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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

時間: 李金 制度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練。

二、采購、銷售人員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煙花爆竹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2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3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4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采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統稱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類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六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體系,制定并落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七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持續保障和提升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防雷設施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設計、施工,確保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工藝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擴大生產儲存規模投入生產前,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后,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符合性檢查,并依據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采取相應的改進、完善措施。

鼓勵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制定并實施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煙花爆竹生產工藝技術進步,采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藝,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材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及原材料。禁止從業人員自行攜帶工具、設備進入企業從事生產作業。

第九條 生產企業的涉藥生產環節采用新工藝、使用新設備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專家進行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論證。

第十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保證下列事項所需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一)安全設備設施維修維護;

(二)工(庫)房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改造;

(三)重點部位和庫房監控;

(四)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五)風險評估與安全評價;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八)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配備;

(九)應急救援訓練及演練;

(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其他需要投入資金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生產區、總倉庫區、工(庫)房及其他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所有工(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

零售經營場所應當設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邊嚴禁煙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志。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崗位操作技能等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危險工序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場所。批發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零售經營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或者經營許可批準的范圍,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禁止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銷售超標、違禁煙花爆竹產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生產企業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加工后銷售,不得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

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經營者或者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零售經營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筑物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在權責明晰的組織架構下統一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分包、轉包工(庫)房、生產線、生產設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采取技術、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風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如實記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本企業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和現場巡查制度,全面掌握當日各崗位人員數量及藥物分布等安全生產情況,確保不超員超量,并及時處置異常情況。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二十四小時有人值班,并保持監控設施有效、通信暢通。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廠(庫)區登記制度,對進出廠(庫)區的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如實登記記錄,隨時掌握廠(庫)區人員和車輛的情況。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廠(庫)區。禁止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和經營黑火藥、引火線的批發企業應當要求供貨單位提供并查驗購進的黑火藥、引火線及化工原材料的質檢報告或者產品合格證,確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總倉庫和中轉庫的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裸藥效果件,應當建立并實施由專人管理、登記、分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加強日常安全檢查,采取安全監控、巡查檢查等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禁止工(庫)房超員、超量作業,禁止擅自改變工(庫)房設計用途,禁止作業人員隨意串崗、換崗、離崗。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危險等級、核定藥量使用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并按規定堆碼,分類分級存放,保持倉庫內通道暢通,準確記錄藥物和產品數量。

禁止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禁止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禁止將高危險等級物品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禁止在煙花爆竹倉庫儲存不屬于煙花爆竹的其他危險物品。

第二十一條 生產企業的中轉庫數量、核定存藥量、藥物儲存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確保藥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轉,保障生產流程順暢。禁止在中轉庫內超量或者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的運行狀況和作業環境,及時維護保養;對有藥物粉塵的工房,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清理沖洗。

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轉移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殘存藥物和粉塵,切斷被檢測、檢修、維修、改造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嚴格控制檢修、維修作業人員數量,撤離無關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購銷活動中,應當依法簽訂規范的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煙花爆竹流向。

生產企業應當在專業燃放類產品包裝(包括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及個人燃放類產品運輸包裝上張貼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時,應當查驗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所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質量、包裝、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車輛、工具。企業內部運輸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裝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嚴格遵守作業規程。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六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置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危險性廢棄物。不得留存過期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類危險性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批發企業應當向零售經營者及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配送煙花爆竹抵達零售經營場所裝卸作業時,應當輕拿輕放、妥善碼放,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八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并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制定并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等進行檢驗檢測,并承擔檢驗檢測費用,不得向企業收取。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結果負責。委托檢驗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企業現場的監督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檢測檢驗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執法檢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

第三十四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的.;

(三)在生產區、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業現場的。

第三十五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的;

(二)未制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的;

(二)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的;

(二)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二)倉庫內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三)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四)在中轉庫、中轉間內,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的;

(六)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車輛、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

(七)允許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八)其他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6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①堆垛距內墻不小于0.45米;

②堆垛(貨架)之間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7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禮花彈)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煙花爆竹產業布局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居住地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安全監督。

第四條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體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和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實施產業技術改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

(四)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及其包裝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企業、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煙花爆竹新建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列入審批、核準條件,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投資納入煙花爆竹建設項目概算。

