需要。鑒于房屋所具有的財產價值較大和社會影響頗多的現實狀況,對房屋買賣合同不宜過多地宣告無效。否則,“合同過多地被宣告無效,還會造成契約訂立、履約以及糾紛解決費用的大量浪費;還導致人們對合同的不信任,滋長詐欺、背信者的僥幸心理。”此外,也不利于發揮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功能。前引案例中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該訟爭房屋,則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其合同,并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理由是:《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原、被告買賣房屋簽訂合同時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為買賣被告已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屋,且對辦理房產、土地過戶等手續作了約定,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雙方所簽合同依法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對方同意,都不能擅自解除該合同。只是在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具有將合同指向的房產權屬變更的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為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履行自己的義務。據以研究的案例二:相某與李某買賣房屋合同糾紛案。[基本案情]2002年8月3日,李某與相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相某將自建私房一處作價14000元出賣給李某,上交所在村委的款項由李某負擔;相某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契證交付給李某,相某協助辦理過戶,費用由李某負擔;一方如有反悔應賠償對方損失3000元。合同簽訂后,李某支付相某購房款14000元,相某交付了房屋和土地使用證、契證,但未交付房屋所有權證。同年8月14日,李某向村委會交付了“村政管理費”3000元,并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嗣后,由于相某一直未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也未協助李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李某遂起訴至R市某區法院,要求相某交付房屋所有權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相某主張李某為城市居民,其無權購買自己的農村私房。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為無效合同。[裁判要旨]R市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訟爭的焦點是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雖然相某提供了國辦發〔1999〕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發〔1999〕39號),但該通知是針對當時一些農村地區存在用地秩序混亂、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問題,特別是出現了以開發“果園”、“莊園”為名炒賣土地、非法集資的情況,所作出的政策性規定,該通知的目的在于加強對農民集體土地的轉讓管理,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李某購買相某的農村私房用于個人居住,并非炒賣獲取非法利益,且該通知不屬于行政法規的表現形式。李某、相某在平等自愿協商基礎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相某將自己的私房出賣給李某,系對其私有財產的合法處分,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行為。相某所在村委會向李某收取了管理費,實際認可了李某、相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相某主張雙方房屋買賣無效,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李某、相某在私房交易后應當共同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過戶手續,李某要求相某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應予支持。由于雙方未對房屋產權證的交付期限和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的期限作出明確約定,李某主張相某違約并賠償3000元,缺乏有效證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一、相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李某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二、駁回李某其他的訴訟請求。(訴訟費負擔部分略)相某不服該民事判決,向R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稱,根據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系強制性規定,不因城市居民購買目的差異或其他因素的存在而可以變通。李某身為城市居民,其購買農村私房的行為屬于該通知中的禁止行為。雙方違反通知中的上述禁止性規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請求依法撤銷原判,另行改判。R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房屋管理部門的登記檔案材料證實涉案房屋系相某于1995年6月份提出登記申請,同年7月份予以批準,辦理了城市私房所有權登記。雙方訟爭房屋的性質屬于城市私有房屋,并非相某所主張的農民住宅,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沒有禁止性規定不得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房屋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該協議可以并應當履行。相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律評析]上引案例所涉糾紛雖以二審維持原判結案,但從判案理由明顯可見,二審改變了一審的判案理由,一審以李某購買相某的“農村”私房系用于個人居住,并非炒賣獲取非法利益,且國辦發〔1999〕39號通知不屬行政法規的表現形式。相某將自己的私房出賣給李某,系對其私有財產的合法處分,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為有效。二審改變了一審對相某的私房性質的認定,即該房并非農村私房,而是辦理了所有權登記的城市私房,從而回避了城鎮居民能否購買農村村民房屋以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一)何為“農村村民”我國的法律條文中關于“村民”的規定五花八門,根本找不到對村民的明確界定。例如,按照憲法的規定,村民是“農村居民”;在1998年11月4日正式頒布實施的《村委會組織法》中,除了“村民”外,涉及到“村民”名稱的規定還有“(本村)村農民”、“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有選舉權的村民”、“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等。事實上,弄清村民的概念,就是要弄清“本村村民”這一概念,具備什么條件才能成為本村村民?全國人大、民政部等有關部門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選舉規程》、《村委會組織法學習讀本》中,對“本村村民”作了專門規定:“本村村民,地域性戶籍概念。專指具有農業戶籍、生活在某一村莊,并與該村莊集體財務有密切聯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實際上,多數地方法規也是以農業戶籍作為判斷村民的基本依據。由于我國的農民是與土地及其它集體財產緊密相連的,村民的經濟利益與村集體息息相關,一旦具有了本村的村民資格,就擁有了包括土地承包權、宅基地申請權、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在內的一切村民經濟權益。王禹博士認為:“所謂村民,也就是農民,但農民屬于社會學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村民是法律概念,法律上的村民概念是指具有農村戶口的公民。凡是具有本村農業戶口的,都是本村村民。”“村民資格的認定,應當從實質上加以認定,所謂實質,是指是否與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形成切身的利害關系,是否承擔了村民的義務。”從長遠發展的眼界考慮,王禹博士關于應從實質上認定村民資格的觀點無疑是具有進步意義的,但在當前形勢下,全國人大和民政部對村民范圍的界定還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也是較有利于保護祖祖輩輩生活居住在一定農村區域的村民利益的。(二)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民居民房屋合同效力的判斷近年來,農村的房地產市場逐漸活躍,特別是毗鄰城郊的部分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外村村民、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房屋的日益增多,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不少已訴至人民法院。受案法院在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確認上認識不一: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主要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和國辦發〔1999〕39號中“農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的規定;認定合同有效的理由主要是出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對于相同的法律事實,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判決,這種同案不同判決的現象不但無法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而且將損害司法部門的,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筆者認為,雖然農民村民對其依法申請審批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上建造的房屋擁有一定的所有權,但這也是一種不完善的受限制的所有權,即原則上只能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內的村民出售,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外村村民、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出售。國家政策明確禁止農民住房的買賣、抵押、流通,其目的是防止集體土地流失,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利不受侵害。但現實中卻是農房買賣,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農房買賣禁而不止。這種隱形市場交易與法律形成了矛盾,亟需解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234號《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五)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第(十三)款重申:“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有人認為,該種規定在文字表面含義上似乎并不能直接得出農村村民將農村私房出售給城鎮居民的合同當然無效的結論,因為其中的“他人”并未明確不包括城鎮居民,且農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申請宅基地罷了,而購買房屋的城鎮居民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權,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是極為片面和有害的,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出售自己所有的財產在法律上并無任何障礙,但是由于農村房屋買賣的特殊性,必須考慮與土地權屬相關的法律政策(包括黨和政府部門的政策)規定,只要是非集體組織成員或者是城市居民,非經法定程序,均不得享受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房屋不是空中樓閣,而是依附于一定土地之上的,即便是可以移動的活動房屋,它也與一定范圍內的土地分不開的。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一戶只能享有一處。如果房屋的買賣成立,也將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權一并進行轉讓,這勢必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擴大化。農村的宅基地具有政策保障性,農民作為中國的基礎人口和弱勢群體,其經濟能力和地位明顯低于城市居民,國家通過政策審批無償分配給宅基地供其建房居住,而限制流通也是為了防止土地流失和使農民在困苦境況下仍居有定所。新近公布的《物權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第二款規定:“農戶依照前款規定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這一規定首次明確了農戶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房屋,可以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據此,應當能夠得出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農戶住房的結論。筆者完全贊同這種規定,因為這畢竟是符合當前及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農村村民生存保障及農戶住房建造及使用宅基地的實際狀況。農地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仍將是大部分地區、大部分農民獲取收益和維持生存保障的基石。雖說憲法強調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但同時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農村農戶的社會保障水平與城鎮居民相比還是處于較低水平的,農村土地所發揮的社會保障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否則,大刀闊斧式的土地制度及農戶住房制度改革,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是不容低估的。正如田有成先生所言:“無論立法多么神明,法律始終是有局限性,法律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滯后性是人類社會面臨的基本事實,‘有限的’法律和‘無限的事實’之間、穩定的法律和多變的現象之間、滯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會之間,這是任何一個國家所面臨的棘手問題。”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城鎮居民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購置農村宅基地,也不得購買農戶住房,相關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農戶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而不能拘泥于現行法律法規中未明確規定這類合同無效而片面地從尊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及鼓勵交易、物盡其用原則出發,確認合同有效。就前引案例而言,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雙方訟爭的房屋并非農村私房,而是辦理了所有權登記的城市私房,故而維持了一審判決,無疑是正確的,只是未從正面回答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合同的效力,不能說不是一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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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安居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本文是合同屋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集資房、安居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夠喜歡!集資房、安居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集資房是單位為解決本單位內部職工居住困難而在單位取得的國有劃撥地上興建的住房。由單位進行了補貼,個人也出資購買,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準并提供劃撥地興建、由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個人出資購買的保本微利房。

