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訂立程序
電子合同的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即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同意的,那么應當作出承諾,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成立。
合同訂立的原則
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這樣,合同的訂立才有意義。
1、公平的原則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原則主要強調了三點:
(1)強調了簽約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顧。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也不允許以小訛大、以窮吃富。
(2)強調了簽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充分協商,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達成一致協議 (凡是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違反對方真實意愿的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3)強調了簽約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調撥,一般來說它應是有償的。
因此,訂立合同,必須將公平、公正貫穿始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將公平作為出發點,這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前提條件。
2、誠實信用的原則
講誠實、守信用,是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往來中應遵守的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準則。不誠實、不講信用是經濟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國各級政府組織企業開展的“重合同守信譽”活動,就是為了促進合同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度,進而促進企業依法管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即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同意的,那么應當作出承諾,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訂立有哪些內容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對于書面的協議的規定都是非常的明確的,之所以要求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就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一些糾紛的時候,可以依據書面的合同向法院起訴。
合同訂立需注意哪些問題
1、擔保問題。
(1)保證。在各種經濟合同中,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在使用保證方式時,應當注意:第一,選擇的保證人必須有擔保能力。第二,訂立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僅提供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保證人僅口頭同意保證,這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證。第三,明確保證的范圍。保證人具體保證什么,要由三方協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寫明。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范圍含糊其辭,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糾紛。
(2)抵押。訂立抵押條款,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保特權,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定金。一般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第二,定金數額應不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2、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應特別注意詐騙分子通過收取預付款進行詐騙,所以,支付預付款要謹慎從事。
3、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1)是選擇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有效的仲裁條款,那么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
(2)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法院管轄條款時,應注意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4、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問題。
(1)合同的簽字蓋章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的審查把關。發現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簽字蓋章。第二,合同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
(2)合同的公證和鑒證。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鑒證手續后合同才生效,那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合同公證或到鑒證部門辦理合同鑒證。
5、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問題。
(1)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應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簽訂書面合同才有效。
(2)合同的內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一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