(八)商務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行業商貿、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媒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其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程要求,在危險品生產場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并運用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一)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其他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培訓。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單位免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學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業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有歇業、遷址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名稱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發照部門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區域內生產加工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煙花爆竹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禁止生產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紙、地老鼠等煙花爆竹危險品,但經省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章儲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衛人員和保管員;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盜報警和防雷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儲存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儲存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倉庫守衛看護、出入庫查驗登記和定期檢查、整理、清點等制度;

(二)庫房內儲存數量不得超過倉庫的設計容量,禁止在庫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四)進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在指定地點停放,裝卸時應由保管員監裝監卸。

第二十一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章經營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

(四)有健全的經營、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申請銷售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經營不合格產品。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設專柜銷售,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距離,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準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貨物混放。

第五章運輸

第二十九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憑證運輸。

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啟運地公安機關送達《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從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制件經啟運地公安機關加蓋公章,具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原件的同等效力。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應當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并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承運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應從業資格,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不得混裝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與前后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禁止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火車、輪船、飛機、長途客車、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偽裝或者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

第六章燃放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焰火燃放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質。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燃放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格。

大型焰火燃放現場臨時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氣站及糧、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通訊線路附近;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工廠、礦山內嚴禁煙火的場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七章原材料

第三十六條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原材料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和銷售登記制度。

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銷售給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禁止將煙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銷售、提供給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禁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不按規定購進、批發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活動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依法取得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吊銷許可證,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負責拆除;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負責拆除。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失,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自行承擔;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承擔,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法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原材料,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儲存、經營、運輸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以及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本辦法所稱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僅指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氯酸鉀、高氯酸鉀、硫磺、鋁粉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工原材料。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含禮花彈)、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經營,僅指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

第四十九條煙花爆竹的出口業務由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營;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運輸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儲存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9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__]56號)文件規定,本公司煙花爆竹倉庫最大儲存藥量超過5t,已滿足重大危險源申報條件,應按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為防止本重大危險源發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1、本倉庫應向當地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安全管理人員或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對倉庫中的`產品數量(藥量)進行記錄。

3、人防:每天24小時有值班守護人員,守護員要經過安全培訓,值班守護人員嚴禁飲酒上班、私自脫崗;夜間至少巡邏三次,并做好巡邏記錄。

4、犬防:庫區養犬,輔助夜間值班。

5、安全監控與報警設施:采用科學、有效、實用的監控與報警設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

6、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

7、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10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11

第一部分 基本常識

1、煙花爆竹的定義是什么

答: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配制成的工藝美術品,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并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2、煙花的定義是什么

答: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爆竹的定義是什么

答:爆竹是指燃放時主體爆炸并能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4、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是哪一年發布的,何時實施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于2004年10月25日發布,2005年3月1日開始實施。

5、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哪幾個級別從高到低分別是什么各級別燃放的要求是什么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四個級別,從高到低依次為a、b、c、d。 a級:適應于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 b級:適應于室外大的開放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2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 c級:適應于室外相對開放的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于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d級:適應于近距離燃放,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1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于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6、煙花爆竹共分為哪幾類,分別是什么其中哪些品種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煙花爆竹共分為14大類,分別為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旋轉升空類、吐珠類、線香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爆竹類、組合煙花(由多個單筒組合而成的煙花產品)。其中升空類、旋轉升空類、煙霧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7、我國有哪些涉及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的規定

答:我國對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995-2004)。

8、煙花爆竹的外包裝標志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外包裝標注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凈重、體積和“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行標準代號。

9、煙花爆竹的產品標志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標志(內包裝標志)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說明、含藥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應標明數量。

10、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應為幾年

答: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為3年。

11、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場所、注意事項等,摩擦類應注明“不許拆開”字樣。

12、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為什么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答:煙花爆竹產品的質量,不僅關系到生產廠家本身的經濟效益和聲譽,更重要的是直接關系到燃放者的人身安全。因此,產品質量和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凡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均須沒收銷毀。

