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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制度范文

時間: 新華 制度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篇1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39;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準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并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審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離職管理的審批權限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審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范:

一、工作流程:

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員工提出辭職申公司提出辭退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申請單》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子公司辦公室離職審計/審批《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離職交接《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薪資核算/社保終止《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離司/離職分析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申請規范及要求:

1、辭職:

①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后,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后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進行面談并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信息的《離職申請單》中注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四):

①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愿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并簽名后,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愿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后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范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員工離職原因并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并簽名。

(三)、離職審核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后生效,并確定離職日期。審核權限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準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后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后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并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范

一、工作流程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擅自離職事項違紀事實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相關規章制度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后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通過辭退決定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郵件寄離職交接(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停發薪資、終止社保。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員工所在部門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范: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范: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后依人事管轄權限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并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范:

1、辭退決定做出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范: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范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后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系轉移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后,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系。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沖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離司和離職證明規范: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后,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后,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保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條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篇2

一、目的:

為使員工能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離職,且不影響正常工作,公司能及時了解員工動態,適時留住人才和補充人員,特制定本程序。

二、范圍:

公司全體人員。

三、員工離職流程:

1、名詞定義:員工是指本公司所有人員。作員是指本公司從事制造等相關崗位的人員。職員是指本公司除作員之外的所有人員。

2、員工離職類別: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辭退、開除、解職、自離五類。

1)辭職:是指員工本人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辭退:是指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表現,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開除:是指員工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達到開除的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4)解職:是指達到勞資雙方約定的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的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關系。

5)自離:是指員工當月曠工四天或年累計曠工七天,自動終止勞動關系。

3、員工離職標準:

1)辭職:試用期內員工辭職,作員按車間規定要求提出辭職,職員可隨時提出辭職。試用期滿后,有簽定合同協議的按合同協議規定的時間提出辭職;未簽定合同協議的,作員辭職須提前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職員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到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結清帳款。否則作員須支付400元經濟補償金,職員扣除一個月平均工資。簽定保密協議的職員按保密協議規定執行。

2)辭退:公司辭退員工,在試用期內,可隨時書面通知當事人;試用期滿后,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未提前通知,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被辭退員工須辦理完交結手續,結清帳款。工資結算到離職之日。

3)開除:被開除員工,無須提前通知,也不發給經濟補償金,公司通知之日即為被開除之日,員工須即時辦理交結手續,結清帳款。如被開除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賠償責任。

4)解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公司通知被解職員工辦理交接手續,結清帳款,如被解職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5)自離:員工當月曠工四天或年累計曠工七天,第五日或第八日起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不發給任何工資和補償,責令其搬離公司。

4、員工離職程序:

1)員工需辭職時按規定的期限條件申請,本人填寫《辭職申請單》,注明清楚離職原因并寫明自愿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申請日期和預離職日期后交部門文員,由部門文員轉交部門負責人。

2)公司有辭退、開除、解職員工時,由部門文員或部門負責人開具《離職通知單》,經各級審核批準后通知到當事人。

3)部門文員將部門負責人簽好的《辭職申請單》或《離職通知單》送交部門副總審核,然后交行政人事部審查,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交總經理(常務副總)批準。

4)作員由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副總審核批準后,交行政人事部審查批準即可,職員需交總經理(常務副總)最終批準。

5)離職單批準后,由行政人事部保留《辭職申請單》或《離職通知單》,到離職日時,行政人事部通知到相關部門或人員再辦理移交手續。

6)離職移交時,由本人填寫《員工辭工(辭退)表》(即移交單),部門文員收取相應移交事項和物品及計算考勤工資,交部門負責人簽署。

7)部門移交完成后,作員拿移交單到宿舍登記,職員到宿舍和飯堂登記,宿舍和飯堂管理員簽名確認。

8)再到行政人事部計算工資,到財務部簽字領取工資。

9)工資領取后,到行政人事部開具放行條和離職證明書(僅限于辭職人員),按指定的時間搬離公司。

10)自離人員由部門文員提交名單到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清查并除名。

四、權責: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總經理(常務副總)核準。

2、本制度由簽發之日起開始實施,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3、本制度所附之流程圖及表格與其具有同等之效力。

4、之前有如此相應之規定以此為準,本制度如有變更將另行制定。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篇3

一、入職手續辦理:

1、招聘原則:

a、因事設崗,因崗擇人;

b、先店內,后店外;

c、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2、招聘條件:

a、一線面客員工基本要求:年齡:18-26歲,實際表現無劣跡,品質優良,身體健康,氣質高雅,高中以上學歷(特殊崗位或有特殊技能可適當放寬),普通話標準(英語或其他語種流利可優先考慮)。身高:女158cm以上,男170cm以上。

b、后勤或其他工種則根據部門及崗位需要。

3、招聘程序及步驟:

a、用人部門根據本部人員編制及淡旺季等情況通過與人事部協商有計劃地招聘人員。

b、員工提出辭職,部門應在三天之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事部,以便人力資源部提前進行人力調配。

c、面試:任何面試人員必須首先到人力資源部面試,經人事主管考核簽字后方可到用人部門進行第二次面試,由用人部門確定職位、工資、入職日期(每周一,若有特殊情況請預先通知人力資源部),后返回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復核,再逐級審批后方可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各級別員工入職最終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表:

d、入職前員工必須準備好如下資料:身份證、本人有效學歷證、相關資格證書、健康證、照片、制服押金300元。全體員工須辦理深圳戶口擔保手續(詳見深圳擔保要求),保安員須有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39;無犯罪紀錄&39;證明書。

e、入職手續辦理時間為每周一,入職培訓時間為每周二及周三,到部門報到時間為每周四,部門在三個月內必須安排新入職員工進行部門內部的業務知識及技能培訓。

二、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辭職須向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內提前七天,試用期后提前三十天,否則扣除七天(試用期內)或三十天(通過試用期轉正后)工資作為提前通知款。

