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
從抽象角度來看,制度可以被視為一種“共識知識的契約形式”,即一種基于共識和約定的社會契約。怎么寫出優秀的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這里給大家分享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方便大家學習。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篇1
為了保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校園平安,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學校行政值班制度:
1、學校行政值班工作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分為白天和夜間兩段值班,白天值班時間為每天7:50—16:50,夜間值班時間為16:50—次日7:50
2、白天值班主要工作
①、負責組織,檢查和監督值日教師及值日生工作,協調工作。做好值日教師的考勤,檢查和督促值日教師履行職責情況,并作好記載。
②、認真貫徹執行學校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及措施。加強組織紀律性,增強工作責任感,發現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督促保安(門衛)作好外來聯系工作人員的登記。
③、值班行政注意對教學樓、運動場、學生宿舍、食堂、停車處等進行巡查,切實做好治安保衛工作,負責處理校內偶發事件。
④、7:50到校對初中部早自習進行巡查。早晨學生入校前對教學樓內外進行巡查,在校門口組織學生進校有序進行,與保安(門衛)人員一起處理相關問題。
⑤、學生午休輔導時間,值班行政巡視校園,解決偶發事件,并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系,解決偶發、事件。
⑥、堅持每天至少全面巡查課堂教學兩次,并填寫《校務日志》。對教學中教師嚴重失職等行為及時告知分管行政
3、夜間值班主要工作:
①、值班行政注意對教學樓、運動場、學生宿舍、食堂、停車處等進行巡查,切實做好治安保衛工作,負責處理校內偶發事件。
②、值班行政不定時巡查晚自習教室,督促檢查晚自習教室上課情況。
③、做好宿舍安全工作,防火、防盜、防危險物品、防破壞,督促宿管員按時開關宿舍大門,閑雜人員不準進入宿舍,親友來訪實行報批制度。
④、不定時在樓道或宿舍巡視,與宿舍管理員一起做好宿舍紀律檢查,嚴格查寢,準確清點住宿人數。對學生晚歸、不歸、晚起、酗酒、斗毆、攜帶管制刀具等情況進行如實記錄、處理;并報告班主任和政教處(曹健波、曾德強、劉仁迅)以及學校安全辦公室主任(曾祥水)
⑤、督促學生遵守宿舍衛生規定,督促宿舍管理員每天檢查學生宿舍內務衛生,有問題及時報告政教處。
⑥、與住校生管理人員一起做好維護好宿舍內公共設施,對人為損壞財物的應及時發現,并報告總務處,同時協助進行查處。
⑦、幫助學生解決生活中的困難,發現學生生病及非正常現象要及時處理并通知班主任及家長。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本市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培訓學校),按照國家、本市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資格培訓,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標準》開展的、對勞動者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培訓。職業資格培訓分為五級,即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資格三級(高級)、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職業技能培訓是指為勞動者適應某一崗位需要開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為主的職業性培訓;新職業(工種)是指勞動保障部已正式頒布職業名稱,但職業分類大典中未收錄的職業。
第四條民辦培訓學校是職業培訓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適應需求、適度規模、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的原則,對民辦培訓學校進行管理,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培訓規劃,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勵民辦培訓學校依法發展、資源統籌、開放創新、辦出特色。
第二章職責與審批權限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負責: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權限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組織專家對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資格進行評審。
(三)按照“行業優先、布局合理、擇優認定、逐步推開”的原則審批新職業(工種);定期發布和更新開設新職業(工種)的范圍;負責新職業(工種)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四)定期發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按權限負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
(二)負責審批為社會各類人群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
(三)負責對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師資、培訓、鑒定、學生管理、廣告、收退費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四級(初、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時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及以上職業(工種)、國家統考職業(工種)的民辦培訓學校,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為社會各類人群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第七條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辦學資金。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正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八條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民辦培訓學校只開展某一特色職業(工種)培訓或關聯性強的職業(工種)培訓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可以使用職業名稱冠名。
第九條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見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第十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審批表》(見附件3)三份;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四)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五)擬辦民辦培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七)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適合用作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證明。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九)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十)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教材提供目錄及編者)。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第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六)組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使用)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學員考核鑒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篇3
為了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和諧、有序的校園環境,經研究決定,修訂形成本制度。
1.行政值日每天應佩戴標志準時到崗、離崗,并負責檢查值班教師到崗情況。