13、本市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有哪些

答:一是d級產品。各種規格的d級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產品。 二是c級產品。 (一)各種規格的c級噴花類、線香類、吐珠類產品。 (二)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的c級鞭炮。 (三)長度≤60毫米、內徑≤8毫米且裝藥量≤0.3克的c級單個爆竹[帶升空效果的多響(含雙響)爆竹除外]。 (四)單筒內徑<40毫米,單發裝藥量在20克以下,且總裝藥量在1500克以內的c級組合煙花類產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組合煙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屬漂浮物、漂浮物帶燃燒效果的組合煙花除外)。 三是b級組合煙花類、噴花類、旋轉類產品和帶升空效果的多響(含雙響)爆竹僅允許煙花爆竹專營單位配送給確定的燃放點有組織的燃放,其他地區不得銷售和燃放。

14、我市允許銷售和燃放的d級煙花爆竹包括哪些類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d級煙花爆竹包括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共四類產品。

15、我市對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鞭炮的規格有何限制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鞭炮的規格為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

16、我市對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組合煙花的規格有何限制

答:允許銷售和燃放的c級組合煙花的規格為單筒內徑<40毫米,單發裝藥量在20克以下,且總裝藥量在1500克以內。

17、造型玩具類產品燃放時其行走距離為多少

答:合格的造型玩具類產品燃放時,其行走距離應≤2米。

18、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為多少旋轉直徑范圍為多少

答:旋轉類產品的允許飛離地面高度應≤0.5米 ;旋轉直徑范圍應≤2米。

19、噴花類產品的噴射高度有何規定

答:噴花類d級要小于1米,c級要小于3米,b級要小于8米。

20、線香類產品燃放效果有何規定

答:線香類產品燃放時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米時)。

第二部分 總則

21、新法規名稱是什么何時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于何時開始正式實施

答:新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名稱是《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05年9月9日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2005年12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

22、簡述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的演變過程

答: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49年至1986年,我市未制定專門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依照當時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規進行管理;第二階段為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市政府頒布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對煙花爆竹采取逐步限制,趨于禁止的政策,對煙花爆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三階段為1993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明確規定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第四階段為2005年12月1日開始,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并通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開始施行,將本市劃分為禁放點、限放區、準放區進行分類控制,并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煙花爆竹。

23、新法規與以前的法規在立法原則上有何區別

答:1986年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主要考慮了燃放者的利益,1993年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主要考慮了要求禁放者的利益。而2005年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兼顧了兩方面群體的需求,既要為市民燃放創造安全、方便的條件,防止傷亡、火警事故的發生,又要考慮要求禁放群體的需求,規定了禁止燃放的時間和地點,以此緩解“禁”“限”兩難的社會矛盾,并引導民意在新的社會背景下實現統一,達到建立“和諧社會”的目的。

24、新法規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5、新法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26、新法規規定由誰組織實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是誰

答:新法規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27、新法規涉及的六個主要執法部門是哪些

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六個主要執法部門分別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城管執法部門。

28、目前市政府是如何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的

答:市政府組織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監局、質監局、運輸管理局、交通執法總隊、城管執法局等30個相關單位,組成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組織開展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9、新法規規定基層組織的職責是什么

答:一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

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30、新法規的宣傳工作應由誰組織開展

答:一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二是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三是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第三部分 燃放

31、新法規的 “三限”是指什么

答:“三限”是指限制燃放的時間、品種和地點。

32、新法規規定的八類禁放區分別指什么

答:我市八類禁放區分別是指文物保護單位;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輸、變電設施;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重要軍事設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33、禁放場所的具體范圍及看護有何規定

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34、新法規中煙花爆竹限放區、準放區是如何劃定的

答:我市煙花爆竹限放區、準放區的劃分是以五環路為界,五環路以外為準放區,允許常年燃放;五環路以內為限放區,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其余時間不許燃放。

35、新法規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則是什么

答:我市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則是依法、文明、安全地燃放煙花爆竹。

36、新法規對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是如何限定的

答: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37、新法規規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由誰確定

答: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38、國家和本市慶典需在限放區燃放煙花爆竹應遵守什么規定

答: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39、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遵守何規定

答: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40、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遵守何規定

答: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41、兒童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兒童必須在成人的指導下,按照產品說明進行燃放,點燃的煙花爆竹發生熄火時,千萬不要再點火或伸頭去看。