集資房、安居房的有限產權。

按照建設部1999年出臺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2004年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經濟適用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同時還對單位集資房規定,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集資房、安居房的買賣情況在實踐中出現。

經濟適用房在有的是買賣房號,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內出賣,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后出賣。在房地產市場漲價的情況下,有的賣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大致有:將單位集資房賣給了非本單位人員,其沒有本單位職工購房資格;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就賣了樓號,買賣房屋必須要有房產證,無證買賣無效;原房主未居住滿五年就將經濟適用房賣掉,違反國家政策;原房主將經濟適用房賣給了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方,違反國家政策無效等等情況。那么,他們的這些觀點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呢?

律師認為,在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門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房人構成善意第三人;將房屋賣給外單位職工,原房主居住未滿五年或賣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的買方,雖然不符合相關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據,且房屋管理部門也會予以辦理過戶登記。

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區別。

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性極強,相關的政策規定越來越嚴格。經濟適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產權,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炒作經濟適用房而獲利與政府投資興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石家莊市已經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資房和經濟適用安居工程房的過戶登記。《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發布的意見,雖然不是行政法規,不是認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但具有強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行。買賣雙方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因此,今后,雖然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礙。即使原房主配合辦理過戶,房屋管理部門將不會單純依據雙方的合同,在交納相關出讓金后為新房主辦理過戶登記。新房主將無法取得房產證,不受法律的保護。律師認為,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得到履行,經濟適用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想買經濟適用房,只能通過正當渠道,通過政府購買,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協商購買。

