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是:
1.平等協商。
平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必經程序。集體合同草案擬訂后,不論由哪一方提出要約,對方都不得拒絕。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帶領企業行政管理人員與企業工會帶領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及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在平等協商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應在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基礎上,求同存異。對個別有爭議的重大原則問題,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2.審議。
當事人雙方協商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文本后,應提交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在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上,應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就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各自承擔的義務作出說明。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加強對集體合同內容的審查和有利于對集體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在沒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可以組織職工代表審議。
3.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文本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和工會代表全體職工簽字。
4.登記。
集體合同簽字后,應于3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其全部附件一式3份提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登記部門接到登記申請后應于7日內辦理完登記手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合同登記申請后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公布。
集體合同登記生效后,企業必須將合同文本復制多份,至遲在半個月內告知全體職工,不得延誤。集體合同應張貼在車間、科室等引人注目的地方,或放在專門為集體合同設置的櫥窗內。
集體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集體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一方或者雙方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請協調;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九條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集體合同變更的主要情形
1.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集體合同需要哪些條件
解除集體合同需要以下條件,只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才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2.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
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
4.企業破產、停產、轉產,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5.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
6.由于當事人一方違約,使集體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7.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
集體合同法律效力規定
體合同法律效力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一方簽訂集體合同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