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書樣本
合同可以促使雙方規范承諾和履行合作的過程,從而使合作的結果完美化、合法化,降低違約風險。解除合同書樣本怎樣寫才正確?接下來給大家整理解除合同書樣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解除合同書樣本篇1
購房合同解除銀行貸款怎么辦?
由于我國的房價是比較高昂的所以很多人在買房子的時候是通過貸款的方式進行購買的,在大家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貸款也是同時生效的,那么購房合同解除銀行貸款怎么辦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吧。
你發現開發商將房屋又出賣給第三人時,你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旦解除,必然會打破原本和諧的房屋按揭關系。因為你的借款目的是為了購買房屋的需要,且你作為抵押人的前提必須是你對抵押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權。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將導致借貸關系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抵押權的法律基礎也將喪失。為了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兩個獨立合同之間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可見,法律支持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一、購房合同解除后貸款合同怎么辦一些消費者在通過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之后,有時會產生如此困惑:按揭貸款購房是否可以退房?回答是:按揭貸款所購房屋是可以退的,也就是按揭貸款的.購房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只要開發商出現了上述情形,如交房嚴重逾期或質量低劣等,符合法律或購房合同中規定的解約條件,購房者就可以依法解除購房合同。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買房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獨立于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購房的合同并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
一般在買賣房產時,由于當初買房時是按揭貸款買房,因此在賣房時,不得不涉及按揭貸款的處理,而這一問題往往牽涉很多的法律問題。下面,就為你仔細講解一下購房合同解除貸款怎么處理的具體分析。
二、解除購房合同后按揭貸款怎么還如上所述,購房合同解除以后,購房者還是必須要償還貸款的。
那么,解除購房合同以后,按揭貸款應當怎么償還?由于購房合同被解除,開發商從買家處取得的所有購房款項均應返還買家。然后,買家應依據《貸款通則》第32條第5款: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的規定,與銀行協商將剩余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
實際上,這種還款方法是一種理論上的做法,實踐中很難這樣操作,因為買家所購房屋已經向銀行做抵押。如果買家拿到這筆錢后不還銀行,銀行只能行使抵押權,拍賣或變賣已設定抵押的買家所購房屋。
但此時房屋已不歸買家所有,處分該房屋就損害了開發商的利益,開發商絕不會吃虧。那么,實踐中,解除購房合同后按揭貸款怎么還呢?實際上,只能由開發商將應退購房款分為兩部分,其中屬于買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買家。
屬于買家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并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30條之規定:“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從而接收還款,終止借款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52條之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貸款合同終止后,抵押權即告消滅,當事人應辦理相關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解除合同書樣本篇2
致: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先生/女士:
本人與貴公司做為雙方當事人于20____年1月5日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第八條"交付期限"約定貴公司(作為房屋出賣人)應當在20____年4月30日前向本人交付合同項下的房屋(泰大國際家居博覽中心2#樓4層號和號房),但截至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貴公司不能向我交付房屋。依據本合同第九條規定,貴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現本人正式函告貴公司:
1、本人與貴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自貴公司接到此函之日起解除。
2、請貴公司于本通知函送達之日起日內退還本人已付的全部房款及相應的違約金,逾期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退款之日止。
3、對于貴公司在合同中附加的'顯失公平的條款及《合同補充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制式合同的有關規定,均屬無效條款。
如果貴方拒絕我方的要求,我方將啟動法律程序并采用媒體曝光等方式,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請貴公司及時處理!
業主簽名:______業主電話: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合同書樣本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雙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解除勞動關系及經濟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即行解除,工資結算至解除勞動關系日。
2、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計:________元作為經濟補償。
3、乙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與用人單位辦理好移交手續,同時對甲方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秘密資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39;言論,如因泄密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4、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履行時的權利義務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終止,并無任何不了事宜,確認對工作期間的薪資及相關費用已結清并無任何異議。雙方對協議解決勞動關系程序及結果均無任何異議,保證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訴訟請求。
5、本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書樣本篇4
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協商解除、也可法定解除還能約定解除。我給你找個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合同相關問題你看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______、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解除合同書樣本篇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協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日解除雙方于月訂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的勞動合
同。乙方工資發放至年月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
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愿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并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
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后,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于甲方的所有財物,文件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
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單位(蓋章):乙方(簽名):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解除合同書樣本篇6
茲有本單位職工__,性別__,年齡__,住址__。
勞動合同期限為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__,
根據《勞動法》第X條,第X款,第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20__年__月__日
解除合同書樣本篇7
甲方:AA公司
乙方:(員工工號:)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二、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AA公司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合同書樣本篇8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性別____ ,年齡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 ________條 第________款 第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一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