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
1、領取考試監考安排表后,認真熟悉并明確本世紀次考試的性質、任務以及教務處對本次考試的總體安排情況;
2、考前30分鐘到教務處領取督考記錄本并到排定的地地點值班,做好督考的各項工作。
3、了解各班應到人數,實到人數,查明情況。
4、教師發考卷做好各班試卷協調工作,若有試卷不夠現象,及時與考務辦公室(教務處)聯系解決。
5、考試期間要堅守崗位,巡回在教學樓值班,督促監考教師嚴格監考,若有違紀現象發生,請給予及時提醒、幫助,并作出相應的值班督考記錄。
6、若有學生違紀作弊現象發生,及時查明情況后,嚴肅果斷地作出處理,并作下記錄。
7、考試期間要設防法排除各種干擾,保證教學樓的安靜。
8、考試結束到點,要督促監考教師按時收卷,不得拖延。
9、考試一結束,要巡回查看教學樓內的各個考場,查看是否有漏收試卷發生,并作下記錄。
10、本次考試結束后,把督考記錄本交回教務處。
11、督考結束后,對缺曠、遲到的監考教師給予爆光,并根據情況作相應的處罰。
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2
為了維護校園的安全和穩定,保證學校在夜間、節假日期間信息暢通,及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和問題,確保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值班人員為全體校處級領導干部及工會主席和校團委書記。
二、學校辦公室是學校上課期間的日常行政值班工作安排管理部門,保衛科是學校節假日安全與行政值班帶班工作的安排管理部門,各自負責統一排定值班時間表,并對值班工作進行協調、督促、檢查、考核。值班安排表在值班室張貼或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三、學校行政值班分為日常夜間值班、節假日值班和寒暑假值班。
1、日常夜間值班。行政值班領導每天安排兩人,必須從早上7:00至晚上11:30,負責當天學校的常規管理和學生矛盾糾紛的及時排查處理,以及兩操、晚自習時班主任的考勤考核、學校安全穩定及綜合治理等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關閉手機和不接電話。
2、節假日值班和寒暑假值班。節假日和寒暑假值班實行輪轉值班安排制,每天安排一名領導值班,值班時間為早上9:00—11:30,下午2:30—5:30,晚上8:00—11:00。負責對值班期間保衛科安排的安全執守人員、保安隊員上班情況及各部門安排的加班人員進行考勤考核記錄,同時全面負責學校安全穩定及綜合治理等管理工作,并及時填好《節假日安全值班記錄》,不得以任何理由關閉手機和不接電話。
四、值班地點為學校門衛室(8267842)或領導自己的辦公室。節假日期間值班的領導,請到門衛室保安隊員處領取安全值班記錄本,凡是要進辦公室的領導請找保安隊員幫助開門,值班結束后,請及時通知保安隊員鎖好辦公區大門。
五、值班職責與要求
1、行政值班領導和學校安排的其他值班人員都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服務意識,高度重視行政值班工作,嚴格遵守值班紀律,認真負責地處理有關值班工作事務,提高“以人為本”的服務意識,增強關愛師生員工的責任心和義務感,及時妥善處理好各類突發情況和問題。如遇到緊急重大事件,應立即向校長和分管校領導匯報,同時與有關職能部門聯系,及時處理、控制事態,將影響或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2、行政值班領導和學校安排的其他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應加強巡視工作,密切注意校園內部的安全情況,尤其要加強對要害部位的檢查,增強防火、防盜及自然災害的防范意識,提高警惕性,及時糾正并處理違法違紀行為,杜絕安全隱患,確保校園安全穩定。行政領導要做好學生早晚自習、學生宿舍、食堂等地的巡視巡查工作。
3、行政值班領導和學校安排的其他值班人員應確保固定值班電話處于良好的待機狀態,不得隨意私自占用,接聽電話、接待來訪、處理事件要文明禮貌,力戒簡單粗暴。值班執守期間,值班人員的手機應始終保持開通狀態。
4、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值班期間不得飲酒,不得在當班時處理私事,如因故不能到班,應將替、換班情況提前向學校辦公室或者保衛科取得聯系。
5、值班人員要認真填寫相關值班工作記錄,詳細記錄檢查、巡視、事務處理等有關情況,做到真實準確、全面清楚,如遇特殊情況,應向下一次的接班人員講明,以便更好地處理問題。值班領導值班期間到門衛室領取《節假日安全值班記錄本》,不得將《節假日安全值班記錄本》帶出值班室,值班工作結束后要及時把記錄本交到門衛室,最后由保衛科收存保管。
6、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保密法規和保密紀律,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涉密信息或要求保密的事項。
六、學校按相關規定標準給予值班和加班補貼。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和未經學校同意無故缺席者,除扣除當日值班補貼外,還將視其情況由學校主要領導給予口頭批評或通報批評,并與個人年度考核掛鉤;如因失職或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應責任。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3
1、學校行政例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學校工作計劃和行政會議的決定,布置階段性和日常性工作任務,研究完成任務的方法、途徑與要求,交流、檢查工作完成情況,使學校各項工作穩步有序地按計劃進行。
2、行政例會由校長主持,出席對象為學校中層及以上班子成員。
3、行政例會原則上每周周五召開一次。
4、全體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不得無故缺席,會議出席情況嚴格考勤。
5、會議主要內容應事前通知,與會人員應做好會前準備,并認真參加討論,學校重大決定必須在行政例會上討論決定。
6、布置的各項工作應明確、具體,各部門應積極接受任務,按要求和時限保質保量并創造性地完成。
7、會議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對未能出席會議的.同志認真做好傳達或轉達。
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藥品行政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依照條例履行藥品行政保護職能的行政機關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藥品行政保護辦公室,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受理和審查藥品行政保護申請、藥品行政保護撤銷申請、侵權處理申請;
(二)提出授權或駁回的意見;
(三)提出對藥品行政保護撤銷和侵權處理的意見;
(四)設立登記簿,對藥品行政保護的申請、授權、駁回、撤銷、終止等事項進行登記;
(五)對藥品行政保護的受理、授權、駁回、撤銷、終止等有關事宜進行公告;
(六)辦理與藥品行政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條例所稱藥品獨占權人是指對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的制造、使用和銷售享有完全權利的人。
第五條條例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第二章行政保護的申請
第六條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尚未在中國銷售是指提出行政保護申請的藥品尚未合法地進入中國境內的藥品流通市場。
