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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

時間: 李金 制度

(1)領藥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藥。

(2)裝、筑藥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筑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筑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臺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筑藥工具應采用木、銅、鋁制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制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臺上等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鉆孔與切割有藥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 .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筑藥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 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于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 kg。

(6)干燥煙花爆竹時,一般應采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干燥、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采用明火。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2)

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制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練。

二、采購、銷售人員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煙花爆竹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3)

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4、碼垛作業要整齊,穩妥、牢固、堆垛離外墻0.35米,堆垛間距0.7米,高度不超過2.5米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4)

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1.3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b級產品或半成品。

10、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x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堆放。

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5)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6)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7)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確保本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安全無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人員按照縣安監部門要求,按期參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熟悉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掌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產品的性能和特點;儲存及燃放知識;把握廢棄殘余物品的處置方法及應急救援等專業知識。

二、商品進銷管理

1、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貨源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

2、購進的產品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商品檢驗合格證。

3、不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理配比超標不合格、假冒偽劣的煙花爆竹。

三、商品儲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擊、防火、防盜、防破壞;

2、不得超量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儲存場所吸煙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臺帳,明確安全工作責任。

2、滅火器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相關責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證戰時會用,同時要定期檢查,按時更換滅火藥劑,確保滅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新,以防影響搶險使用。

3、經常對電器、電線、火源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定期對消防器材保養,

4、零售網點應配備必要的沙、水,周邊20米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5、擬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練。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8)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操作規程

l、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9)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10)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11)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12)

1.安全管理責任制

2.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5.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安全檢查制度

8.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0.不合格產品的處置和跟蹤制度

11.技術管理制度、產品管理文件

12.煙火藥安全性檢測

13.原料購買、入庫驗收制度

14.余藥和廢藥處理制度

15.設施和環境因素影響安全生產的規定

16.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17.危險工房、車間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檢測檢驗制度

19.廠內運輸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責任制

一、廠長安全職責

1.廠長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1%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廠長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副廠長在廠長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生產副廠長安全職責

1.協助廠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5.組織車間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廠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7.具體領導有關部門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時管理工作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經營副廠長安全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和審批計劃經營系統的規章制度,要體現“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3.貫徹“五同時”原則,保證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經費到位,并監督專款專用。

4.負責本系統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教育,提高職工的整體安全素質。

5.定期召開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經營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把安全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中,承包各項經營工作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指標。

四、財務副廠長安全職責

1.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2.審查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經費支出及合理使用情況。

3.按照“三同時”原則審批新、改、擴建項目,落實勞動保護設施,不留隱患。

4.審查各項安全罰款的出處,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法規。

5.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6.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同時研究和采取防護措施;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

4.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13)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節,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14)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經營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經營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所在鄉鎮組織安監部門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消防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門市及庫存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完善。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門市及庫存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柜臺及煙花爆竹存放處內嚴禁吸煙。嚴禁在門市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七、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堅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消防部門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制度內容(篇15)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安監、公安、質監、工商、交通、城管(城市綜合執法)、監察、財政、環保、教育、衛生、廣電、供銷等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構。

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構對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零售網點設置、應急求援、查出非法煙花爆竹等相關工作進行綜合監督。

區、縣(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應急求援和查出非法煙花爆竹等工作機制的建立;監督煙花爆竹零售許可實施和煙花爆竹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督促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安監、公安、質監、工商、交通、城管(城市綜合執法)、監察、財政、環保、教育、衛生、廣電、供銷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點規劃。

第六條 編制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置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在集貿市場、展覽(銷)會、商場、居住小區及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內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

(二)零售點周邊100米范圍內無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設施;

(三)零售點周邊30米內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四)煙花爆竹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50米。店內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符合防火要求;

(五)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其它安全規定。

第七條 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八條 禁止銷售、燃放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紙、火箭、地老鼠等經磨擦、撞擊、擠壓易燃、易爆的煙花爆竹。

第九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持下列數據到煙花爆竹儲存和經營所在地區、縣(市)安監部門備案:

(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事故應急求援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求援器材清單和操作規程;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原件、復印件;

(五)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七)配送服務能力和配送車輛情況說明及車輛清單;

(八)所經營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前款規定數據及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批發企業應當及時向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在所批發的煙花爆竹產品上張貼企業的防偽標識。

在限制燃放區域,批發企業可以在銷售開始前20日給零售點配貨。

在限制燃放區域煙花爆竹銷售期結束后,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對所批發給零售點的未銷售完的整箱(件)煙花爆竹代為保管或者回收。

第十一條 非制燃放區域內的《煙花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20天。

第十二條 區、縣(市)安監部門受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說明理由。

因煙花爆竹經營(樅)主要負責人、單位名稱、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年齡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

(二)經營者、從業人員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經營資格證件。

(三)限制燃放區域,實行專店經營;

(四)張貼醒目的煙花爆竹安全警示標志并附燃放說明;

(五)不得在經營場所內吸煙或使用明火設施;

(六)在登記注冊地點經營;

(七)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其它規定。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儲存的煙花爆竹每箱(件)凈重不得超過30公斤,并不得超進下列數量:

(一)經營場所面積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過50箱(件);

(二)經營場所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不超過100箱(件);

第十五條 在限制燃放區域煙花爆竹銷售期結束后,零售經營者應當將未銷售完的整箱(件)煙花爆竹交原批發企業代為保管或者退回原批發企業,不得儲存超過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數量的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者運輸煙花爆竹,必須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非煙花爆竹經營者,儲存煙花爆竹不得超過3箱(件)或者重量超過100公斤。

單位或者個人需一次性燃放煙花爆竹超過3箱(件)或者總重量超過100公斤煙花爆竹的,應當在臨燃放前由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配送。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經營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按規定登記備案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沒收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第一款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下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非經營活動家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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