42、煙花爆竹燃放場地應如何選取

答:應選擇在室外空曠、平坦無障礙的地方燃放,不得在室內、樓道、陽臺上燃放,不得對人、對物燃放;嚴禁在繁華的街道、公共場所、建筑、山林、高壓線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嚴禁酒后燃放。

43、燃放吐珠類煙花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吐珠類煙花時,為防意外,應用物體固定成75度至90度角燃放,嚴禁手持燃放,嚴禁朝向人群、樓群或陽臺燃放。

44、燃放噴花類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噴花類煙花時,要平放地面,豎立穩固,點燃引線后立即離開到安全距離。

45、燃放組合類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組合類煙花時,應閱讀燃放說明和警示語,點燃時將人體偏離煙花一米以外,點燃后立即離開到50米外的安全地帶。如發生熄引或中途斷火,切勿探頭察看,15分鐘后再點備用引線或灌水處理。

46、燃放爆竹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爆竹應在房屋外空曠的地方吊掛燃放,嚴禁手持燃放。

47、燃放手提吊掛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手提吊掛煙花時應用小竹竿吊住線頭,點燃后手臂伸直,切勿靠近身體。

48、燃放“二踢腳”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二踢腳”(即雙響炮)要直立于地面,不能橫放在地面上,嚴禁手持燃放。

49、單位和個人儲存煙花爆竹時有何規定

答:單位和個人不得儲存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50、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應堅持什么原則

答: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應堅持“廣大市民自律,社會公眾監督,基層組織引導,政府部門執法”的原則,確保燃放區內秩序得到有效維護。

第四部分 銷售

51、本市對煙花爆竹專營有何規定

答: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專營主要內容包括:由批發單位統一組織采購符合規定的貨源,并設立符合安全條件的倉庫專門儲存,配備符合規定的煙花爆竹運輸專用車輛專門運輸和配送,由專門的銷售網點銷售。

52、煙花爆竹銷售網點的設置原則是什么

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53、銷售煙花爆竹須經哪個部門許可

答: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單位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54、銷售煙花爆竹需取得什么資質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必須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并取得安監部門核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銷售活動。

55、銷售煙花爆竹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合法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56、煙花爆竹銷售網點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考試合格;銷售單位符合本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具備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有相對獨立的銷售場所,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銷售地點距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性物質生產、儲存、經營單位設施等周邊100米以上;距離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幼兒園以及高壓線保護區等周邊50米以上;在室外銷售的,需搭建統一的臨時銷售設施,臨時銷售設施應采用鋼架、防火材料制成;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備和器材;懸掛統一標識和張貼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其他條件。

57、怎么樣領取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申請書

答:在市和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廳領取或從網站下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址為: 。

58、煙花爆竹銷售的行政許可有哪些程序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進行許可,即為受理、審核、復核、審定、告知五個程序。

59、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時限為多少個工作日

答:20個工作日以內。

60、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品種、規格有什么規定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

售。 同時,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中規定,銷售網點應當采購、銷售本市批發單位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

61、銷售網點向購買人出具的銷售憑證應當注明哪些內容

答:應當注明銷售產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銷售網點的單位名稱和銷售人員姓名。

62、銷售網點周圍有什么安全規定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銷售網點周圍20米范圍內不得吸煙,不得用明火;50米范圍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63、銷售網點應當設置哪些警示牌和警示語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規定,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必須在網點附近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牌和警示語主要包括: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等。

64、臨時銷售網點什么時間開始可以從事銷售活動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臨時銷售網點從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五開始可以從事銷售活動,至次年正月十五停止銷售活動。

65、儲存煙花爆竹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是必須設專用庫房,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儲存;二是庫房應設專人看管,嚴格保管、領發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配備消防器材,嚴禁帶入火具、火種、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第五部分 運輸

66、運輸煙花爆竹應遵守什么規定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67、從外省市向本市運輸煙花爆竹辦理運輸證時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許可程序是什么

答:從外省市往本市運輸煙花爆竹的,需提交如下材料,一是持供貨單位與購貨單位簽訂的訂貨合同(含煙花爆竹的具體品名、數量);二是《運輸爆炸物品申請表》;三是供貨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四是購貨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采購單位持上述材料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辦理運輸手續。