2.早晨,值班人員于7:30以前到崗。在校門負責學生入校秩序、處理突發事件。放學時,負責在校門口管理學生出校、疏導校門口 交通。放學后,對學校各班清校、門窗、電器關閉情況進行檢查,原則上所有師生離校時方能結束當天值班工作離校,做好值班記錄的交接。
3.行政值日每天應認真做好課間操的督促、檢查工作。并應提前到崗,協助搞好學生的上下樓安全保障工作。
4教學常規檢查。每天上下午至少各一次對學校課堂教學工作進行例行巡視、教師的按時到崗情況進行檢查、教師的辦公情況進行了解,按照行政領導值班檢查表進行記錄。
5.行政值日應該經常巡視校園,檢查校園衛生、停車、安全等情況。課間應主動在各層樓道、學校操場等處進行巡視,保障學生正常安全的課間活動。
6行政值日是當日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負責處理當日校內突發性緊急事件,并在第一時間報告學校主要領導。行政值日有權處理學校當日發生的一些其它事情。
7.行政值日有事請假,事先應找好替代人,并口頭告知有關人員。
8.每天對照《行政檢查表》例行檢查,認真記錄。重大事情及時反映到校長室。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篇4
一、學校行政例會主要參加人員是學校中層以上領導,行政例會一般由校長主持召開。
二、例會時行政成員須準時參加,有事請假。遵守會場紀律,積極參與。帶好筆記本,認真做好記錄。
三、學校行政例會每周召開一次,原則上固定例會的時間和地點。如遇特殊情況變動,由校長室通知。
四、會議主要內容包括:學習和傳達上級有關部門的各種文件會議精神;總結、交流上周教育和教學管理工作的經驗,研究解決學校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部署安排下周教育和教學管理工作,指出本周工作重點,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協調、處理學校工作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等。
五、會議討論通過的決議,有關人員必須不扣地執行,如在貫徹執行過程中因實際問題,必須更改決議的,應在下次會議中提出討論修正。
六、會議期間,學校重大事情,與會人員應本著對工作認真負責地態度,充分發表意見,盡可能形成決議,并服從會議決定。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篇5
1、學校行政例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學校工作計劃和行政會議的決定,布置階段性和日常性工作任務,研究完成任務的方法、途徑與要求,交流、檢查工作完成情況,使學校各項工作穩步有序地按計劃進行。
2、行政例會由校長主持,出席對象為學校中層及以上班子成員。
3、行政例會原則上每周周五召開一次。
4、全體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不得無故缺席,會議出席情況嚴格考勤。
5、會議主要內容應事前通知,與會人員應做好會前準備,并認真參加討論,學校重大決定必須在行政例會上討論決定。
6、布置的各項工作應明確、具體,各部門應積極接受任務,按要求和時限保質保量并創造性地完成。
7、會議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對未能出席會議的.同志認真做好傳達或轉達。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篇6
1、領取考試監考安排表后,認真熟悉并明確本世紀次考試的性質、任務以及教務處對本次考試的總體安排情況;
2、考前30分鐘到教務處領取督考記錄本并到排定的地地點值班,做好督考的各項工作。
3、了解各班應到人數,實到人數,查明情況。
4、教師發考卷做好各班試卷協調工作,若有試卷不夠現象,及時與考務辦公室(教務處)聯系解決。
5、考試期間要堅守崗位,巡回在教學樓值班,督促監考教師嚴格監考,若有違紀現象發生,請給予及時提醒、幫助,并作出相應的值班督考記錄。
6、若有學生違紀作弊現象發生,及時查明情況后,嚴肅果斷地作出處理,并作下記錄。
7、考試期間要設防法排除各種干擾,保證教學樓的安靜。
8、考試結束到點,要督促監考教師按時收卷,不得拖延。
9、考試一結束,要巡回查看教學樓內的各個考場,查看是否有漏收試卷發生,并作下記錄。
10、本次考試結束后,把督考記錄本交回教務處。
11、督考結束后,對缺曠、遲到的監考教師給予爆光,并根據情況作相應的處罰。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藥品行政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依照條例履行藥品行政保護職能的行政機關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藥品行政保護辦公室,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受理和審查藥品行政保護申請、藥品行政保護撤銷申請、侵權處理申請;
(二)提出授權或駁回的意見;
(三)提出對藥品行政保護撤銷和侵權處理的意見;
(四)設立登記簿,對藥品行政保護的申請、授權、駁回、撤銷、終止等事項進行登記;
(五)對藥品行政保護的受理、授權、駁回、撤銷、終止等有關事宜進行公告;
(六)辦理與藥品行政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條例所稱藥品獨占權人是指對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的制造、使用和銷售享有完全權利的人。
第五條條例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第二章行政保護的申請
第六條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尚未在中國銷售是指提出行政保護申請的藥品尚未合法地進入中國境內的藥品流通市場。
第七條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代理機構是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機構。
第八條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以及其他行政保護文書的格式,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外文是指申請人所在國的官方語言。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申請藥品行政保護事宜時,應當委托中國的代理機構辦理,并簽訂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代理機構遞交條例第八條和本細則規定的申請文件時,應當同時遞交申請人的委托書。
第十一條一項藥品行政保護申請只限于一種藥品。
第十二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
(二)申請人的國籍;
(三)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
(四)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的名稱(通用名、商品名、化學名)、化學結構式、配方、劑型、適應癥、用法、用量、工藝制備方法簡介;
(五)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的簽名(印章);
(六)申請文件的清單;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申請文件應當整齊清晰,附圖應當標準規范,不得涂改。
申請文件中涉及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中國統一的規范用語。
第十四條申請人遞交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二)、(三)項文件,應在其所在國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或證明手續。
申請人遞交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四)項文件,應在中國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第十五條申請人遞交的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四)項文件是制造藥品合同書的,與其簽訂合同的中國企業法人必須持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遞交的是銷售藥品合同書的',與其簽訂合同的中國企業法人必須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申請人遞交制造或者銷售合同書時必須附有中國企業法人的上述證、照復印件。
第十六條申請人提出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應當提交有關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文件的。
第十七條在獲得藥品行政保護證書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藥品行政保護申請的,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和藥品名稱。
第三章行政保護的期限、終止、撤銷和效力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之日,是指藥品行政保護證書上寫明的日期。
第十九條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公告事項,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