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協議效力

房屋屬于不動產,其于不動產的特殊性,買賣房屋所有權應從產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時起轉移給買受人。依據物權變動原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界限只適用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然而,我們應當知道,不動產權利轉移的時間界限,又因權利取得原因不同而有差異。各國民事法律將不動產權利取得原因區分為兩種:以法律行為方式取得和以法律行為之外其他方式取得。以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權利的,須將移轉權利的意思登記公示,否則不能產生取得不動產權利變動的效力。之所以規定以法律行為方式變動不動產物權需要經過登記公示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是為了保護交易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并鼓勵交易之實施。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不斷發展,現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變為貨幣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間買賣私房的現象也將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規范、管理房屋買賣當事人的行為,確保房屋買賣的公平、公正、合法的進行,已成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在此,依現行有關法律和法規就房屋買賣協議效力談談認識。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布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后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二、淺談房屋買賣存在的幾種類型1、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協議效力近年,農村的房地產市場逐漸活躍,農民往往將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與他人。購買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來打工者,還有的則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類似的房屋買賣中產生的糾紛也較多。該類案件訴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問題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購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則應認定合同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而出售住房的行為,實際上已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故合同應認定無效。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欲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創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么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為,并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的效用。物權法草案第十五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從草案規定可看出,草案允許農村房屋出售。該草案第272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第273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抵押的,在實現該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此可見,草案對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采地隨房走。應該說草案的規定是積極、合理并可行的。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與農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權。城市居民出售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法律并未設置特別的規定。城市的房改房與農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房改房的售價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設部規定已售公房上市應當向國家或產權單位補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國家對城市房地產二級市場持積極的開放政策。農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權與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權的權屬方面并無二致,如果對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對村民來說是不公平的。為此,筆者建議,國家對村民售房也可考慮參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關做法,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為村民,其無償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員身份,通過購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員身份,完全可以通過向土地的所有權人交納一定的費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是具有社員身份的人,可分為兩種情況:其已有宅基地且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購買他人的住房,但必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果是沒有宅基地或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過報批后,無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此考慮與國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是采取嚴格的政策,而宅基地與耕地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報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著物,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并無抵觸。因此,對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應當采用放開的政策。關于宅基地的控制應當在宅基地的申請上從嚴把關。“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議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總之,筆者認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為,以認定有效為宜。2、關于城鎮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這個問題是處理和解決房屋買賣糾紛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私有房屋買賣是私有房屋所有權產生轉移、變動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房屋的買賣與一般動產的買賣有著不同的要求:1、房屋買賣合同為要件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從而排除了口頭形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2、對房屋買賣合同主體的限制。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此條規定明確了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私有房屋分為農村和城鎮兩方面,其中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國家并未明確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辦理任何手續,但國家對于宅基地的轉讓是有規定的,例如:1985年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等,社員只有使用權,即不準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由于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這一方面不再多述。3、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司法界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是否為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呢?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買賣合同是否就無效呢?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認定為無效,因為這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筆者贊成下面一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兩種情形:一是須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這種批準、登記指的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在規定的部門辦理批準或登記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經簽訂,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無需批準或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屬于第二種情形,他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買賣后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并無影響。另外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所有權登記手續僅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經程序,而不是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能認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不能以此來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另一方面,買賣合同是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必須證件之一,而無效合同是不能作為產權登記證件的。所以人民法院在有關的文件中所指的“買賣無效”應當理解為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在實踐中,如果將登記要件絕對化,不區分具體情況,則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和財產秩序。3、如何解決城鎮私有房屋中雙重買賣糾紛中存在的問題某商品房銷售中心或公民個人將自己的房屋首先銷售給了一方,之后又重復將該房賣給另一方,法律應當支持哪一方購房戶,這類糾紛在現實生活中也并不少見,這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如果先購房一方已進行了產權登記,后購房方未予登記,則可依法支持前者,認定后者的購房合同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2、如前、后兩方都進行產權登記,則應根據雙方產權登記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或登記先后順序來認定各自的效力問題。3、如果前、后兩方均未辦理產權登記,前方的購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實,買賣合同依法有效成立,雖未進行登記,但根據現實中分房、買賣房屋的交易慣例,交付了鑰匙、產權證書等,即購方就可對住房進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違反禁止性的法律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后者的購房合同也應認定為有效,但由于賣方已經將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轉移給他人,從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賣方對其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4、如果前者未辦理過戶手續,后者卻辦理了過戶手續,那么就要看后者是否具有侵害前者債權的惡意,或具有與銷售方惡意串通的行為,或故意采用違法的、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前者的利益,即所謂的善意取得。如具有這些因素,也應認定后者的房屋買賣合同和產權登記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不具備這些因素,則后者的產權變更登記的效力應當受到法律的維護,即不能否認已通過登記對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權,也只有這樣才能確認并保護因登記取得的權利,否則的話,產權登記的公信力難以維護。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保護后者對房屋的所有權時,會遇到一個矛盾,即前者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修繕,這樣當后者要求交付房款時,前者即使已交付,也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在經濟利益上是極不合理的,如不恢復原狀,則前者對房屋所作的裝修不一定符合后者的需要,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后者一定要求前者必須搬出,這里我們應當考慮到,前者也是有責任的,因為前者應當知道在自己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自己還沒有在法律上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他冒然對房屋進行裝修,則應承擔這種不利的風險后果,但又要考慮到在前者的購房合同未被確認無效前,不能不說前者對房屋的占有是無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除各方當事人依法請求返還財產或支付各種損失及各種費用外,裝修、修繕的相關費用前者也應當有權獲得補償,在必要時前者還可獲得搬出房屋的搬遷費用。四、如何解決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轉讓糾紛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如a將其所有的房屋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與b,并將房屋實際交付,但雙方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b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又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賣給c,并交付給c。上述交易活動中,對a與b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無什么岐義,但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存在如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第37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雖然b與a簽訂了房屋協議,由于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a仍然是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處分他人的財產”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與c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上述規定,故b與c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b與c之間簽訂的合同應是有效合同,根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的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由此從a公司與b簽訂協議并交付房屋時起,b事實上已對該房屋享有物權的職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雙方只是欠缺房屋產權轉移過戶的形式要件。b與c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的買賣行為應受法律的保護,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在房屋買賣案件中,常常認為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如前所述,買賣后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標的物是否轉移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當然,c為了標的物的產權有效轉移,使標的物的產權無瑕疵,尚需辦理產權過戶,但是,c不能通過與b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產權過戶。在實際操作中,a要通過與b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標的物過戶給b,b再通過與c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轉移給c,通過這種程序,也避免了國家稅收的流失。五、拆遷戶對拆遷安置房屋進行買賣時其合同效力及相關問題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屋買賣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此類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著特殊性質,為此從物權理論出發,結合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對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與普通的房屋買賣糾紛不同的是,拆遷安置房在進行交易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性質也有特殊性,因此在處理之際觀點紛呈,做法不一。實例一,XX年9月8日,原告華某與被告應某簽訂《賣房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將其即將交付的拆遷安置房一套賣給原告,房屋面積77.63平方米,總價款22.5萬元。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了定金和預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將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XX年4月初,被告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后卻拒絕履行協議,至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協議,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庭審時,被告以雙方簽訂協議時,轉讓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沒有領取任何權屬證書,原、被告之間這一買賣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一強制性法律規定,要求確認雙方買賣協議無效。實例二,原告陳某與被告汪某房屋買賣糾紛。與案例一情況相同,被告在雙方簽訂協議并收取原告預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況下,卻拒絕履行協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以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未經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未領取權屬證書房屋(預購房屋)轉讓的效力問題要確認兩個案例中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必須正確理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首先要澄明的一個問題是,“房地產不得轉讓”不等同于“房地產不得買賣”。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因此,“房地產轉讓”應包括簽訂合同、付款、房屋交付,過戶登記等一系列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所謂“不得轉讓”應理解為上述系列行為不能徹底完成,不能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據此認為法律禁止訂立預購房(期房)轉讓合同或所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從此條的立法含義可以看出,預售商品房在取得權屬證書之前再行轉讓是可行的,否則應當明令禁止。其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規定禁止預售房再轉讓,但該法正式頒布時,卻又改為上述45條的規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預售房再轉讓予以認可的基本精神。從上述兩案來看,雙方在簽訂協議時,被告的拆遷安置房尚未建成,但這并不影響該轉讓協議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實際取得的物作為標的物訂立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態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資租賃合同、期貨交易等。當前理論界對于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已趨于統一,已認識到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而非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做法的轉變有力地制止了一些借口不動產買賣未登記就主張合同無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誠信行為。而正確認識并區分預售房再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有與之相同的社會效果。就上述兩案而言,雙方在簽訂賣房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雙方對買賣房屋約定明確,產權亦無其他爭議,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并且訴訟發生前被告已領取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勢必會助長一種隨意悔約,違背誠信的不良社會風氣,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踐踏。誠然,當前造成一些地方房價飛漲有“惡炒樓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應的禁止期房買賣的規定,這些地方性規定或其他部門規章也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預購房買賣的原因眾多,一味禁止預購房轉讓的立法意圖也難以得到貫徹實現。在房地產市場發展初期,禁止轉讓可能會在一定范圍內達到抑制房價的作用,但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場因素的自然調節。總之,上述案例一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標的物確定也未違反法律規定,并且被告在起訴前已經領取了房屋權屬證書,應當確認買賣合同的效力。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效力處理第二類案件時首先要查明被告汪某在出賣他們共有的房屋時是否屬于擅自處分,現實生活中相當多的情況都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處分共有財產,具體由一人出面與買方商談,當另一方對約定的價格不滿意,這種情形則不構成無權處分,不影響已簽訂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汪某出賣房屋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屬擅自處分不動產行為,原告也構成善意第三人,其依據合同可獲得的利益也應予以保護,而房屋共有人之損失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賠償。理由在于:1、善意取得制度作為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維護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其適用對象不僅限于動產,也應包括不動產。因為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等原因發生無權處分問題,而第三人也同樣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為善意的問題。如果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允許第三人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上也有規定。具體到本案中,因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被告房屋尚未領取權屬證書,原告也無從審查不動產共有人情況。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當時合理的市場價格,并且已經入住該房屋,雖然這時原告尚未取得房屋的登記證明,但這也是由于被告違約,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的局面,并不影響原告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應當說原告在一系列過程中是善意且無過失的。2、從利益衡量角度觀之,如果以被告主張的未經共有人同意的理由確認合同無效,則會使買受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徹底落空。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尚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若合同無效,則使這種可能性完全喪失。而我們知道,此時適用締約過失追究被告責任與正常的合同履行利益之間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如果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則交易中大量的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將極大地降低合同制度的可信賴程度,損害市場信用。不利于市場信用機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對交易便捷的基本要求。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質一般情況下是國有劃撥土地,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基于這一規定,有觀點認為,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如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則買賣合同未生效。對此,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并未規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后才生效(這與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有著顯著區別),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發生轉移,當事人訂立合同之物權變動的目的無法實現。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實例中,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再由房管部門批準交易并著手核發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準、登記手續的影響。三、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具備哪些條件?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①購房者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包括房屋買賣行為,因為房屋買賣涉及的金額巨大,也很復雜,很明顯地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當購房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時,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來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買賣行為是無效的。②售房者必須有銷售房屋的權利,如果售房者為企業的話,那么在該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必須有房地產銷售這一項,因為企業法人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目前各地對商品房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如北京市對外銷的商品房實行外銷許可證,內銷的商品房實行內銷許可證,預售的商品房還要辦理預售許可證。售房單位必須辦理銷售的許可證后,才允許將商品房上市銷售。所以,如果售房者銷售的商品房未辦理有關的銷售許可證,那么售房者無權銷售商品房。(3)售房者和購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是雙方共同意愿的表示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共同協商的結果。購房者在選好房后,準備購買時,售房者通常要把事先起草好的房屋買賣合同交給購房者簽字。對此,購房者有權對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提出修改意見和增加補充協議。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目前,售賣商品房必須使用政府印制的商品房買賣示范文本,其中內容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修改、刪除和補充。(3)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國家制定的,具有強制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法規。因此購房者和售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比如購房者和售房者在合同中約定,購房者所應交納稅費一律免繳,該條款就違反有關的稅法,因而合同中的此項條款無效。(4)合同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因此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就無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違反了上述四項條件,那么該合同就是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假如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簡單的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號的房屋棟間,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稅費分擔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必須按期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單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產權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房產管理局、__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常用的房屋買賣合同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合同法》及有關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下述房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基本情況