第七條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代理機構是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機構。
第八條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以及其他行政保護文書的格式,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外文是指申請人所在國的官方語言。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申請藥品行政保護事宜時,應當委托中國的代理機構辦理,并簽訂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代理機構遞交條例第八條和本細則規定的申請文件時,應當同時遞交申請人的委托書。
第十一條一項藥品行政保護申請只限于一種藥品。
第十二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
(二)申請人的國籍;
(三)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
(四)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的名稱(通用名、商品名、化學名)、化學結構式、配方、劑型、適應癥、用法、用量、工藝制備方法簡介;
(五)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的簽名(印章);
(六)申請文件的清單;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申請文件應當整齊清晰,附圖應當標準規范,不得涂改。
申請文件中涉及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中國統一的規范用語。
第十四條申請人遞交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二)、(三)項文件,應在其所在國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或證明手續。
申請人遞交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四)項文件,應在中國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第十五條申請人遞交的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四)項文件是制造藥品合同書的,與其簽訂合同的中國企業法人必須持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遞交的是銷售藥品合同書的',與其簽訂合同的中國企業法人必須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申請人遞交制造或者銷售合同書時必須附有中國企業法人的上述證、照復印件。
第十六條申請人提出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應當提交有關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文件的。
第十七條在獲得藥品行政保護證書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藥品行政保護申請的,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和藥品名稱。
第三章行政保護的期限、終止、撤銷和效力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之日,是指藥品行政保護證書上寫明的日期。
第十九條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公告事項,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
第二十條在藥品行政保護期內,藥品獨占權人應及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其藥品獨占權持續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依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一式兩份。
《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名稱、地址及國籍;
(二)被請求人的名稱及地址;
(三)被請求撤銷的藥品的名稱及授權號;
(四)請求撤銷的理由及證據。
一項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申請只限于一種受行政保護的藥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藥品行政保護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并發給受理通知書。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藥品獨占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被請求人沒有如期陳述意見的,不影響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第二十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請求審查終結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撤銷藥品行政保護或者駁回撤銷請求維持藥品行政保護的決定,送達有關當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在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日前獲準進行臨床研究,且在藥品行政保護授權日前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生產的同一藥品,在藥品行政保護授權之后,可以在批準范圍內繼續生產、銷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四章侵權處理
第二十五條獲得藥品行政保護的獨占權人請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止侵權行為的時效為二年,自該獨占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受行政保護的藥品被侵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藥品獨占權人申請制止侵權行為,應當提交《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
《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國籍;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三)被侵權的藥品的名稱及行政保護授權號;
(四)請求處理事項;
(五)侵權的事實及證據。
《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備具副本。
一項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只限于一種藥品。