第二十條在藥品行政保護期內,藥品獨占權人應及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其藥品獨占權持續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依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一式兩份。
《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名稱、地址及國籍;
(二)被請求人的名稱及地址;
(三)被請求撤銷的藥品的名稱及授權號;
(四)請求撤銷的理由及證據。
一項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申請只限于一種受行政保護的藥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藥品行政保護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并發給受理通知書。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藥品獨占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被請求人沒有如期陳述意見的,不影響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第二十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請求審查終結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撤銷藥品行政保護或者駁回撤銷請求維持藥品行政保護的決定,送達有關當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在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日前獲準進行臨床研究,且在藥品行政保護授權日前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生產的同一藥品,在藥品行政保護授權之后,可以在批準范圍內繼續生產、銷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四章侵權處理
第二十五條獲得藥品行政保護的獨占權人請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止侵權行為的時效為二年,自該獨占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受行政保護的藥品被侵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藥品獨占權人申請制止侵權行為,應當提交《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
《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國籍;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三)被侵權的藥品的名稱及行政保護授權號;
(四)請求處理事項;
(五)侵權的事實及證據。
《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備具副本。
一項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只限于一種藥品。
第二十七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制止侵權申請,應當受理,并將《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可以召開由制止侵權行為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參加的聽證會,對侵權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第二十九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就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作出認定。
被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侵權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制止其侵權行為。
第三十條因藥品行政保護侵權引起的經濟賠償問題,藥品獨占權人可以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侵權認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第三十一條在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處理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對該項藥品行政保護提出撤銷申請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中止侵權處理程序,待撤銷程序終結后,再根據情況恢復或者終止侵權處理程序。
第五章費用
第三十二條申請藥品行政保護或辦理其他有關事項,應當分別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
(二)審查費;
(三)年費;
(四)公告費;
(五)證書費;
(六)請求撤銷費;
(七)侵權處理費;
上述各種費用繳納標準,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在遞交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的同時繳納申請費;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公告費和審查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繳納不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獲得藥品行政保護的藥品獨占權人應當在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公告費和當年的年費;在藥品行政保護有效期內,應當于每年度最初的兩個月內繳納當年的年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繳納不足的,視為自動放棄行政保護。
第三十五條請求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應當在遞交《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的同時繳納請求撤銷費。
第三十六條申請制止侵權行為的獨占權人應當在遞交《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的同時繳納侵權處理費。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各種費用由代理機構代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第一日不計算在內。
期限以年或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屆滿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匯總篇8
1、學生上課、練琴時家長必須按時接送,不負責接送學生。
2、正課時間最長為60分鐘(補課時間要短),具體的上課時間由與家長商定,正常上課時間定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師及調動授課時間之權利,除特別通知外。如有特殊情況會提前通知家長。故每位學生應遵守上下課時間,規定課前最多提前10分鐘到達;如有事不能來上課,家長應提前給老師打電話或通過其他方式請假,否則不給補課。
4、若假期間提供免費練琴輔導,請家長自由選擇,錯過不補。
5、家長應該監督和鼓勵孩子刻苦練琴,每天至少一小時,按時完成老師留下的作業;學樂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師只負責教會怎么去彈奏,怎么把握節奏、音準、感覺,每節課能保證學生理解,其余時間需要學生花時間練習,學樂器乃手上功夫。
6、請注意學樂器不一定是每節課都會有新內容。
7、不允許任何學生在教室里嬉戲、打鬧。如不遵守規定,損毀任何物件由監護人原價賠償。
8、不準在教室里飲食、大聲談笑。
9、上課時間不準接打手機,家長請調靜音或去教室外接打電話。
10、不許亂動教室里的每一個電源插座,當心電擊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災,一旦發生意外后果自負。
11、私人財物自行保管,如有損失,本琴行恕不負責。
12、在練琴期內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學習,練琴完畢應關好燈、空調,蓋好琴蓋,然后安靜離開。
13、請自覺繳納學費,如繼續學習下期課程,須在本期最后一節課繳交下期學費。
14、在購買的.所有樂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后服務(免費上門調試、安裝、保養等)。非本琴行購置的樂器不提供上門服務,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調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