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________鎮林蔭路__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結構磚砭,層次一、二層沿街,間數:________樓共________間,新舊程度________成,戶內配置;電氣、給排水到戶,裝潢。

二、甲方通過轉讓取得上述房產的產權,該房產性質為商業、住宅房。有房產證(號碼為________)、土地證(號碼為_______)。現同意將上述房產轉賣給乙方。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見附件一。

三、價格與費用

經約定,上述房產總價格(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此價格未包括二手房交易的各種費用,具體另附件二約定,乙方________萬首付房款后,甲方開始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過戶之后,余款由乙方采用二手房按揭貸款的形式支付完畢。

四、付款及交房約定

雙方同意按下述方式交接:

1.在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已經辦至乙方名義下的前提下,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月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包括二手房按揭貸款形式)。

2.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含貸款)后,將付清之次日起的租賃收益歸乙方所有,其計算為將租金按日平均計算。并將上述租賃收益與房款一并結算扣減。

五、上述房產的建筑面積按房產證發證單位核算的面積為準,如發證面積與本合同面積有誤差,本合同約定的成交價格不變。

六、其他約定

1.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及土地證的過戶登記至乙方的手續各自承擔的費用按附件約定。

2.乙方支付本合同房款所需的貸款由乙方自行出面辦理,甲方協助提供所需的各種文件及證書。

3.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的現有所有承租人已經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保證上述房屋的所有抵押權人已經同意甲方出賣上述房屋;

4.甲方承諾在乙方支付________萬元的首付款后的________日內,立即解除上述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權)上設置的任何抵押和任何權利限制。

5.根據甲方與現有承租人簽訂的合同(見附件三),上述房屋的租賃期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到期。依據此,乙方承諾原甲方的出租合同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到期之前不予變更。