68、對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有何規定

答:必須是有運輸爆炸物品資質的危險物品專用運輸車。

69、煙花爆竹運輸證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運輸證上應包括承運單位名稱,啟運地、途經地、運達地名稱,煙花爆竹具體品種、數量,運輸有效起止時間,簽發人姓名,簽發日期。

70、在本市范圍內運輸煙花爆竹有何規定

答:在本市范圍內運輸煙花爆竹,憑煙花爆竹專營單位市供銷合作總社的提貨單副聯專車運輸。

71、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或單位應具有何種資質證明

答: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或單位必須具備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經營范圍是1類危險貨物運輸,方可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

72、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具有何種資質證明

答:運輸車輛必須具備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為1類危險貨物運輸。

73、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三員”主要指哪三種人員上崗要求是什么

答:“三員”主要指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要求隨身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74、道路煙花爆竹運輸從業人員作業要求依據的標準是什么

答: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煙花爆竹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防護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嚴格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確保運輸安全。

75、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具備什么樣的技術狀況

答:車輛技術等級應經檢測合格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

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同時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db061-2005)規定的技術要求。

76、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標志和安全附件應符合什么技術標準

答: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安裝標志燈和標志牌;車輛外觀標志和安全附件應符合地方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db11/061-2005)的規定,并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保持車輛標志和安全附件的清潔有效。

77、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要求攜帶“安全卡”依據的規定是什么

答:交通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規定,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時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78、煙花爆竹是幾類危險貨物

答: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的規定,煙花爆竹屬于1類危險貨物。

79、非法運輸煙花爆竹交通部門依據什么規定進行處罰

答: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由交通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80、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的從業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交通部門如何處罰

答: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部分 罰則

8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應受到怎樣的懲處

答: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82、隨身攜帶煙花爆竹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嗎

答:嚴禁隨身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客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

83、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何責任

答: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違法燃放情形包括哪幾類

答:違法燃放情形包括四大類:一是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二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三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四是不按燃放說明燃放煙花爆竹。

85、違法燃放由何部門處罰,其處罰有何具體規定

答:違法燃放由公安機關處罰,對違法燃放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86、運輸煙花爆竹不按運輸證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期限進行運輸的,公安機關如何處罰

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可處警告、2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處罰,并對煙花爆竹予以收繳。

87、市民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應怎么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行為,應按何標準給予獎勵

答:市民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情況,應先向當地區縣煙花辦或市煙花辦舉報,由各區縣煙花辦或市煙花辦將舉報線索批轉至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 違法生產煙花爆竹的,按照生產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或者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按照采購、準備銷售和已經銷售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儲存煙花爆竹的,按照儲存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按照運輸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

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

88、受理舉報及獎勵程序是什么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是登記,由市、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如實記錄,同時將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登記清楚。二是辦理,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接舉報后,立即轉市、區縣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的管理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或調查,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核實或調查的部門應于3日內形成書面材料報接舉報的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三是獎勵,舉報人舉報的事實經查證屬實或被舉報的案件辦理終結后,自調查結束或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10日內,接舉報的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門應將是否獎勵的決定告知第一舉報人。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在1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或約定的密碼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稱,或約定的密碼)、聯系方式及相關情況。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無法找到舉報人的,視為放棄獎勵。

89、對固定攤點與流動商販違規銷售煙花爆竹分別由何部門進行查處

答:對固定攤點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對流動商販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由城管部門負責查處。

90、在工作中收繳了摔炮、砸炮、拉炮,應如何處置

答:在工作中收繳了摔炮、砸炮、拉炮,應就地銷毀,嚴禁與其它煙花爆竹同車運輸。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12

獎勵

1、產有創造發明,發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于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處懲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內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度惡劣或當年連續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后,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后,三天內到廠部保衛部門簽字,凡未按規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廠部財務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由省輕工業管理部門批準,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由省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的企業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 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 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 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 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

第十二條 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柜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后,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 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 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停留。

第十九條 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

第二十條 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 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對連續多年不發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對因違反本規定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14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 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 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縣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 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 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制度篇15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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