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有什么作用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法律形式。
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年限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簽訂的年限規定:有2年、5年、10年的期限。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或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2、考勤卡、工作證等;
3、社保繳納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4、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范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