七、保修責任

商品房的保修責任由建設部規定的法定責任單位負責,本房產開發單位是嘉善縣地方房產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聯系處理有關保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甲方保證提供相應的用于證明開發單位和保修義務人的文書。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合同的,或者違反自己一方的義務和承諾的,或者延遲履行義務達________天的,均由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實際付款的20%支付違約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甲乙雙方同意由仲裁機構協調解決。

十、為確保各方履行本合同,甲方商請________為其保證人,乙方商請_________________為其保證人(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保證范圍為被保證人在本合同中的所有義務和責任,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十一、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及其保證人各一份,其余用于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4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了保護甲乙雙方的利益,就“__路廣告位”轉讓達成本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__和__處的廣告牌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的范圍:廣告位的使用及經營的權利和廣告位本身材料。

三、轉讓價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轉讓協議中條款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元(大寫:__元整),此轉讓金包括2__年__月至2__年__月__年審管理費用。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在該地點廣告牌的合法性,并出具該廣告位相關證明文件。

2、甲方負責協助乙方辦理__審批手續。

3、乙方在2__年__月正式接手廣告牌的經營管理,交接日之前的年審相關費用等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廣告牌2__年__月__日以前的債務均由甲方承擔。

五、轉讓費的付款方式:

1、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訂生效后,乙方先向甲方支付__萬元(大寫:__元),作為2__年__月至2__年__月的__審批手續費用,余款__元在審批手續辦理完后,乙方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遵守本協議規定,因甲方不遵守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乙方__元的賠償,造成重大損失的,要退還全部轉讓款。

2、因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權利受到損害的,乙方應該支付甲方__元的賠償金。

七、從2__年__月__日起至甲乙雙方辦理完轉讓手續時止。乙方在廣告牌的一切債權、債務、工商等全部由乙方負責。

八、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除并做出補充。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壹式兩份。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20__年月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5

轉讓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甲方系一家依據___________法律設立并經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____________公司。

(2)乙方系一家依據___________法律設立并經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____________公司。

(3)目標公司系一家依據___________法律設立并經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____________公司。截止本合同簽署日,甲方擁有目標公司注冊資本___元,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的___%。

(4)甲方同意按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及方式將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協議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及方式受讓協議股權。

(5)甲方轉讓股權的要求已獲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據此,甲方與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同意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轉讓標的

本合同所稱轉讓之股權指甲方合法持有的目標公司注冊資本____元,截止本合同簽署日,該股權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____%。

2.轉讓價款

2.1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的定價以經審計的年月日凈資產為基礎(凈資產為____元)。

2.2根據上述定價原則并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股權的對價為人民幣____元。

3.支付

3.1一次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價款人民幣____元支付給甲方。

3.2分次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股權轉讓價款人民幣____元按下述方式及時間支付:____元。

3.2.2雙方同意股權轉讓價款的余款可按如下方式履行:年月日給付余款的____%,即人民幣____元;年月日前將未結余款全部支付完畢。

3.2.1在雙方協議簽署的__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總款項的__%,即人民幣

3.2.2(如股權轉讓需有關部門審批):取得需要報批的有關部門批準后,再支付轉讓價款總額的____%,計____元。在完成變更登記起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足額支付《股權轉讓協議》項下的股權轉讓價款余額,即轉讓價款總額的'%,計____元。

3.2.3本次股權轉讓所發生的有關稅費及股權登記過戶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50%。或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3.3承債方式

3.3.1乙方以承擔債務的方式支付上述對價。

3.3.2乙方承擔的債務總額為_____所確定的債務。乙方按附件所列清單及附件_____債務轉移協議的規定代甲方向甲方的債權人償還債務。

4.相關期間的權利義務

4.1本合同所稱相關期間,系指自年月日起至股權正式登記過戶至乙方名下的期間。

4.2甲乙雙方同意,相關期間仍由甲方積極、正當地行使目標公司股權,履行股東責任。如果在相關期間,出現因甲方原因而給目標公司造成實際或者潛在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無論本合同項下股權是否完成了轉讓,均由甲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3目標公司相關期間的資產和債務的處置、對外融資、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的決策,甲乙雙方應在事前充分溝通,并取得一致的意見后方可進行。

4.4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用目標公司資產為任何企業提供任何抵押、擔保或設定第三方權利;不得擅自用目標公司及目標公司子公司的名義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貸款;不得占用目標公司資金;不得擅自處置目標公司的資產。

4.5鑒于擬轉讓之股權的定價已考慮了該股權的未來收益能力,甲乙雙方同意,相關期間的股權收益由乙方享有。

5.登記過戶

5.1自甲乙雙方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股權轉讓(以后到的時間為準)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應互相配合,并由甲方督促目標公司有關人員,就本合同項下轉讓之股權開始辦理有關法律手續,包括但不限于:

(1)將本次股權轉讓相關文件交予目標公司,并督促目標公司及時完成有關股東變更登記事宜;

(2)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過戶、公司股東變更事宜;

(3)向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股東變更事宜。

5.2甲乙雙方確認,除非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轉讓完成日為雙方在工商登記機關完成工商變更手續之日。

5.3甲乙雙方共同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其要求的股權過戶申請材料,并保證各自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6.保證

6.1每一方向對方保證:根據其章程、細則、規定或其它適用的文件,包括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決議,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步驟,授權簽署本協議,并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6.2甲方進一步向乙方作出如下保證:

6.2.1甲方保證其合法擁有擬轉讓的目標公司股權,并且保證擬轉讓的目標公司股權及其所附帶的、或按照該股權而擁有的全部權利和利益不存在本合同明示以外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爭議和負擔,如果有第三方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甲方的轉讓行為存在法律或合同的限制、爭議和負擔,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負責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2.1(如存在質押)甲方已將所擁有的占目標公司%股權于年月日向質押權人設定質押,甲方已征得質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甲方將該股權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已對該股權擁有充分、有效的處分權,否則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6.2.2甲方保證將其所轉讓的目標公司股權的全部證明文件提交給乙方,并保證上述文件的真實、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虛假和誤導。

