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什么情況下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單位是首次合同制與員工簽訂合同時,員工本人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無合同用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5.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3次續簽的時候可以要求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么
1.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等價有償原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是什么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包括: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過錯;
3.用人單位存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變更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是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當然,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已經訂立的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法律行為。
固定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差異
1. 解聘員工的成本不同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想與員工續約,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只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就只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或勞動者有違法違規情況,甚至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則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2. 經濟性裁員時優先取舍不同
用人單位若發生經濟性裁員,則應當首先留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而并非可不加區別的同時將這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員工裁員。
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員工所受的保護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稍多。