第二十七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制止侵權申請,應當受理,并將《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可以召開由制止侵權行為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參加的聽證會,對侵權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第二十九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就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作出認定。
被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侵權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制止其侵權行為。
第三十條因藥品行政保護侵權引起的經濟賠償問題,藥品獨占權人可以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侵權認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第三十一條在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處理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對該項藥品行政保護提出撤銷申請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中止侵權處理程序,待撤銷程序終結后,再根據情況恢復或者終止侵權處理程序。
第五章費用
第三十二條申請藥品行政保護或辦理其他有關事項,應當分別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
(二)審查費;
(三)年費;
(四)公告費;
(五)證書費;
(六)請求撤銷費;
(七)侵權處理費;
上述各種費用繳納標準,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在遞交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的同時繳納申請費;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公告費和審查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繳納不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獲得藥品行政保護的藥品獨占權人應當在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公告費和當年的年費;在藥品行政保護有效期內,應當于每年度最初的兩個月內繳納當年的年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繳納不足的,視為自動放棄行政保護。
第三十五條請求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應當在遞交《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的同時繳納請求撤銷費。
第三十六條申請制止侵權行為的獨占權人應當在遞交《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的同時繳納侵權處理費。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各種費用由代理機構代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第一日不計算在內。
期限以年或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屆滿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5
為協調好各室的工作和教育教學工作。保障學校各項工作有序的開展,特制定工作會議制度。
一、校長:
1、每月召開一次行政工作會議。
(1)月初工作安排。
(2)月末:對下步工作進行安排。
2、每周一召開一次行政例會,總結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3、召開教學、德育及音、體、美、電教、圖書、保衛等工作會議、專題研究工作。
4、遇有重大工作隨時召集。
二、副校長:
1、召集教導會議每周一次。
2、教學工作會議。
3、班主任會議。
4、教研組長會議。
三、教導處:(主任召集)
1、教導月、周工作會議。
2、教育工作專題會議。
3、教學工作專題會議。
4、教案、作業檢查會議。
5、教師骨干會議。
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6
1、學校行政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校長根據學校工作計劃和校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布置階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研究完成任務的方法與要求,檢查、總結任務完成的情況,使學校各項工作穩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標前進。
2、學校行政工作會議由校長主持召開,也可按校長辦公會議決議委托一名副校長主持召開。
3、學校行政工作會議的出席對象為校級中層以上干部。
4、學校行政工作會議每周舉行一次,具體時間應排入學校日程表,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或變動原定日程。
5、全體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事、因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請假手續。
6、會議主題應會前通報,與會人員必須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7、校長布置工作任務應明確、具體,要符合部門的實際,部門應積極接受任務,不推諉,按要求和時限保質保量完成。
8、校長辦公室應做好會議記錄,對未能出席會議的同志負責做好傳達工作。
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篇7
為了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和諧、有序的校園環境,經研究決定,修訂形成本制度。
1.行政值日每天應佩戴標志準時到崗、離崗,并負責檢查值班教師到崗情況。
2.早晨,值班人員于7:30以前到崗。在校門負責學生入校秩序、處理突發事件。放學時,負責在校門口管理學生出校、疏導校門口 交通。放學后,對學校各班清校、門窗、電器關閉情況進行檢查,原則上所有師生離校時方能結束當天值班工作離校,做好值班記錄的交接。
3.行政值日每天應認真做好課間操的督促、檢查工作。并應提前到崗,協助搞好學生的上下樓安全保障工作。
4教學常規檢查。每天上下午至少各一次對學校課堂教學工作進行例行巡視、教師的按時到崗情況進行檢查、教師的辦公情況進行了解,按照行政領導值班檢查表進行記錄。
5.行政值日應該經常巡視校園,檢查校園衛生、停車、安全等情況。課間應主動在各層樓道、學校操場等處進行巡視,保障學生正常安全的課間活動。
6行政值日是當日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負責處理當日校內突發性緊急事件,并在第一時間報告學校主要領導。行政值日有權處理學校當日發生的一些其它事情。
7.行政值日有事請假,事先應找好替代人,并口頭告知有關人員。
8.每天對照《行政檢查表》例行檢查,認真記錄。重大事情及時反映到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