6.2.3甲方對目標公司截止股權轉讓完成日的任何債務、抵押、擔保、交易和承諾作出聲明和保證,并對乙方或處于乙方地位之正常人均不可能合理預計、理解的事項履行特別提示的義務;如發現屬股權轉讓完成日前財務報表以外的債務、抵押、擔保、交易和承諾,甲方應負責按原持股比例償還,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2.4除了向乙方披露的情況外,沒有涉及目標公司的、并且可能對公司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也沒有該等訴訟或仲裁的危脅。

6.2.5目標公司與稅務機關就公司到期應付的任何稅項不存在爭議或潛在的爭議。

6.2.6沒有任何解散目標公司的法院或政府命令或舉措。

6.2.7甲方保證目標公司在相關期間沒有簽訂或進行任何在其正常業務經營之外的、且不是以正常商業往來為基礎的合同、交易和事項。

6.2.8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甲方不能就協議股權向第三方轉讓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不能就協議股權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進行協商、談判或簽訂合同或其他文件。

6.3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的規定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6.4甲乙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向目標公司提供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股權登記過戶手續的全部文件。

7.違約責任

甲方與乙方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及保證,均構成違約。守約方除有權終止合同外,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人民幣____元的違約金,并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該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如雙方違約,各違約方應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8.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對本協議及附件的修改、變更,必須經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方可生效。

9.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9.1本協議及其附件的效力、解釋、執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

9.2與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9.3如在發生爭議之日起60日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則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________地人民法院起訴)。

10.簽署、生效及其他

10.1本合同應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10.2本協議在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10.3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目標公司留存____份、工商部門留存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6

甲方:

乙方:

為發展致富,搞活經濟,本著雙方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愿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養殖場及養殖的豬、牛轉讓給乙方養殖發展。

1、豬場及豬總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豬場每年出租費為貳仟元整(_____元),注:所用場地、豬欄、牛欄等。

3、豬、的數量:母豬_____頭,小豬仔_____頭,公豬_____頭,肉豬_____頭。

4、租期為:_____年整,即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付款方式:即

1、開始進場,應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農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到農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應付款給甲方貳萬元整。

3、到農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給甲方:貳萬伍仟元整。

4、其余款在_____年年底一次性付給甲方。

三、

1、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應保證水電通暢!水電費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租用期間豬場所需排污甲方需負責保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以上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受法律保護,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7

出賣方:簡稱甲方)、(簡稱甲方)買受方:(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縣街第3幢第層號房擁有的房產(商品套房),建筑面積為151.86平方米。其中套內面積137.64平方米分攤建筑面積14.22平方米(該房屋買賣合同為_0。號)。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負責。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上述房屋產權永遠歸乙方全權所有,任憑乙方支配使用。甲方不得再將該套房轉讓、抵押及處置。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其中甲方已辦按揭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1、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房產轉讓費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2、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辦按揭費用及房屋維修基金等合計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3、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己付首付款及甲方己交二個月按揭款,合計人民幣元整(大寫:整)。第三條、__萬元人民幣按揭款自年月起轉由乙方負責償還房貸本息及承擔編號為:)的違約責任,直至還清__房貸。若乙方中途拖欠拒不償還__房貸,本合同作廢,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叁萬元,甲方付還乙方向甲方所繳購房房款,甲方不承擔利息。第四條、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各項費用包括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無條件提供有關證件,積極配合乙方辦好房產過戶等手續。第五條、以上所有款項甲乙雙方當日交割清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按捌萬金額雙倍賠償對方。第六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經濟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見證在場人:_______________見證在場人:_______________見證在場人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8

在乙方按本協議的規定,合法地取得因出售本協議項下股權而獲得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項的任何時間:

1.如果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則乙方有權在通知甲方后終止本協議,并收回本協議項下轉讓股權:

(1)如果出現了對于其發生無法預料也無法避免,對于其后果又無法克服的事件,導致本次股權買賣事實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并且該違約行為使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

(3)如果出現了任何使甲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在實質意義上不真實的事實或情況。

2.如果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則甲方有權在通知乙方后終止本協議:

(1)如果乙方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并且該違約行為使本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

(2)如果出現了任何使乙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在實質意義上不真實的事實或情況。

3.在任何一方根據本條1、2的規定終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八、九、十條以及終止之前因本協議已經產生的權利、義務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協議中的權利,也不再承擔本協議的義務。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9

甲方: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就股份轉讓事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訂立,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同事宜。

一、股份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股份中的百分之_____的股份以____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其中包含股份資產及房屋押金和店內存貨),乙方同意按此價格的金額購買上述股份,參與共同合作經營。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當日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作為所轉讓股份的費用,附:甲方付收據一份交與乙方保留。

3、甲乙雙方按股份比例,共同出資__________萬元,作為的正常流動資金(附:甲方應出資_____萬元,乙方出資_____萬元。

二、保證

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店面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保或擔保并免遭第三人追討,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三、責任(合作細節)

1、甲乙雙方作為__________的員工,必須正常工作,遵守店內的一切規章制度,對違反規章制度和所有員工同等對待。

2、乙方作為__________的,享受正常的所有待遇及福利及正常支出費用(附勞動合同書中一切條款,正常有效。)

3、盈虧分擔,甲乙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按季度分享的利潤及分擔的虧損。

4、合同簽訂之時,店內一切產品及設備作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之成本,以外成本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出資承擔,一切保持不變,房間作為甲方福利,乙方不得有異議。

5、如店面發展擴大所需資金由甲乙雙方共同按股份合同比例出資,乙方不得有異議。

6、甲、乙雙方由于個人或態度與客人及社會人員產生矛矛盾造成店內任何損失,由本人負責全部損失。

四、時間

1、本合同有效時間為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合約期滿,乙方作為甲方合作考慮之優先對象,可以繼續續約持股。

五、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與甲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單方面強行解除合同,則不享受當季度分紅,并按時間長短甲方付給乙方部分的資金(如下:在合同第一年內,如乙方退出,甲方退還乙方總投入資金的百分之_____,在合同第二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還乙方總投入資金百分之_____,在合同第_____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還乙方總投入資金的百分之_____。合約期滿乙方可以選擇續簽合約或者憑收據合同拿回本金(本金為乙方簽訂合同的實際出資)(附:甲乙方簽訂的書面變更和解除合同書)。

