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隨義務和給付義務的區別
合同附隨義務和給付義務的區別
合同附隨義務和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合同附隨義務有哪些特點
合同附隨義務的特點有: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于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系中附隨義務居于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系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
合同的附隨義務有哪幾類
合同的附隨義務有以下幾類:
1.通知義務
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說明義務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協助義務
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4.照顧義務
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5.保密義務
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
6.保護義務
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違反附隨義務可以解除合同嗎
不可以,一般認為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完全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
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違約的,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