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合同自動離職能否扣工資
沒合同自動離職能否扣工資
沒合同自動離職不能扣工資。
無論怎樣離職,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都無權扣押勞動者工資。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突然離職給單位遭成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也不能克扣勞動者工資,如果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扣押工資的,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舉證
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一)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二)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三)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四)房貸收入、繳稅證明,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五)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六)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最好有原件;
(七)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最好有原件;
(八)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最好有原件;
(九)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十)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十一)錄音。
為了達到索賠成功,只證明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還遠遠不夠,還要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年限等等,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細心工作。在以上的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有的時候還不能說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采納,還要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技巧來達到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納。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的注意事項
1、適用“雙倍工資”的范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 如何定義勞動合同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后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 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
3、“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余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個月未簽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訴。
4、“雙倍工資”該怎么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5、“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未簽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怎么寫
未簽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寫法如下:
1.首先需要寫明申請人、用人單位以及被申請機構的基本信息;
2.最重要的需要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由相關證明材料的列明證據材料并說明其來源;
3.最后由申請人簽字,注明日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確認。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仲裁委員會收取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勞動合同上面可以修改嗎
勞動合同上面可以修改,勞動合同經過雙方協商確認后,可以涂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