2、合同期內甲乙雙方的股份都不得出讓,轉包給第_____人。

3、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阻止的外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自動解除。甲乙雙方無相互之責任。

4、當發生不可抗力之因素,本合同自動解除,甲乙雙方無相互之責任。

六、爭議解決

對于涉及到本合同以外的爭議,雙方本著互利互讓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各股東同意,并由各方簽字之時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_____份,分別由甲、乙各持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10

受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住址:

委托代理人: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轉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址:

委托代理人: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專利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本合同乙方將其_________的專利權轉讓甲方,甲方受讓并支付相應的轉讓價款。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本合同轉讓的專利權:

1、為_________(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2、發明人/設計人:_________;

3、專利權人:_________;

4、專利授權日:_________;

5、專利號:________;

6、專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7、專利年費已交至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實施或許可本項專利權的狀況如下:

1、乙方實施本項專利權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

2、乙方許可他人使用本項專利權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義務在_________日內將本項專利權轉讓的狀況告知被許可使用本發明創造的當事人。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證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應當在______日內通知并協助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與甲方辦理合同變更事項。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繼續實施本項專利的,按以下約定辦理:

第五條為保證甲方有效擁有本項專利權,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以下技術資料:

1、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及摘要附圖、請求書、意見陳述書以及著錄事項變更、權利喪失后恢復權利的審批決定,代理委托書等,(若申請的是pct,還要包括所有pct申請文件)。

2、中國專利局發給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書,中間文件,授權決定,專利證書及副本等。

3、乙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書,包括合同書附件(即與實施該專利有關的技術,工藝等文件)。

4、中國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指最近一次專利年費繳費憑證(或專利局的專利登記簿),在專利權撤銷或無效請求中,中國專利局或專利復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等。

5、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轉讓文件。

6、交付資料的時間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轉讓費后_________日內,乙方向受讓主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資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資料,如果是部分資料,待甲方將轉讓費交付給乙方后__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交付其余的資料。

7、交付資料的方式和地點乙方將上述全部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等方式遞交給甲方,并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的方式遞交給甲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甲方。全部資料的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六條過渡期條款

1、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至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乙方應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這一期間,所要繳納的年費、續展費(對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申請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由乙方支付。

2、本合同在專利局登記公告后,甲方負責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如辦理專利的年費、續展費、行政撤銷和無效請求的答辯及無效訴訟的應訴等事宜。(也可以約定,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支付。)

3、在過渡期內,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或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條本合同簽署后,由_________方負責在_________日內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事宜。

第八條為保證甲方有效擁有本項專利,乙方向甲方轉讓與實施本項專利權有關的技術秘密:

1、技術秘密的內容:_________;

2、技術秘密的實施要求:_________;

3、技術秘密的保密范圍和期限:_________。

第九條乙方向甲方保證:在本合同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

1、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

2、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

3、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

4、有強制許可證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計劃推廣許可”的情況;

6、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訂立時,乙方如果不如實向甲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使用費,并要求乙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第十條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在本合同成立后,乙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乙方無惡意給甲方造成損失,則乙方不向甲方返還轉讓費,甲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

如果本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乙方有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返還轉讓費。

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本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負責答辯,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第十一條甲方向乙方支付該項專利權轉讓的價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1、專利權的轉讓價款總額為:_________;其中,技術秘密轉讓價款為_________

2、專利權的轉讓價款由甲方_________(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3、雙方確定,甲方以實施研究開發成果所產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乙方有權以_________方式查閱甲方有關的會計賬目。

4、對乙方和甲方均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轉讓費需納的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由乙方納稅。

5、對乙方是境外居民或單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由乙方向中國稅務機關納稅。

6、對乙方是中國的公民或法人,而甲方是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則按對方國家或地區稅法納稅。

第十二條雙方確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三條改進成果歸屬

1、甲方有權利用乙方轉讓專利權涉及的發明創造進行后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征的新的技術成果,歸_________(甲方、雙方)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_________。

2、乙方有權在已交付甲方該項專利權后,對該項專利權涉及的發明創造進行后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征的新的技術成果,歸_________(乙方、雙方)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_________。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對乙方:

1、1乙方拒不交付合同規定的全部資料,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還轉讓費,并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1、2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資料辦理專利權轉讓手續(包括向專利局做著錄事項變更,每逾期一周,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逾期兩個月,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返還轉讓費。

1、3根據第六條,違約的,乙方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對甲方:

2、1甲方拒付轉讓費,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資料,并要求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2甲方逾期支付轉讓費,每逾期_________(時間)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逾期兩個月,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3根據第六條違約的,甲方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第十五條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_________為甲方項目聯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為乙方項目聯系人。項目聯系人承擔以下責任: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并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發生不可抗力;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九條解釋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條補充與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合同效力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條雙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1、專利——指乙方許可甲方實施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_________專利,專利號:_________,發明創造名稱:_________。

2、合同產品——指甲方使用本專利生產的符合企業標準或說明書的系列產品,簡稱產品,其名稱為:_________或_________或其他。

3、企業標準或說明書——指甲方制定的系列產品中每種產品的企業標準或說明書,其規定或說明的性能和功能指標,必須至少能夠體現產品的實用價值。

4、專利權轉讓——指乙方將本專利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甲方(全國獨家買斷),即甲方擁有接收專利資料(《專利證書》等)原件,設計、試制、生產、銷售合同產品,辦理專利著錄事項變更登記,將專利權再轉讓或再許可,以及在此技術基礎上申請新的專利等全部權利。

5、試制期——指簽約日起至其后的叁拾日止。試制期內,甲方必須盡力設計、試制合同產品,并制定企業標準或說明書。

6、第三方——指自然人或其營業執照載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與合同雙方的自然人或其營業執照載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不同的單位或個人。

7、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文件,經雙方以_________方式確認后,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技術背景資料:_________;

2、可行性論證報告:_________;

3、技術評價報告:_________;

4、技術標準和規范:_________;

5、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為:

1、為保證雙方能及時交換意見,約定以電子郵件作為商議合同條款交換意見的方式。收到對方合同草案或意見,必須在_________個工作日以內,確定或修改,并發電子郵件給對方。過期答復,則本合同條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議。