2.部門在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后,應首先了解辭職原因(可以挽留應盡量挽留),后由部門填寫離職審批單,經員工本人及部門經理/總監簽字后于三天內送交人力資源部,員工辭職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表:

3.如員工屬自動離職(連續三天曠工),則部門應于第四天將離職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

4.被開除員工的部門應于當天上報離職審批表至人力資源部并通知員工。被開除員工須于即日辦理離職手續,大廈將永不再錄用。

5.如部門根據營業需要進行裁員,應提前七天(試用期內)或一個月(通過試用期轉正后)通知員工本人,并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力資源部。

6.經過以上級別逐一審批后,在最后工作日由員工本人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清單,并于三天內辦完全部離職手續及結賬手續。

7.未過試用期的員工辭職時須扣除培訓及其他有關費用100元。

8.如因劣跡被大廈開除或辭退的&39;員工將永不再錄用,被裁員的員工將根據其表現在一年以后考慮再錄用。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篇4

一、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

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39;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后,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權限:

崗位審批人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部門主管√√__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__√√董事會__×√

2、辭退、除名

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審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印鑒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篇5

物業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1新進人員在職未滿7天如申請辭職將無薪結算;入職超過7天并且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

2.2.2試用期滿辭職:主管級以上及財務人員辭職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于雇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定:

初審(提報)

復審

審核

核準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并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離職程序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并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后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后,保安監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簽準離職以前或已簽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后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范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篇6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離職手續完備表》,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解除條件

2.1.1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篇7

一、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員工勞動關系解除的類型、條件及有關規定。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

二、引用標準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2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相關配套法規。

三、職責

3.1人力資源部是員工離職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辦理員工離職審核及面談、離職手續,核算員工離職前的工資、福利等項目。

3.2各部門經理負責審核員工離職事項,確定員工最后工作日以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3.3財務部負責結清員工借款。

四、工作程序

4.1離職類別及條件

4.1.1辭職:合同期內,員工可以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⑴試用期內員工辭職應提前3天書面向公司提出,試用期滿后須提前30天書面申請。

⑵一般情況下公司應同意員工辭職,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a.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

b.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c.在勞動合同或與勞動合同有關聯的專項協議中約定有必須服務期,且必須服務期未滿的。

4.1.2資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天書面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⑴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⑵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⑷因經營業務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機構調整、崗位撤并等,致使員工的崗位消失的;

⑸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或因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體力、健康狀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部門或工作地點,員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作調整的。

4.1.3協商解除

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隨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須經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解除。

4.1.4違紀解除

員工有不法或違紀行為的,公司可根據《勞動法》第39條規定或公司《員工紀律條規》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4.1.5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含),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4.1.6終止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公司與員工均有權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4.2離職流程

4.2.1用人部門或員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

4.2.2部門經理收到申請表2個工作日內,與員工談話,確定員工的最后工作日,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部。

4.2.3人力資源部審核,視權限批準。如屬員工辭職,還應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4.2.4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人力資源部在最后工作日前3天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發放《離職手續表》到財務部結算借款和工資福利。

4.2.5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人力資源部于最后工作日當天辦理退工手續。

4.3離職談話

4.3.1員工提出辭職時,部門經理應與員工確認以下事項:

⑴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⑵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⑶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⑷離職員工如與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和服務期協議等專項協議的,所在部門應根據協議的約定,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4.3.2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希望其留下積極、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作為公司持續改進的參考(詳見《員工離職面談記錄》)。

4.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

4.4.1賠償金

公司或員工根據本辦法4.1.1或4.1.2條提出解除合同,如未按規定提前通知的,則按實際不足天數計算賠償金支付給對方。

4.4.2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⑴公司根據4.1.2或4.1.3條規定,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一次性計發經濟補償金;

⑵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24個月。

4.4.4解除合同的醫療補助費

僅在公司根據4.1.2中第⑴項解除合同時,除發給經濟補償金外,公司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4.4.5計算方法與標準

⑴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實得工資為計算基數,其中按4.1.2中第⑴和第⑶項解除合同的,如員工月平均實得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算。

⑵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均根據員工在公司的連續服務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⑶本辦法所稱實得工資,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全部工資性收入。

⑷離職的當月不考評績效也不計發績效工資。

五、相關表式

5.1《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

5.2《離職面談記錄表》

5.3《員工離職交接手續單》

六、本規定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合同終止

第五條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于續簽合同通知的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

第三章合同解除

第八條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周內進行溝通,溝通后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十條辭職

(一)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

第十一條擅自離職

(一)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辭退、除名

(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三)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事業部主任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員工離職申請獲準后,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離職移交規定

(一)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準后的一周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后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后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員工離職后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系、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進行相應移交。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篇9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后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

2、開除程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準后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三、自愿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系,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后,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自行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于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六、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八、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類型的離職行為(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并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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