2、本合同自簽約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中,對其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和增減,都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署書面文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發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災,水災,地震,戰爭等)時,甲方以有效證明及時通知乙方,本合同終止執行,已發生的費用不再退還或結算。

4、本合同用中文打印,一式_________份,乙方、甲方、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合同簽訂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關及雙方所在地的專利管理部門各存一份。本合同及以后雙方的重要來往函件不論寄或發(掛號郵寄件、電子郵件發的掃描件、傳真件),以中文打印并簽字蓋章為有效。

轉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受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1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于年10月19日簽訂一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約定甲方將位于東莞市洪梅鎮梅沙村洲尾尾(土名)一塊面積為45.69畝的土地出讓給乙方使用等【具體見東莞市洪梅鎮法律服務所()東洪法見字第94號見證書】。現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就乙方將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自己的權利義務轉由丙方享有和承擔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所享有的權利全部轉歸丙方享有,義務全部轉由丙方承擔。

二、本協議簽訂之前甲方向乙方履行的合同義務視為甲方已向丙方履行,乙方向甲方履行的`義務視為丙方已向甲方履行。

三、本協議簽訂后,甲丙兩方重新簽訂一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作為前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替代。如新簽訂的合同與原甲乙兩方簽訂的前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不一致的,以新簽訂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為準。

四、乙方與丙方關于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內部條件,由該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與甲方無關。在本協議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前,依照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甲、乙方之間若有未結清之權利義務的,由甲乙雙方自行結清,與丙方無關。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持一份,見證單位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本協議簽訂時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協議簽署日期:年月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1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就房屋轉讓事項,經協商一致,并經房屋所有權人___同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___區的房屋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的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該房屋始建于___年,房屋結構為___結構,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第二條價格

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時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項。

甲方應在_____前將該房屋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水電費、有線電視費等。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簽定之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

第四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五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4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總款向甲方索賠____倍處罰賠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六條關于合法、權屬的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使用權或其他產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九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13

(甲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和房屋裝修等;營業設備等全部歸乙方。

四、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備注: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日期:日期: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14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畝果園轉讓給乙方經營管理,就轉讓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______畝果園及果園內所修建的住宅房屋、果棚及配套農機具,經協商作價為¥____________元(大寫)轉讓給乙方經營管理。

二、甲方配合乙方辦理本果園合同的過戶手續,合同轉讓費由乙方自行承擔,如遇甲方不配合轉讓本果園合同,按甲方違約處理。如遇乙方不配合甲方辦理過戶手續,不承擔合同過戶費,甲方有權收回本果園,不退本協議定金。

三、付款方式: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______元(大寫)作為本合同的轉讓定金,剩余______元等公家合同轉讓給乙方以后,由乙方一次性付完,如乙方不能付完,按乙方違約處理。

四、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以前的所有關于本果園的`債權債務及果園所欠公家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辦理,與乙方無任何關系。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遇甲方違約由甲方付給乙方本協議定金的雙倍的違約金____________元整(______元)。如遇乙方違約本協議的定金甲方一概不退還乙方,并收回果園另作處理。如遇特殊情況單位延遲合同過戶時間,不存在雙方違約。甲乙雙方另作協商處理。

注:原始合同及住宅房屋及所有的農機具已經交給乙方保存管理(如原始合同及所有的農機具丟失,與甲方無關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15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 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具體轉讓事宜如下:

一、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轉讓費用共計人民幣大寫:壹拾萬元整。

二、臺球廳內的設備歸乙方所有。設備包括臺球桌6臺、現有的沙發及桌椅板凳等。

三、轉讓后的經營活動歸乙方所有,經營中發生的所有事故及責任都屬于乙方,與甲方無關。

四、甲方與房主簽訂的原租賃協議不變更,由乙方繼續使用。

五、此協議一式兩份簽字有效,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做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16

甲方(轉讓方):身份證號:

乙方(頂讓方):身份證號:

丙方(房東):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達成下列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號的門面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在甲方轉讓租期滿后,租期按照原租賃協議順延并由乙方與丙方按原合同條款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影響租期自動順延。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位于_________的店鋪(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該店鋪的所有權證號碼為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第四條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甲方在合同簽訂次日向乙方騰讓鋪面并交付鑰匙。

第五條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

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______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同意甲轉讓店鋪,如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丙方按照轉讓費用補償給乙方。

第八條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裝修損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轉讓費的15%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后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轉讓費的15%的違約金。

第九條違約責任:(1)甲方保證該店面有合法承租并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店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超過7天乙方有權解除合同;(3)丙方保證該房屋為其合法所有并有權進行出租等,否則應該賠償乙方轉讓費用同等的損失。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簽訂地點:

甲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項:

(初出茅廬,不是很熟悉,最好仔細看一下,有無錯別字,編輯一下格式什么的,合同是要保障三方的利益最大化,不可能自己一昧的占便宜,不然有可能導致合同可撤銷或是無效的情況喔)

1.轉讓的時候聯系到業主本人,確認一下房屋產權證以及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的一些證件

2.最好去工商局查一查各種稅務的情況。

3.查一下店面里的水和電的繳納情況。

4.最好在簽字處蓋章或者是按手印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17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是由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2、該示范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買賣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辦公室咨詢。

3、凡在20__年9月1日后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所銷售、采購建設工程材料的,適用本合同文本。

4、本合同所稱建設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各類材料、建筑構配件和相關設備。

5、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6、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7、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8、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等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轉讓的合同怎么寫篇18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位于轉讓乙方,雙方就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的茶樓轉讓給乙

方,轉讓內容為茶樓套設備設施的所有權。

三.甲方將年月至年月的茶樓房屋租金

及原—租賃合同中房屋押金元轉讓給乙方,乙方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

三.茶樓轉讓金額為元,轉讓金

以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合同簽訂生效時.

四.轉讓后該茶樓與甲方無任何關系,甲方不得主張任

何權利.

五.乙方從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應履行原甲方與房東或在原合同的.基礎上與房東另簽訂合同.

六.如房東在與乙方鑒訂合同時,提出超出原租房合同

的條件,甲方負責協商,協商不好則廉租房合同維持不變,由乙方將房屋租金交與甲方,由甲方代交.如交房租時乙方

未將房租交與甲方,甲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東執一份.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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